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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行著訴字第 2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間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101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容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