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原 告 鄭青菊
9樓訴訟代理人 鄭振田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重松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樓穎智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3年2 月18日以「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016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2 至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於100 年8 月29日以(100)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0207690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101061012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故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