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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行專訴字第 74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4號100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陳素月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 加 人 陳麗安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 年5 月31日經訴字第100060999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以「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216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提出證據1 之系爭專利專利公報及說明書公告本、證據2 之93年8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調整型內衣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3為96年1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4 為96年3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內衣」新型專利案等為證,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規定,於100 年2 月25日以(100 )智專三㈠02008 字第10020163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利益將有影響,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由證據1 與系爭專利相較可知,證據2 之腋下 邊挖太低不

能包覆贅肉,左右加強束片僅包覆在胸罩,包不住腋下副乳會產生贅肉,而系爭專利第5 圖之腋下 邊加高、第7 圖用本布延伸到肩膀包覆到腋下,且寬肩設計係利用肩膀力量往上拉高托高胸部,致其不下垂, 邊加高設計到腋下包覆副乳,則使贅肉漸漸消失,足見系爭專利之機能較為進步。另證據2 第8 圖所使用之二排三段勾扣太寬,會壓迫到胃,而系爭專利第3 圖所使用之壹排三段勾扣,其勾扣較小,不會壓到胃致食道逆流,是集中托高係系爭專利申請範圍內之技術特徵。

㈡由證據3 與系爭專利相較可知,證據3 第7 圖所揭示之交叉

背帶放在袖孔中間不能防駝,拉力不強,無法扶正脊椎,且其袖孔挖太大,不能腋下調整塑身,而系爭專利具有腋下調整功能之優點。又系爭專利第4 圖所揭示之後背領口較高袖孔較小,故比較合身,且其內層加壓設計用二層大片X交叉延伸連至肩帶利用肩部力量整片拉力整脊扶正脊椎,加上中間脊椎兩側二條鋼絲確定位置,扶正不會側彎,肩到袖孔整體包覆交叉之壓力,因袖孔小背部厚實之贅肉不會露出,自然漸漸消除,且可防駝。

㈢由證據4 與系爭專利相較可知,系爭專利第4 圖所揭示之背

部採用X形拉背加強輔助,背面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適合人體兩側穴道,再予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支撐,側背腋下再裝軟鋼絲支撐,且可防駝。而證據4 第3圖與第4 圖所揭示之腋下挖空太大,不能包住副乳,不能腋下調整,細鬆緊肩帶無力量,且不能防駝。況證據2 、證據

3 及證據4 均不能防止肩胛骨突出。㈣證據2 之腋下 邊挖太低、證據3 之袖孔挖太大、證據4 之第3 圖及4 圖腋下挖空太大,不能包覆腋下消除副乳贅肉。

又證據2 第2 圖係用二排勾扣太寬會壓迫胃部不舒服,而證據3 第7 圖之後領口挖太低、袖孔挖太大、拉力不夠,另證據4 第3 圖及第4 圖之細鬆緊肩帶無力量,故不能防駝,至證據4 第3 圖之背帶中央脊椎支撐片僅有一支,與系爭專利設有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之技術不同,足見系爭專利之功能、技術及使用方便性之較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進步。是被告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實屬有誤。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㈠有關系爭專利與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之比較部分:系爭

專利與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相較可知,系爭專利由托胸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杯之底襯所組成,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所揭露之左右側加強束緊片延伸至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杯之底襯所組成,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又系爭專利之背部採用X形拉背加強輔助之構造,已揭露於證據3 所揭示之胸罩背部具有交叉背帶,至系爭專利背片中央兩側裝設脊椎支撐軟鋼絲,再予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支撐,側背腋下再裝軟鋼絲支撐,並於胸前片、側片、背片之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已揭露於證據4 所揭示之胸罩背片具有脊髓支撐片及斜支撐片,並於胸前片、側片及背片之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另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之組合亦具有可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包覆及穿戴時具伸縮彈性之舒適感之作用。故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熟習技術者顯能依證據2 至證據4 之組合輕易完成者,難謂具有進步性。

㈡有關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4 之組合得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

進步性部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具體界定托胸包覆帶腋下包覆之高度,證據2 之左右側加強束片確可包覆腋下。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三段溝扣之排數,及領口、袖孔之大小,而證據2 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另證據3之交叉背帶可加強輔助防駝,至系爭專利背片中央兩側之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亦僅為證據4 第三圖所揭示之背帶中央具有脊椎支撐片數目之簡單改變,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原告之主張,即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部分:參加人陳麗安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佐參。

