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100年9月1日辯論終結原 告 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山西健一郎原 告 三菱電機大樓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石川正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武雄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1日經訴字第100060964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4年5 月3 日以「交流旋轉機之常數測定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聲明以西元2004年7月21日在日本申請之特願第0000-000000 號專利案、2004年12月28日公開之專利合作條約(PCT )國際註冊第JP2004/019584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原告於95年12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並於民國96年2 月8 日以
(96)智專二㈣04134 字第09620093260 號專利核准審定書准予專利,發給中華民國第I282207 號發明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8年12月23日依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更正,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之更正本內容非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應不准更正,乃以99年8 月20日(99)智專三㈡04066 字第09920580850 號函為「應不准更正」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申請更正前之技術特徵係「如
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在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申請更正後之技術特徵係「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2控制裝置,係在從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足見系爭專利之更正係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技術特徵「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之「進行計算」內容界定為「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者,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故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㈡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5頁所載「計算以電流指令訊號iu* 為
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vu* 之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 時(例如,使用…數式計算振幅B 時)之設定積分區間中,去除電流零交叉附近之區間。」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5頁所載「可利用上記數式算出以交流訊號iu1*為基準時之電壓的正交相位成分。」,可知數式係「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之一例,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6頁至第77頁係說明從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變化數式之積分運算之方式。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項之更正係將原記載之「係在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置換為直接或間接對應說明書第75頁第19行至第23行「係在從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足見本件更正並未超出系爭專利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㈢本件更正係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前之技術特徵進一
步界定,惟無論更正前或更正後欲解決之問題均係「以更高的精度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已符合「引進之技術特徵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及「更正後未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是本件更正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後段規定。
另系爭專利更正申請書所載「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為說明書中就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係引用審查基準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態樣之解說,該態樣僅須更正部分之文字增減不脫離說明書所記載且有關連性即可,並不表示應將說明書之相關記載全部直接載入於更正部分。再者,被告認為本件更正未加入上述電感成分之計算方式而非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惟電感成分之計算方式(X=Bc÷Ic)是否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進一步界定,乃專利權人之自由選項,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為附屬項,對其所依附之請求項增加界定內容僅須不超出說明書之揭露範圍即可,復以專利法並未規定須將說明書實施例所載之全部技術內容載入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且專利法第26條第
3 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須簡潔,是被告之主張,顯無理由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⒈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被告就中華民國第I282207 號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應准予更正。
三、被告則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更正,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系爭專利更正後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然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5頁所載「可使用由計算以電流指令訊號iu* 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vu* 之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 時之設定積分區間中,去除電流零交差附近之區間,而求出上記振幅B 的方法」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7頁所載「可利用上記數式(86)或數式(88)所計算之上述振幅Bc,並運用下記數式來計算對應頻率f 之電感成分X 。X=Bc÷Ic(89)」可知,積分計算須「正交相位成分振幅Bc」後再經「Bc÷Ic」始可得電感成分X 。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更正後之內容僅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2控制裝置,係在從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並未記載如何求得電感成分,亦即並未記載「X=Bc÷Ic」,足見系爭專利申請更正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無法直接或間接對應說明書第75頁至第77頁(實施例14)之整體詳細描述。是以,系爭專利之更正非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亦非屬專利審查基準第六章「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及更正」之第2.3.1 節⑹所規定「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為發明說明中就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之類型,自應不准予更正,則被告所為應不准更正之處分,即無違誤,茲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之爭點為:原告於98年12月23日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申請更正是否應准予更正?茲分述如下:
㈠按「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
事項為之: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二、誤記事項之訂正。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為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所明定。
