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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行專訴字第 14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民國10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原 告 林芳嫈訴訟代理人 陳明哲 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杉榕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11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137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87年11月24日以「具有保密功能的資訊傳呼系統與方法」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下稱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該局嗣於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並於90年7 月5 日以(90)智專三(二)04

085 字第09085003343 號專利再審查,作成核准「本案應予專利」審定處分。原告於公告期間,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83年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3年5 月26日

(93)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3205018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以93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09306232360 號訴願決定書,認前揭處分已逾越異議主張之範疇,而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審查之違誤,且有就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審查之違誤,據此撤銷原處分。被告重行審查期間,參加人嗣於98年6 月25日及100 年12月13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下稱98年及100 年修正本),原告則於101 年4 月10日所提異議補充理由書三第5 頁中針對該修正本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16項提出最終異議爭點表。案經被告審認前揭修正本,符合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49條第4 項之規定,應准予修正,本案依前揭100 年修正本及原告於101 年4 月10日所提最終異議爭點表審查,並以

101 年6 月28日(101) 智專三(二)04060 字第1012064790

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101 年11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1379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100 年修正本已逾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或實質變更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有違反行為時適用之修正前專利法第49條第4 項之規定,屬於違法之修正,應不准予其修正,被告應依修正前之請求項續行審查。100 年修正本主要依據系爭專利前於98年6 月25日所提之修正後請求項第1及16項中,分別新增加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此限制條件於修正後請求項第1 項及第16項之前言。依據上述系爭專利再次修正後請求項第1、16項之兩獨立項內容,搭配系爭專利發明說明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乃在於欲克服無線廣播傳呼系統,尤其是指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之通訊電波,為開放式不具保密功效。準此,系爭專利藉由將欲進行廣播傳呼之原始資料編碼混合關鍵碼,進行加密運算以獲得加密編碼資料後,繼而進行加密後資料之傳送,當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到加密編碼資料後,先進行解碼運算取得原始資料編碼及關鍵碼,再為關鍵碼之核對,倘符合者,始可還原該原始資料、否則無法取得原始資料,藉此提供保密功效。職是,原告認系爭專利在請求項第1 、16項新增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此限制條件之修正行為實已逾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或實質變更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詳言之:

(一)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5-3發明目的及概述、5-5發明詳細說明、六、請求項及七、圖式等專門用以描述系爭專利具體發明內容之章節,均未出現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

ll 或Pager之單向通訊系統。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唯一有出現過類似而實質不同之內容,為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5-2 發明背景章節中曾提及傳呼裝置已成為相當重要之單向通信工具。由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僅揭露傳呼裝置為習知單向通信工具之一,在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所揭露之呼叫器、B.B.Call或Pager 單向通信工具所指為習知技術,原意並非限制發明之具體實施例內容。職是,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未明確,且具體揭露其所述之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單向通信工具,系爭專利將原說明書未記載之技術內容新增入其請求項獨立項第1 及16項之修正。

(二)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之5-2 發明背景章節中所揭露者,為傳呼裝置已成為相當重要單向通信工具,而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信工具,所指為傳呼裝置而非傳呼系統。系爭專利將原專利說明書中所揭露對於傳呼裝置習知技術,誤植於系爭專利之資訊傳呼系統。由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內容可明確知悉,其所述之資訊傳呼系統所指為系統端即資訊發送端,並非資訊接收裝置本身。職是,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第1 及16項內容,所述及之資訊接收裝置,固有可能類似於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5-2 發明背景章節中所揭露之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信工具。然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第1 及16項內容中所述及之資訊傳呼系統,並非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5-2 發明背景章節中所揭露之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信工具。益徵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露資訊傳呼系統是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將原說明書未記載之技術內容新增入其請求項獨立項第1 及16項中之修正行為已屬於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或實質變更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之行為。職是,系爭專利於100 年12月13日所提出之再次修正屬不合法,應不准予其修正。被告不查而依

100 年12月13日再次修正後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16內容,逕為審查進而做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此處分顯已違法,原決定機關復引據相同理由做出訴願駁回之決定,亦屬違法決定。

二、附件2 及附件3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將欲進行廣播傳呼之原始資料編碼混合關鍵碼進行加密運算,以獲得加密編碼資料後,再進行該加密後資料之傳送。當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編碼資料後,先進行解碼運算取得原始資料編碼及關鍵碼,並進行關鍵碼之核對,始可還原該原始資料,藉此提供保密功效之步驟流程與技術特徵。申言之:

