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公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代 表 人 吳秀明再審被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代 表 人 Eric Coutinho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范曉玲律師黃惠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公平交易事件,本院於102 年3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案由欄中「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標題欄及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法 官 歐陽漢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