㈡本件原告前於94年5 月3 日以「交流旋轉機之常數測定裝置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聲明以西元2004年7 月21日在日本申請之特願第0000-000000 號專利案、2004年12月28日公開之專利合作條約(PCT )國際註冊第JP2004/019584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原告於95年12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並於96年2 月8 日以(96)智專二㈣04134 字第09620093260 號專利核准審定書准予專利,發給中華民國第I282207 號發明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8年12月23日依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更正,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之更正本內容非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應不准更正,乃以99年8 月20日(99)智專三㈡0406
6 字第09920580850 號函為「應不准更正」之處分。經查,本件原告系爭專利乃係一種感應電動機(1) 之常數測定裝置,其中反相器(2) 將所輸入之電壓指令訊號電力變換為單相交流電力並對感應電動機(1) 進行供電,而電流檢測器(3)則係檢測供電給感應電動機(1) 之單相交流電力之電流。另裝置控制器(4) 產生對應施加於感應電動機(1) 之交流電壓之電壓指令訊號並輸出到反相器(2) ,用以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反相器(2) ,使得具有由0.006Hz 以上至1.5H z以下範圍內所選擇之頻率單相交流電力得以對感應電動機(1)供電,藉此,常數算出控制器(5) 可根據供電至感應電動機
(1) 之單相交流電力之電壓與電流之關係計算感應電動機(1) 之電氣常數(參附件圖示所示)。而依系爭專利96年06月01日公告之說明書所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6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項至第16項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1.一種交流旋轉機之常數測定裝置,係具備有:交流旋轉機;將所輸入之電壓指令訊號電力轉換成單相交流電力而對上述交流旋轉機進行供電之電力變換裝置;檢測由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之單相交流電力的電流的電流檢測裝置;產生對應由上述電力變換裝置施加於上述交流旋轉機之交流電壓的電壓指令訊號而輸出至上述電力變換裝置的第1 控制裝置;根據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之單相交流電力的電壓與電流的關係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常數的第2 控制裝置,其特徵為: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俾以具有在0.006Hz 之下限頻率以上且1.5Hz 之上限頻率以下之範圍內所選擇之至少一個頻率的單相交流電力,對上述交流旋轉機進行至少一次的供電,並藉此使上述第2 控制裝置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的電氣常數。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而得以在2 週期之下限週期數以上且預定之上限週期數以下之週期數範圍內所選擇的期間內將單相交流電力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下限頻率係0.06Hz。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下限頻率為0.06Hz,而上述上限週期數為45週期。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下限頻率為0.1Hz ,而上述下限週期數為3 週期,上述上限週期數為45週期。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藉由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而得以將具有40Hz以上且由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之載波頻率以下之頻率範圍內所選擇之頻率的單相交流電力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而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漏洩電感。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藉由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使相異之至少2 個頻率的各單相交流電力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而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藉由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使具有相異之至少2 個電流振幅的單相交流電力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而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藉由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使相異之至少2 個頻率的各單相交流電力以時分割方式(time division) 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而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
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
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藉由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重疊相異之至少2 個頻率的各單相交流電力並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而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
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
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計算對應上述相異之至少2 個頻率之上述交流旋轉機的等效電路的串聯合成阻抗的電抗成分,再根據上述計算之各串聯合成阻抗之電抗成分來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的電氣常數。
⒓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
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藉由對應上述至少2 個頻率來測定以上述電壓指令訊號為基準時之、由上述電流檢測裝置檢出之電流之正交相位成分的振幅比,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的電氣常數。
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
測定裝置,其中,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係將上述所輸入之電壓指令訊號電力變換為與單相供電等效之3 相交流電力並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
⒕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
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根據所產生之電流指令訊號,與上述電流檢測裝置所檢出之電流,產生上述電壓指令訊號並輸出至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係被設定為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額定激磁電流值。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
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在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
⒗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
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根據所產生之電流指令訊號,與上述電流檢測裝置所檢出之電流,產生上述電壓指令訊號並輸出至上述電力變換裝置,至少開始供電時之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係由0.006Hz 之下限頻率以上且1.5Hz 之上限頻率以下之範圍內所選擇之頻率f 的正弦波,且,對應在供電開始時刻t=0[sec]中變為0 之正弦波,係根據2 次時間常數Tr與上述頻率f 與任意之整數k, 將上述供電開始時刻t=0[sec]時的該當電流指令訊號的相位設定為(2πfTr+kπ)[rad]。
㈢如前所述,本件原告於98年12月23日依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更正,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之更正本內容非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因而為不准更正之審定。經查,原告主要之更正內容,乃係將上開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及第15項分別更正為如下所示(括號內之文字係更正後刪除,而上下引號內之文字則為新增或變更):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1 控制裝置,係藉由產生電壓指令訊號並控制上述電力變換裝置,使具有相異之至少2 個電流振幅的「各」單相交流電力供電給上述交流旋轉機,而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
⒖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0項中任一項之交流旋轉機的常數
測定裝置,其中,上述第2 控制裝置,係在「從」預定之設定積分期間扣掉電流零交叉附近期間而形成之積分期間內,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 進行) 「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
㈣按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
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二、誤記事項之訂正。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第