(一)附件2 搭配附件3 之組合之技術,不僅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 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同樣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亦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課題,復適用於加密傳輸,且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無論為無線廣播傳呼、電視廣播或商業廣播均屬於相同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之範疇,且系爭專利與附件2 及3均可用於解決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課題。職是,對於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附件2 組合附件

3 後之技術內容,單純轉用於無線廣播傳呼系統,是顯而易知且可輕易完成,並在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課題,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換言之,附件2 組合附件3 之技術不僅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 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亦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復適用於加密傳輸,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顯屬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所能簡單加以組合、轉用、輕易完成與顯而易知且無法產生未預期功效。再者,對於在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此類無線廣播之習用技術轉用至呼叫器、B.B.Ca ll 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屬顯而易知並能輕易完成之單純轉用,且無任何功效上之增進者。故系爭專利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獨立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是運用申請前即已公開公知習用之附件2 組合附件3所揭露之技術或知識,其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二)附件2 搭配附件3 之組合技術不僅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6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且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課題,復適用於加密傳輸,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職是,附件2 組合附件3 之技術不僅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6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亦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課題、復適用於之加密傳輸,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顯屬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所能簡單加以組合、轉用、輕易完成與顯而易知且無法產生未預期功效。就在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此類無線廣播之習用技術轉用至呼叫器、

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屬顯而易知並能輕易完成之單純轉用,且無功效上之增進者。故系爭專利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獨立項第16項之技術特徵,確實運用申請前即已公開公知習用之附件2 組合附件3 所揭露之技術或知識,成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三、附件2 及附件4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將欲進行廣播傳呼之原始資料編碼混合關鍵碼進行加密運算,以獲得加密編碼資料後,再進行加密後資料之傳送。當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編碼資料後,先進行解碼運算取得原始資料編碼及關鍵碼,並進行關鍵碼之核對,始可還原該原始資料,藉此提供保密功效的步驟流程與技術特徵。申言之:

(一)附件2 搭配附件4 之組合之技術不僅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 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亦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課題,復適用於加密傳輸,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無論是無線廣播傳呼、電視廣播或多重廣播均屬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之範疇,且系爭專利與附件2 及4 均可解決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職是,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附件2 組合附件4 後之技術內容單純轉用於無線廣播傳呼系統,是顯而易知且可輕易完成,且在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就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此類無線廣播之習用技術轉用至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屬顯而易知並能輕易完成之單純轉用,且無功效上之增進。故系爭專利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獨立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確實運用申請前即已公開公知習用之附件2 組合附件4 所揭露之技術或知識,其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二)附件2 搭配附件4 之組合技術不僅係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6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亦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課題、復適用於加密傳輸,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無論為無線廣播傳呼、電視廣播或是多重廣播均屬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之範疇,且系爭專利與附件2 及4 均可用來解決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課題。職是,就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附件2 組合附件4 後之技術內容單純轉用於無線廣播傳呼系統,是顯而易知且可輕易完成,且在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對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此類無線廣播之習用技術轉用至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屬顯而易知並能輕易完成之單純轉用,且無功效之增進者。故系爭專利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獨立項第16項之技術特徵,確實運用申請前即已公開公知習用之附件2 組合附件4所揭露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四、附件2 及附件5 之組合已實質揭露,將欲進行廣播傳呼之原始資料編碼混合關鍵碼進行加密運算,以獲得加密編碼資料後,再進行加密後資料之傳送。當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編碼資料後,先進行解碼運算取得原始資料編碼及關鍵碼,並進行關鍵碼之核對,始可還原該原始資料,藉此提供保密功效之步驟流程與技術特徵。申言之:

(一)附件2 搭配附件5 之組合之技術不僅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 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亦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課題,復適用於加密傳輸,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無論為無線廣播傳呼、電視廣播或是無線網路均屬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之範疇,且系爭專利與附件2 及5 均用以解決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故對於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附件2 組合附件5 後之技術內容單純轉用於無線廣播傳呼系統,乃顯而易知且可輕易完成,且在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課題,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職是,就在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此類無線廣播之習用技術轉用至呼叫器、B.B.Call、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屬顯而易知並能輕易完成之單純轉用,且無功效上之增進者。故系爭專利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獨立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確實是運用申請前即已公開公知習用之附件2 組合附件5 所揭露之技術或知識,其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二)附件2 搭配附件5 之組合技術不僅係與系爭專利修正後請求項第16項獨立項內容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應用於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亦可解決無線廣播之加密課題,復適用於例如股價資訊之加密傳輸,其所傳送之資料可供電腦儲存處理之數位資料。無論為無線廣播傳呼、電視廣播或是無線網路均屬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之範疇,且系爭專利與異議附件

