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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行專訴字第 94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原 告 施慶麟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蔡銀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銀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吳雪娥前於民國89年12月11日以「嵌固式烘碗機之改良構造追加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A01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予新型第16697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吳雪娥於95年11月11日將系爭專利權讓與登記予參加人。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100 年5 月9 日以(100 )智專三(一)02017 字第10020385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