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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行商訴字第 15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5號原 告 突尼西亞商‧拉那奧創意製作國際公司代 表 人 莫哈姆德‧拉斯格爾‧拉那奧訴訟代理人 蕭乃元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景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正義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景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之前手訴外人○○○前於56年5 月8 日以「淑女牌及圖(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 條第38項衣服領袖類之「各種衣服領袖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中央標準局嗣於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2910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並經多次核准延展註冊迄今,於86年1 月31日申請該商標延展註冊時,同時申准將該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男裝、女裝、童裝、嬰兒服裝、泳裝、襯衫、T恤、套裝、洋裝、休閒服裝、運動裝、內衣、外套、褲裙、睡衣」商品。

被告嗣於99年9 月27日核准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參加人。

原告復於10 0年10月4 日以系爭商標有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認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參加人於申請廢止日前3 年內未有合法使用該商標於其指定使用之內衣等商品之事實,以101 年6 月25日中臺廢字第100033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2月5 日經訴字第10106113 64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