2 及5 均可用來解決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課題。職是,就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附件2 組合附件5 後之技術內容單純轉用於無線廣播傳呼系統,乃顯而易知且可輕易完成,且在無線廣播資料之加密,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在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此類無線廣播之習用技術轉用至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屬顯而易知並能輕易完成之單純轉用,且無功效之增進者。是系爭專利再次修正後之請求項獨立項第16項之技術特徵,確實運用申請前即已公開公知習用之附件2 組合附件5 所揭露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及16項均為方法項,不能僅以其結構不同即認定附件2 至5 之技術,無法顯而易知與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及16項所載之技術。附件2 至5 所載之技術,縱非限於傳呼系統之狹隘技術領域中,惟無論附件2 至5之技術內容,均可達到無線廣播之技術領域中,使用者可在保密之條件下,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附件2 至5 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1 及16項所載之技術,功效上是實質相同,不同僅係請求項第1 及16項所載之技術,限於傳呼系統之技術領域中,對於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而言,將無線廣播之習用技術轉用至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屬顯而易知並能輕易完成之單純轉用,且無功效之增進者。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及16項所載之技術及其功效,屬在無線廣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士,能夠依據異議附件2 至5 或其組合之技術內容而輕易預見,系爭專利修正後之請求項獨立項第1 及16項內容,不符系爭專利核准時適用之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所規定之進步性要件。準此,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撤銷,暨命其另為適法之處分。

參、被告答辯:

一、100 年修正本係於原申請專利範圍第20及35項加入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等技術特徵,未逾原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且為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修正。而附件2 係保護經由數位媒體所供應之智慧財產,免於被非法記錄或拷貝觀看,系爭專利保護廣播資料本身之安全性。附件2 之控制字碼係用以攪亂影音位元流,而其CPTC資訊係用以保護免於非法觀看或拷貝之控制,其與系爭專利資訊傳呼系統中,用於加密運算時與編碼資料組合運算之關鍵碼,且關鍵碼設定於資訊接收裝置者不同。附件2 以多工組合影音位元流與CPTC資訊而傳送,亦與系爭案將關鍵碼在加密運算時與編碼資料組合運算而傳送者不同。附件2 與請求項1 結構不同,附件2 保護經由數位媒體所供應之智慧財產免於被非法記錄或拷貝觀看,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到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附件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再者,附件2 保護經由數位媒體所供應之智慧財產免於被非法記錄或拷貝觀看,無法達成系爭案請求項16使傳呼系統的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請求項16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附件2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6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二、附件3 係用以解密之字碼,係由商業廣告中取得,且其字碼係以電視多通道影音廣播方式傳送,其與系爭專利所傳送者乃加密之資料,且以關鍵碼組合編碼資料以進行加密,其關鍵碼亦設定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不同。整體觀之,附件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附件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結構不同,附件3 係用以確保電視影音廣播觀看資格之訊號加密,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使傳呼系統使用者能夠在保密之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到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附件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再者,附件3 係用以解密之字碼係由商業廣告中獲得,且其字碼係以電視多通道影音廣播方式傳送,其與系爭專利所傳送者乃係加密之資料,且以關鍵碼組合編碼資料以進行加密,其關鍵碼亦設定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不同。附件3 係用以確保電視影音廣播觀看資格之訊號加密,亦無法達成請求項16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請求項16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附件3 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6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三、附件4 加密過程所使用之加密鍵,係對應至加密訊息所要傳送之目的端,其加密訊息係要傳送至特定位址之目的端,而使得在解密時能判別訊息之目的端。其與系爭專利應用於傳呼系統中,資料需編碼及加密後,以無線廣播方式傳送之技術手段不同。倘系爭專利需判別資料之目的端,係藉由加入識別碼來實現,非如附件4 以對應至目的端之加密鍵加密,而系爭專利在傳送資料時,亦無需將傳送端之資料或訊息相加。附件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附件4 屬多工雙向資料傳送系統,用以區分傳送訊息之目的端,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附件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整體觀之,附件4 屬多工雙向資料傳送系統,用以區分傳送訊息之目的端,亦無法達成請求項16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到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請求項16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附件4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6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四、附件5 係以加密之技術限制對於○○區○○路之存取,其與系爭案應用於傳呼系統中,資料需編碼及加密後,以無線廣播方式傳送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系爭專利之通訊係持續被允許,而加密係用以保護廣播傳送資料之安全性,其與附件5之加密係用以決定是否允許通訊者通訊不同。附件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