五、參酌兩造上開陳述,可知本件之爭點主要為:證據2 、證據

3 與證據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94條規定?茲分述如下:

㈠經查,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系爭專利乃一種腋下調整托

胸防駝內衣,其創作目的主要係藉該托胸包覆帶之結構延伸至腋下包覆及側背包覆區域與前肩帶銜接一體,使側背不致產生贅肉擠出;除了集中托高、撫平副乳功能,可達到整體雕塑曲線美。另因其在背部係設計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再加軟鋼絲支撐,故亦具有防止駝背、脊椎彎曲,又可拉背挺胸及側壓托胸效果。另因其肩帶採調整裝置,具有公母勾釦之結構,方便穿著調整鬆緊度,且因肩帶加寬設計,可減輕使用者肩膀之壓迫(參附件圖示1-1 、1-2 、1-3 所示)。而就上開創作內容,系爭專利所請專利範圍共計有3 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獨立項,而第2 項及第3 項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⒈一種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之改良,主要係由托胸包覆

帶延伸至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杯之底襯所組成,其特徵在於: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其背部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再予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支撐,側背腋下再裝軟鋼絲支撐,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並於胸前片、側片、背片的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使穿戴時具伸縮彈性之舒適感。

⒉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

之改良」,該托胸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托胸包覆帶裝置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

⒊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

之改良」,該背片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並裝設六支軟鋼絲支撐,且該背片係由具遠紅外線功能之材料或可產生負離子之材料製成。

㈡而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主要係提出證據1 之系爭專利專利公報及說明書公告本、證據2 之93年8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調整型內衣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

3 為96年1 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胸罩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4 為96年3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 號 「胸罩內衣」新型專利案等為證。茲分別就上開證據資料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分述如下:

⒈按證據2 乃93年8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調整型

內衣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06月22日),且為有關內衣之結構改良,自可作為與系爭新型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毋庸待言。經查,證據2 係提供一種調整型內衣結構改良,該調整型內衣大體係由左右側罩杯、背扣帶、肩帶所構成;其創作特點在於:該左右側罩杯之相對外側更增設有具伸縮彈性之左右側加強束緊片,該等加強束緊片之後側係與背扣帶連結、頂端則與肩帶連結;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之間則藉一可調整部位相組接而能調整其鬆緊度;又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介於可調整部位與頂端之間並相對設有凹弧側邊可分別呈半包覆狀態包靠於左右側罩杯外側;藉此,俾可藉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之輔助套束作用,進以提昇左右側罩杯之集中托高效果,同時達到延緩罩杯變形、延長內衣使用壽命之實用進步性,為其主要功效及用途(參附件圖示2所示)。

⒉另證據3 則為96年1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胸罩

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期亦早於系爭新型專利申請日(96年06月22日),且亦屬內衣結構改良領域,故亦可作為與系爭新型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3 主要係提供一種胸罩結構改良,其特點乃係藉由罩杯組可搭配具交叉肩帶型式之肩背帶組、或是具大面積背心型式且內附交叉背帶之肩背帶組所共同組成之胸罩結構,藉此在穿戴上,利用該交叉肩帶或大面積背心內附交叉背帶所產生之多向包覆束緊力,使集中托高方面之視覺效果更為顯著,同時兼具防駝、美背之功效,同時搭配多方向之強化塑片組,亦可消除贅肉與防止副乳產生,更重要的是,在穿戴或脫卸上將更為便捷(參附件圖示3-1、3-2所示)。

⒊至證據4 則係96年3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胸罩

內衣」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新型專利申請日,且屬內衣結構改良,亦可作為與系爭新型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亦無庸言。經查,證據4 係關於一種胸罩內衣,主要係設有一背片,其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而其兩側分別設斜支撐片並向外延伸形成二側片及二胸前片,二胸前片之外緣分別接設一罩杯,且二胸前片於頂端分別共同接設第一、二肩帶,各第一肩帶及各第二肩帶之另端則分別與背片接設,並於胸前片、側片、及背片的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且於二胸前片外端分別形成公、母扣合段;據此,藉由穿戴後將公、母扣合段扣合於胸前,俾達除可防止脊椎彎曲外,又可達拉背挺胸及側壓托胸之效果者(參附件圖示4所示)。

