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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行商訴字第 47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宗義

樓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宋智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智忱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8年1 月30日以「台灣新聞報及圖TAIWAN SHIN WEN DAILY NEWS」服務標章(圖樣中之「DAILY NEWS」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承印各種印刷」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123783號服務標章(下稱系爭商標)。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斯時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並遞經移轉予原告所有,經被告於99年1 月13日核准移轉登記在案。嗣參加人宋智忱以系爭商標有修正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6 款規定之情事,於100 年3 月7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認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於參加人申請廢止日前3 年內,原告已有合法使用系爭商標於其指定使用之承印各種印刷服務之事實,自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以10

0 年11月24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20日經訴字第101061024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