附件5 係用以限制○○○區○○路存取,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使傳呼系統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附件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再者,附件5 係以加密之技術來限制對於○○區○○路之存取,其與系爭專利應用於傳呼系統中,資料需編碼及加密後,以無線廣播方式傳送之技術手段不同。且系爭專利之通訊係持續被允許,而加密係用以保護廣播傳送資料之安全性,其與附件5 之加密係用以決定是否允許通訊者通訊不同。附件5 係用以限制○○○區○○路存取,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6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6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附件5 自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6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五、附件2 係保護經由數位媒體所供應之智慧財產免於被非法記錄或拷貝觀看,附件3 係用以確保電視影音廣播觀看資格之訊號加密,結合附件2 及3 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使傳呼系統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結合附件2 及3 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附件4 屬多工雙向資料傳送系統,用以區分傳送訊息之目的端,結合附件2 及4 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結合附件2 及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再者,附件5 係用以限制○○○區○○路存取,結合附件2 及5 無法達成系爭案請求項1 ,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的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結合附件2 及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六、結合附件2 及3 無法達成請求項16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請求項16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結合附件2 及3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6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附件2 係保護經由數位媒體所供應之智慧財產免於被非法記錄或拷貝觀看,附件4 屬多工雙向資料傳送系統,用以區分傳送訊息之目的端,結合附件2 及4 無法達成請求項16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之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之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請求項16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結合附件2 反4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6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結合附件2及5 無法達成請求項16使傳呼系統之使用者,能夠在保密條件下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達具有安全性資訊傳輸技術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6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結合附件2及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法,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聲明陳述。

伍、本院判斷:

一、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雖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然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前於102 年1 月25日向本院起訴時,其訴之聲明僅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見本院卷第8 頁)。嗣於102 年4 月30日之準備程序期日,追加請求被告作成應予異議成立處分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29 頁)。被告無異議,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追加,且本件行政訴訟兼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性質,故本院認為原告追加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為適當,始可達保護當事人利益之必要性,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處分與原決定:參加人前於87年11月24日以「具有保密功能的資訊傳呼系統與方法」向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該局嗣於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智慧局,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於90年7 月5 日以(90)智專三(二)04085 字第09085003343 號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作成本案應予專利之審定處分。原告於公告期間,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83年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3年5 月26日(93)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3205018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以93年12月22日經訴字第09306232

360 號訴願決定書,認被告處分已逾越異議主張之範疇,而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審查之違誤,且有就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審查之違誤,據此撤銷原處分。被告重行審查期間,參加人嗣於98年6 月25日及100 年12月13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原告則於101 年4 月10日所提異議補充理由書三第5 頁中,針對該修正本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6項提出最終異議爭點表。案經被告審認前揭修正本符合修正前專利法第49條第4 項之規定,應准予修正,本案依前揭100 年修正本及原告於101 年4 月10日所提最終異議爭點表審查,並以101 年6 月28日(101) 智專三(二)04060 字第10120647

90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以相同理由,駁回原告之訴願(見本院卷第50至63頁)。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專利異議爭點: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然發明係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則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87年11月24日,再審查核准審定日為90年

8 月2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本件為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就系爭案於異議階段所提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是否可准予修正,應適用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規定。本院審認系爭案之100 年修正本應准予修正,系爭案之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既可准予修正,則本件有關系爭案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專利要件,自應以其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為比對標的。

因本件專利異議爭點,厥為組合附件2 及3 、附件2 及4 、附件2 及5 等引證,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16項違反83年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及第2 項規定,致不具進步性。職是,本院依序探討系爭專利技術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准予修正、分析舉發證據之技術特徵、分析比對引證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以認定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異議,是否有理由。