㈢承前所述,本件參加人主要係援引上開證據資料主張原告系

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具進步性,是以有關參加人所引上開證據資料與原告系爭專利比較結果,爰分別加以論述如下:

⒈證據2、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有關原告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及其功效,業經說明於前揭理

由㈠欄內,至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如前揭理由欄㈡⒈所述,均不再贅。茲比較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之差異,證據2說明書第7頁第9行至第17行揭示「該左、右側罩杯之相對外側係更增設有左、右側加強束緊片,其材質具有伸縮彈性,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之後側係與背扣帶連結,其頂端則係與肩帶連結;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之間則藉由一可調整部位相組接,藉以可調整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之鬆緊度;又其中,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介於可調整部位與頂端之間相對設有凹弧側邊恰可分別呈半包覆狀態包靠於左、右側罩杯之外側者。」等語,可知證據2 之「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係相當於系爭新型專利之「托胸包覆帶」;另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19至21行亦揭示「藉由上述之結構組成設計,俾可利用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41)(42)之輔助套束作用,進以提昇該左、右側罩杯(10)之集中托高效果,..」等語,此部分則與系爭新型專利之托胸包覆帶之托高集中乳房功能相同;又證據2 之加強緊束帶之「可調整部分」,如其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2 行至第8 頁第4 行所述,其實施方式可為間隔排列之數組扣環與扣勾,且由證據2第1 圖可見其為三段式扣勾及扣環,故可相當於系爭新型專利之「三段勾釦」,兩者為等同之構造,其功能均用於調整鬆緊度。是以,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之技術特徵,已經證據2所 揭露。

⑵另就證據3 之技術特徵部分,亦如前揭理由欄㈡⒉所述,亦

不再贅。茲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之差異,證據3 第8 頁第13行至20行揭示「本創作之另一型態之胸罩結構,包含:一罩杯組(1) ,具有兩對稱之罩杯(10);一肩背帶組(2) ,由一體形成之左、右兩肩帶(20)、背帶(2

1) 及束帶(22)所構成,該兩肩帶(20)分別為一端貼靠於兩對稱罩杯(10)相互遠離的外側端,另一端並朝向背帶(21)方向延伸而成,且復設有一調整環(201) 能調整其長短,該兩肩帶(20)先形成大面積背心形式後再與兩背帶(21)相連接(如第七圖所示) ,並於該大面積背心處內面設隱藏式之交叉背帶(202) 」等語,可知證據3 之「該大面積背心處內面設隱藏式之交叉背帶」係相當於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χ形拉背」;又系爭新型專利第8 頁第11至12行復揭示「後背部採用χ形拉背輔助加強設計,可防止駝背、脊椎側彎、壓迫神經之功能,」等語,以及證據3 說明書第9頁第9 至12行揭示「…本創作提供胸罩結構改良,主要特點乃藉由罩杯組搭配交叉肩帶型式或大面積背心型式且內附交叉肩背帶所組成之胸罩結構,因此利用該交叉肩帶或大面積背心內附交叉背帶所產生之多向包覆束緊力,使集中托高方面之視覺效果更為顯著,同時兼具防駝、美背之功效」等語,可知兩者構造所達成之防駝功能亦相同,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背部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之技術特徵,已見於證據3 。

⑶至證據4 之技術特徵部分,亦如前揭理由欄㈡⒊所述,亦不

再贅。茲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4 之差異,證據4 說明書於第6 頁第12行至第18行及第三、四圖揭示「…主要係設有一背片(1) ,…,其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

(11) ,當穿戴時,…,該脊椎支撐片(11)恰可貼靠人體背部(9) 之脊椎部位,以令脊椎挺直防止脊椎彎曲,而背片(1

)之兩側分別斜設斜支撐片(12)並向兩側延伸分別形成左、右二側片(2) ;…,該二側片(2) 於穿戴時恰位於人體腋下兩側,其內分別設有二支撐肋(21),」等語,可知證據4 上開揭示之「背片之兩側分別斜設之斜支撐片(12)」部分,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支撐」;另證據4 上開揭示之「該二側片(2) 於穿戴時恰位於人體腋下兩側,其內分別設有二支撐肋(21)」部分,則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側背腋下再裝軟鋼絲支撐」,且證據4 之斜支撐片與系爭新型專利之腋下兩側之二側片( 其內分別設有軟鋼絲)均具有支撐效果而不會產生被拉伸變形之情形。另證據4 第

