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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行專訴字第 36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原告辜珊珍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孫文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