四、系爭專利分析: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為一種應用於廣播傳呼系統中之播送與接收方法,可進行資訊保密處理,防止廣播傳呼資料被不當接收,其方法如下:首先將所要傳送之資訊予以編碼,同時設定識別碼及關鍵碼,其與原始編碼資料組合進行加密運算,以產生加密編碼資料,並產生總和檢查碼,然後予以廣播傳送。此時使用者以傳呼接收裝置予以接收,繼而後核對總和檢查碼,並依據關鍵碼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再進行解碼,將編碼資料還原並予以顯示。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分析: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前條訴訟,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與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然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其他證據相符合者,以認定他造之自認為真實,據以判決。系爭專利之90年8 月21日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請求項共計47項,其中請求項1 、20及35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專利權人先後於98年6 月25日及100 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98年6 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係刪除原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請求項1 至19。而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就98年6 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之請求項1 及16,即原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請求項20及35增加記載內容。系爭專利之

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之請求項共計28項,其中請求項1 及16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1 所示。原告起訴本主張100 年修正本已逾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抑是實質變更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有違反行為時適用之修正前專利法第49條第4 項之規定,屬於違法之修正,應不准予其修正,被告應依修正前之請求項續行審查等語(見本院卷第9 至11頁)。原告嗣於本院

102 年4 月30日準備程序中,不爭執100 年修正本未逾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抑是實質變更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見本院卷第131 頁)。因系爭專利是否准予修正,事涉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申請專利範圍,並藉由公告方式告知社會大眾,專利權人與社會大眾均應受申請專利範圍之限制,不得任意擴張或減縮,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審究100 年修正本是否應准予更正。職是,先說明90年8月21日、98年6 月25日、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以作為是否准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之依據。

1.系爭專利之90年8月21日申請專利範圍:⑴獨立請求項1與其附屬請求項1至19之內容:

請求項1 為一種在資訊傳呼系統中,以保密之方式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之方法,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將一原始資料予以編碼,形成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傳送加密編碼資料;以一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編碼資料;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解碼,得出原始資料;並顯示原始資料。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關鍵碼之運算。請求項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關鍵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第二關鍵碼之運算。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在第二關鍵碼與第一關鍵碼符合時,可得到原始編碼資料;在第二關鍵碼與第一關鍵碼不符合時,無法得到原始編碼資料。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編碼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方法,其中解碼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方法,其中在解碼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該方法之實施。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1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6 項 之方法,其中在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該方法之實施。請求項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一運算步驟,以產生總和檢查碼。請求項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方法,其中包含總和檢查碼檢查步驟,當總和檢查碼檢查查核不正確時,終止執行資料處理程序。

⑵獨立請求項20與其附屬請求項21至34之內容:

請求項20為一種在資訊傳呼系統中,以保密之方式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之方法,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一原始資料予以編碼,形成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傳送加密編碼資料;以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編碼資料;根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解碼,得出原始資料;並顯示原始資料。請求項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之方法,其中編碼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該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2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2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之方法,其中解碼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5項之方法,其中在解碼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2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

請求項3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3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3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1項之方法,其中在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該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的實施。請求項3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之方法,其中包含一運算步驟,以產生總和檢查碼。請求項3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3項之方法,其中包含核總和檢查碼檢查步驟,當總和檢查碼檢查查核不正確時,終止執行資料處理程序。

⑶獨立請求項35與附屬請求項36至47之內容:

請求項35為一種在資訊廣播傳呼系統中,以保密之方式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的方法,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一原始資料予以編碼,形成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及該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廣播傳送加密編碼資料;以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偏碼資料;核對該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依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解碼,得出原始資料;並顯示原始資料。請求項3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之方法,其中編碼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3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3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7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3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7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4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7項之方法,其中解碼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

請求項4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0項之方法,其中在解碼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4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5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4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2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4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4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4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3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的運算。請求項4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6項之方法,其中在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

2.系爭專利98年6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⑴獨立請求項1與其附屬請求項1至15之內容:

系爭專利98年6 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刪除90年8 月21日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請求項1 至19。其請求項1 為一種在資訊傳呼系統中,以保密之方式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之方法,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一原始資料予以編碼,形成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及該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傳送加密編碼資料;以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編碼資料;依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解碼,得出原始資料;並顯示原始資料。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編碼之步驟,包合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方法,其中解碼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方法,其中在解碼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合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方法,其中在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一運算步驟,以產生總和檢查碼。請求項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方法,其中包含總和檢查碼檢查步驟,當總和檢查碼檢查查核不正確時,終止執行資料處理程序。

⑵獨立請求項16與其附屬請求項17至28之內容:

請求項16為一種在資訊廣播傳呼系統中,以保密之方式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之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一原始資料予以編碼,形成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廣播傳送加密編碼資料;以資訊接收裝置接收該加密編碼資料;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依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解碼,得出原始資料;並顯示原始資料。請求項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方法,其中編碼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2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方法,其中解碼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方法,其中在解碼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2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2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之方法,其中在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該方法之實施。