2 項則規定「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查本件原告於98年12月23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原告主張其中第8 項部分係將原不明瞭之記載加以釋明,使之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而第15項更正則係將申請專利範圍縮減,亦符合專利法第64 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云云。經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5係將原請求項15記載之「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更正為「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其主要部分在於第15項之「( 進行)『 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部分文字。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5頁至第78頁所記載之實施例14,於說明書第75頁第19 至23 行雖記載:「……,亦可使用由計算以電流指令訊號iu* 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vu* 之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 時(例如,使用第23圖之步驟S203之數式
(50)計算振幅B 時)之設定積分區間中,去除電流零交差附近之區間,而求出上記振幅B 的方法……」等語,然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7頁第14至16行記載:「藉此可利用上記數式(86)或數式(88)所計算之上述振幅Bc,並運用下記數式來計算對應頻率f 之電感成分X 。X=Bc÷Ic(89)」及第21至23行記載:「在本實施例中,可藉由計算至少對應2 種頻率支電感成分X ,計算1 次電感與2 次電阻Rr以及2 次時間常數Tr。」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說明說所載實施例14中,利用積分計算「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c後,須再將振幅Bc進行計算(即Bc÷Ic),求得電感成分X 後用以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即電感、電阻Rr及時間常數Tr)。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於更正後僅係將「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之技術特徵,置換為「計算振幅Bc」之技術特徵(即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5頁至第78頁實施例14中,除了「計算振幅Bc」外,必須再以振幅Bc計算電感成分X 以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之詳細描述內容不同,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於更正後係將該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為發明說明(實施例14)中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部分描述」(計算振幅),而非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計算振幅及計算電感成分),難謂屬於前揭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第2.3.1 節「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第(6) 項所載之「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為發明說明中就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類型。
㈤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5至78頁所載實施例14中,所記
載利用積分計算「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c後,須再將振幅Bc進行計算(即Bc÷Ic)求得電感成分X 後以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等語,此一「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乃屬上位概念技術特徵云云。惟查,依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說明書第75 頁 至第78頁所載實施例14)中記載之「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內容意旨,其正確解釋應係指利用積分計算「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c後,須再將振幅Bc進行計算求得電感成分X ,以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記載利用積分計算「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c後,即可直接求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更正後揭示之「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技術特徵,並非更正前第15 項 原揭示之「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進行計算」於發明說明中所對應記載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自難謂屬於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第2.3.1 節「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第(5) 項所載之「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為發明說明中所對應記載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類型。
㈥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5頁至第78頁所揭示之實施例14,
僅明確記載於利用積分計算「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c後,須再將振幅Bc進行計算(即Bc÷Ic)求得電感成分X ,以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並未記載利用積分計算「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c後,是否可以不需經由求得電感成分X ,而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換言之,系爭專利原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僅在於利用積分計算「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Bc後,再將振幅Bc進行計算求得電感成分X ,以計算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於更正後所載之「藉由使用進行上述電流指令訊號之積分的積分運算式來計算以上述電流指令訊號為基準之電壓指令訊號的正交相位成分之振幅,而計算上述交流旋轉機之電氣常數」技術特徵,實已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難謂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前段規定。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於98年12月23日所作之更正本,並非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且與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前段之「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規定不符,自不應准予更正。另查,2009年版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第2.3.1 節「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第2-6-6 4 頁至第2-6-66頁)與2011年版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第2.3.1 節「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第2-6-64頁至第2-6-66頁)內容均屬相同,新版審查基準就第2.3.1節「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並未修正,因此新舊版審查基準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判斷上並無不同,對於本件判斷應否准予更正之論述並無影響,附此說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於98年12月23日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更正,乃係就發明說明實施例14中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部分描述」(計算振幅),而非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計算振幅及計算電感成分),自非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且與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前段之「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規定不符,自不應准予更正。是被告所為「應不准更正」之處分依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被告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應准予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