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著訴字第9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代 表 人 簡仁德(理事長)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鄭歆儒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代 表 人 蔡清忠(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前於民國99年8 月26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臺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原告等有線電視業者向被告申請審議,經被告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決議,並以101 年4 月24日智著字第10116002081 號函通知上開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123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判命被告應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或節目託播廠商」關於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部分作成如附表所定使用報酬率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MCAT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MCAT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