3.系爭專利100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⑴獨立請求項1與其附屬請求項1至15之內容:

請求項1 增加「其中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

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其請求項1 為一種在資訊傳呼系統中,其中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以保密之方式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之方法,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一原始資料予以編碼,形成原始編碼資抖;將原始編碼資料及該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傳送加密編碼資料;以資訊接收裝置接收加密編碼資料;依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解碼,得出原始資料;並顯示原始資料。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編碼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

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方法,其中解碼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方法,其中在解碼之步驟,包合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方法,其中在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方法,其中包含一運算步驟,以產生總和檢查碼。請求項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之方法,其中包含總和檢查碼檢查步驟,當總和檢查碼檢查查核不正確時,終止執行資料處理程序。

⑵獨立請求項16與其附屬請求項17至28之內容:

請求項16增加「其中資訊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

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其請求項16為一種在資訊廣播傳呼系統中,以保密之方式進行資訊傳送與接收之方法,其中資訊廣播傳呼系統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一原始資料予以編碼,形成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廣播傳送加密編碼資料;以資訊接收裝置接收該加密編碼資料;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依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將原始編碼資料予以解碼,得出原始資料;並顯示原始資料。請求項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方法,其中編碼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2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方法,其中解碼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方法,其中在解碼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方法之實施。請求項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方法,其中加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第一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

24 如 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包含設定一第二識別碼於資訊接收裝置中之步驟。請求項2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資訊分類碼。請求項2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方法,其中第一及第二識別碼包含產品序碼。請求項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之方法,其中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第二識別碼之運算。請求項2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之方法,其中在解密運算之步驟,包含一核對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符合時,繼續進行以下步驟;在第二識別碼與第一識別碼不符合時,終止該方法之實施。

五、系爭專利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應准予修正:

(一)適用法律之基準時:按申請人於發明專利申請之次日起15個月後,僅得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1.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2.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 個月內。3.專利專責機關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申復之期間內。4.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書之期間內。5.異議答辯期間內。6.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審查通知答辯之期間內。依前3 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變更申請案之實質。於審定公告後提出之補充、修正,並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1.申請專利範圍過廣。2.誤記之事項。3.不明瞭之記載。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被告作成本件異議審定時為100 年6 月28日,其適用之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36 條規定,即本法中華民國92年

1 月3 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異議案,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因本件異議案之申請日為90年11月20日,故系爭專利之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是否可准予修正,自應適用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規定,故被告於原處分記載修正本適用作成異議審定時之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49條第4 項規定,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限縮申請專利範圍而未逾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原告雖於102 年1 月25日行政訴訟起訴狀第3 至7 頁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且具體地揭露其所述之資訊傳輸傳呼系統,就是指習知技術所稱之呼叫器、B.B.Call或Pager 等單向通信工具,系爭專利將原說明書未記載之技術內容新增入其請求項獨立項第1 及16項中,修正行為已屬於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或實質變更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應不准予其修正云云。惟查:

1.98年6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系爭專利於98年6 月2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其係將系爭專利90年8 月21日申請專利範圍公告本之請求項1 至19予以刪除,並將原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0至47調整項號為請求項1 至28,參諸修正本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因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而申請修正,且修正結果未變更申請案之實質,符合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第4 項規定,應可准予修正。

2.100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⑴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而限縮:

系爭專利於100 年12月13日再次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其相較於98年6 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係就請求項1增加「其中資訊傳呼系統係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之記載內容,暨就請求項16增加「其中資訊廣播傳呼系統係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之記載內容。就上開修正後所增加之記載內容部分而言,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5-2 發明背景」段第4 至6行記載:在個人之行動通信方面,傳呼裝置或稱為呼叫器、