7 頁第10-12 行所揭示之「於胸前片(3) 、側片(2) 、及背片(1) 的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7) ,以當穿戴時具伸縮彈性,而可達更為貼身之效果」部分,則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並於胸前片、側片、背片的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使穿戴時具伸縮彈性之舒適感。」。至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部分,證據4 就此相對應部分係揭示「背片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11 ) 」,雖未界定其脊椎支撐片為軟鋼絲,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前揭「脊椎支撐軟鋼絲」功能,主要係用來「令脊椎挺直防止脊椎彎曲」,此與證據4 所揭示之「脊椎支撐片(11)」具有「使脊椎挺直防止脊椎彎曲」之功效( 參說明書第6 頁第17至18行) ,兩者並無不同。

⑷惟按,專利權之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範圍之文字,若申請專

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自不得以申請專利範圍所未記載卻揭示於發明新型說明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反之,倘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文字與其說明內容及圖式所限制之條件相符,自不能對此限制條件、或已經顯現之內部資料視而不見,逕為違反其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之相反解釋。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第2至4頁主張強調系爭新型專利具有腋下調整功能,且系爭新型專利之托胸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及側背腋下整個包覆,可包覆副乳…,證據2至4均無包覆腋下消除贅肉功能;另就所謂腋下調整一節指稱即係背部不挖空、領口不開大、腋下不挖深等語。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明揭系爭專利之創作內容為「一種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之改良」,第1 項並界定「主要係由托胸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杯之底襯所組成,」,且於請求項1 所述之「其特徵在於:

…」部分,明確界定該托胸包覆帶「…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此亦可由系爭新型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2 行所述「側背包覆向上加高更可將腋下至背部多餘贅肉包覆」及圖式第5 至8 圖之內容可得到證明及支持。是以,縱使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具體界定其肩帶之寬度、托胸包覆帶腋下包覆之高度,以及領口、袖孔之大小,且未於請求項1 中界定腋下調整就是背部不挖空,領口不開大,腋下不挖深,惟因其在說明內容及圖式部分確已明確界定系爭專利具有上開技術特徵,而為達上開技術特徵,解釋上必須具有上開結構,始能前後呼應、互為支持,故原告此部分之陳述,尚非全然無據。準此以解,證據2 至4 之內容,均無「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之結構設計,以同樣標準檢視證據2 至

4 之說明或圖式,仍無法得到等同於原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足見原告系爭專利確與上開引證案所揭露之特徵不同,而有技術及功效之增進。又本件原告系爭專利藉由全部包覆之設計,達到避免產生副乳或擠出贅肉之效果,此一技術內容倘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引證案即可輕易思及,何以上開引證案中均無任何教示、建議或啟發(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又何以在原告系爭專利創作之前,均無任何相同或類似創作產生?由是足見原告系爭專利確有結構上之改良以及功效上之增進,非先前技術所觸及,而具有進步性。

⑸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

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之技術特徵雖已見於證據2 ,另「其背部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之技術特徵雖已見於證據3,然因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之技術特徵,仍較證據4 之背片中央設有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較佳之支撐效果。且證據4 之脊椎支撐片未界定為軟鋼絲,僅揭示於背片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則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顯較證據4 之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較佳之支撐效果。再者,證據2 至4 之內容,均無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之結構設計,自難達到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可包覆贅肉不產生副乳的效果。因此,證據2 、3 及4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3 及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解釋其技術特徵時自應將其所依附之第1 項內容一併讀入,自不待言。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除包含其所依附項之第1 項所載特徵外,另包括「該托胸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托胸包覆帶裝置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之特徵,惟因證據2 、3 及4 之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證據2 、3及4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亦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解釋其內容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載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除具有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外,另包括「該背片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並裝設六支軟鋼絲支撐,且該背片係由具遠紅外線功能之材料或可產生負離子之材料製成。」,而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之技術特徵,較之證據4 之背片中央設有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較佳之支撐效果。且證據4 之脊椎支撐片未界定為軟鋼絲,僅揭示於背片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則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

1 所請之「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顯較證據4 之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較佳之支撐效果。再者,證據

2 至4 之內容,均無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之結構設計,自難達到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可包覆贅肉不產生副乳的效果,已如前述,是以,證據2 、

3 及4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本件參加人提起舉發所援引之證據2、3 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被告不察,逕於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處分,即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違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