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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行商訴字第 47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原 告 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妙姈訴訟代理人 許如瑩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樂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1年7 月9 日以「無毒的家」商標(原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企業買收之仲介及有關之諮詢顧問,行銷研究顧問,企業管理顧問,人事管理顧問,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食品,嬰兒用品,奶粉,化粧品零售服務」服務,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第18819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99年8 月9日申請廢止其註冊。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件原廢止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依現行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審查,以101 年9 月20日中台廢字第990413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企業買收之仲介及有關之諮詢顧問,行銷研究諮詢顧問,企業管理顧問,人事管理顧問,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嬰兒用品,奶粉,化粧品零售服務」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對前揭處分有關廢止不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關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嬰兒用品,奶粉,化粧品零售服務」部分所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