B.B.Call或Pager ,已成為相當重要之單向通信工具之一。第3 頁第4 至9 行記載:且隨著資訊服務多元化之需求,具有全方位資訊顯示功能之傳呼裝置,亦逐漸成為市場主流,最新一代之傳呼裝置可接收各式各樣之多元資訊,如股市行情、匯市交易、期貨交易、銀行利率、重大新聞、交通狀況等各項資訊廣播,均可在傳呼裝置收到最新之訊息。第3 頁第15至17行記載:由於傳呼裝置所採用之通訊方式,是以無線訊號進行廣播傳送,訊號接收者可在訊號傳送有效範圍內之任何位置接收廣播訊號,具有機動接收之特性。職是,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習知之資訊傳呼系統及資訊廣播傳呼系統,均使用呼叫器、B.B.Call或Pager 等單向通信工具,上開系統之傳呼方法,均為基地臺以單一方向發送信號至呼叫器、B.B.Call或Pager 等單向通信工具,均屬單一方向之單向通訊系統,由基地臺至單向通信工具,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及16於100 年12月13日修正後分別增加之記載內容,顯就資訊傳呼系統及資訊廣播傳呼系統等上位概念,具體限定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等下位概念,實屬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而限縮之情事。

⑵未變更申請案之實質: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其已於「5-2 發明背景段」例示在資訊傳呼系統及資訊廣播傳呼系統等單向通訊系統,使用呼叫器、B.B.Call或Pager 等單向通信工具,且在功效上均僅為基地臺以單一方向發送信號至呼叫器、B.B.Call或Pager 等單向通信工具之功效,其與98年6 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請求項1 及16相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6於修正後,並未增加新之功效,即修正前後均同為單向資訊傳呼之功效,實未變更系爭專利實質。

⑶符合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第4 項: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習知之資訊傳呼系統及資訊廣播傳呼系統,均使用呼叫器、B.B.Call或Pager 等單向通信工具,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6於100 年12月13日修正後分別增加之記載內容,顯為就資訊傳呼系統及資訊廣播傳呼系統等上位概念,具體限定為呼叫器、B.B.Call或Pager 之單向通訊系統等下位概念,其與系爭專利修正前之98年6 月25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請求項1 及16相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6於修正後,所增加之記載內容並未增加新之功效,實未變更系爭專利之實質。職是,系爭專利之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符合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第4 項規定,應可准予修正。符合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第4 項規定。準此,原告主張,即不可採。

(三)以100年12月13日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為比對標的: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系爭專利經被告於90年7 月5 日審定准予專利,故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專利要件,自應以其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為斷。再者,系爭專利之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可准予修正,既如前述,是本件有關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專利要件,自應以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為比對標的。

六、證據技術分析:

(一)異議附件2之技術內容:異議附件2 即原證4 為1998年8 月25日公告之美國第5,799,

081 號「ILLEGAL VIEW/COPY PROTECTION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DIGITAL BROADCASTING SYSTEM」專利案,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2 所示。異議附件2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87年11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見本院卷第64至82頁)。異議附件2 係一種用於數位廣播系統之非法觀看/拷貝保護方法,包括一聲音/影像訊號傳送步驟,用以多重播送及傳送經控制字碼與資訊編碼之聲音/影像位元串,其中用於聲音/影像保護之控制字碼與CPTC資訊係被加密的;以及一聲音/影像接收步驟,其用以解密該傳送之位元串以分析CPTC資訊與控制字碼,決定是否錄製於錄影帶是否被允許,暨使用控制字碼,實施解密與解編碼以輸出聲音/影像至一顯示螢幕(見異議附件2 之說明書第1 頁之摘要)。

(二)異議附件3之技術內容:異議附件3 即原證5 為1996年9 月10日公告之美國第5,555,

308 號「ENCRYPTION OF SIGNALS TO INSURE VIEWERSHIP O-F COMMERCIALS」專利案異議附件3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

3 所示(見本院卷第82至87頁)。異議附件3 係一種用於散佈資料以吸引消費者接收商業廣播資訊之系統,其可提供傳遞免費資料予消費者。商業廣播資訊包括以一字碼存在之介紹,其可為一個字或成語,包含在商業廣播資訊之影像或聲音部分。商業廣播資訊特別被亂數編碼,且消費者利用該廣播字碼來接收並解密該所要之數位資料以儲存在家用電腦。為接收合適之字碼,消費者必須特別注意商業廣播資訊。消費者之電腦是連接於接收電路,故當輸入適當之字碼時,廣播資料將被下載至電腦記憶體中並解碼(見異議附件3 之說明書第1 頁之摘要)。

(三)異議附件4之技術內容:異議附件4 即原證6 為1982年12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4,365,

110 號「MULTIPLE-DESTINATIONAL CRYPTOSYSTEM FOR BROA-DCAST NETWORKS 」專利案,異議附件4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4 所示(見本院卷第88至90頁)。異議附件4 係一種藉由加密以保護通訊傳輸之方法,尤其是適用於多重廣播之通訊。在傳送端,每一訊息被乘上一對應於其目標之加密鍵,且計算後之乘積全部被加在一起以形成一密碼。每一個接收站藉由它自己的解密鍵將整個密碼加以區分開來,以取得意圖傳送到接收站之訊息(見異議附件4 之說明書第1 頁之摘要)。

