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宗義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宋智忱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智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8年1 月30日以「臺灣新聞報及圖TAIWAN SHIN WEN DAILY NEWS」服務標章(圖樣中之「DAILY NEWS」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圖書、雜誌之出版、發行」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3747號服務標章(下稱系爭商標)。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85條第1 項規定,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並遞經移轉予原告所有,經被告於99年1 月13日核准移轉登記在案。嗣宋智忱以系爭商標有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6 款規定之情事,於100 年3 月7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1月28日中台廢字第1000093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24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相對人原訴願決定書處分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宋智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宋智忱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