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00號原 告 徐維照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薩塔有限兩合公司
(SATA GMBH & CO.KG,原名薩塔噴槍技術有限兩
合公司 SATA FARBSPRITZTECHNIK GMBH&CO.KG )代 表 人 喬格 潘高(PANKAU Jorg)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允許薩塔有限兩合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德商薩塔有限兩合公司(原名薩塔噴槍技術有限兩合公司)前於民國94年12月19日以「噴槍(一)」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受理地區為歐洲,申請日為西元2005年7 月28日,申請案號第000000000 號),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1565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10 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5 月4日以(101 )智專三(一)03011 字第10120436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 月28日經訴字第101061114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職是,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第47頁),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