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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行商訴字第 46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原 告 陳宗義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宋智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智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1 月30日以「台灣新聞報及圖TAIWAN SHIN WEN DAILY NEWS」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有關日報、圖書、雜誌、文化類進口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6157號服務標章。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並經移轉予原告所有,被告於99年1 月13日核准移轉登記。嗣宋智忱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6 款之規定,於100 年3 月7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認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於宋智忱申請廢止日前3 年內,原告已有合法使用系爭商標於其指定使用之代理有關日報等進口服務之事實,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於100 年11月14日以中台廢字第100009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3月20日經訴字第1010610246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宋智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宋智忱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