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辜珊珍上列上訴人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經上訴人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為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
二、重新提出上訴狀,且應於末頁撰狀人欄補行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參照),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繕本
1 份。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