(四)異議附件5之技術內容:異議附件5 即原證7 為1993年3 月30日公告之美國第5,199,

072 號「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RESTRICTING ACCESSWITHIN A WIRELESS LOCAL AREA NETWORK」專利案,異議附件5 公告日早於系爭案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5 所示(見本院卷第91至96頁)。

異議附件5 係一種限制存○○○區○○路之方法及裝置,其使用者模組(12)之存取能力,是被提供於○○○區○○路中具有特定之使用者群組(1-3) 。準此,一密碼被輸入至一使用者模組以尋找在一使用者群組中之使用授權。對應於密碼,使用者模組由記憶體(20)中選擇一加密鍵及一多項式。繼而由使用者模組所接收與傳送之封包,係經由加密電路(52)使用加密鍵及多項式進行加密。倘加密鍵及多項式係與使用者群組(10)使用之加密鍵及多項式相同,則通訊可被允許。

再者,加密鍵亦可依據密碼之輸入產生,而多項式則可從記憶體中選擇(見異議附件5 之說明書第1 頁之摘要)。

七、引證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16不具進步性: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6均屬將異議附件2 、3 、

4 及5 等證據所屬無線廣播技術領域,單純轉用至呼叫器、

B.B.Call或Pager 等單向通訊系統技術領域可輕易完成之技術特徵,且無功效上之增進云云。惟查:

(一)組合異議附件2 與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異議附件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2 之圖9 、圖10、說明書第1 頁「摘要」段記載及說明書第7 欄第22行至第8 欄第10行記載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2 之影音訊號傳輸(transmission step) 及接收(r-eception step)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同樣會進行編碼(異議附件2圖9步驟100)、加密(異議附件2 圖9步驟103)、解密(異議附件2 圖10步驟111)、解碼(異議附件2圖10步驟117)及顯示資訊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2之方法並未在訊號接收端設定關鍵碼,且亦未於訊號之加密過程中組合關鍵碼進行運算處理及解密過程中使用關鍵碼進行運算處理,其於加密步驟過程中所組合之CA資訊(異議附件2 圖9 步驟101 )、CPTC資訊(異議附件2 圖9 步驟102)及控制碼(異議附件2 圖9步驟105)等資料,除均非係預先設定於訊號接收端中之外,訊號接收端經解密步驟後所取得之CA資訊、CPTC資訊及控制碼等資料,僅係用以判斷是否可對影音訊號進行錄製動作(異議附件2 圖10步驟115 ),而非用以在解密過程中使用該等資料進行運算處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根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所揭露。

2.異議附件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3 之圖2 、圖3 、說明書第1 頁「摘要」段記載及說明書第3 欄第33至53行記載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3之數位資料廣播(broadcaster) 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同樣會進行編碼、加密、解密、解碼及顯示資訊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3 之方法並非預先在訊號接收端(recei-ver)設定字碼(broadcast code or key code)外,其訊號廣播端(broadcaster) 係於廣播數位資料時一併廣播字碼(異議附件3 圖2 步驟40),繼而接收端在聆聽或觀賞廣播數位資料時,可依照其本身所欲接收之資料,以鍵盤輸入對應之字碼(異議附件3 圖3 步驟48、52)。準此,異議附件3之方法中之廣播字碼,除非預先設定於接收端以外,其廣播數位資料亦非針對特定接收端進行傳送,而係針對不特定接收端進行傳送,並經由同時發送廣播字碼,使對於廣播數位資料有興趣之接收端進行解密及解碼等動作處理。故系爭案請求項1 「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步驟技術特徵,非為異議附件3 所揭露。

3.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異議附件2與3具有新功效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方法具有使傳送端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而異議附件2 之方法僅為單純之資料加解密傳輸,其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資訊,係用以使接收端判斷是否可進行資料錄製,而與是否可以顯示資料無關。至於異議附件3 之方法於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廣播字碼,係用以使不特定接收端由鍵盤輸入相對應之字碼而接收廣播數位資料,並非針對特定接收端,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傳送端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均未見於異議附件2 與3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3 ,具有新功效產生。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與3 所揭露,且其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3 有新功效產生,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異議附件2 與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異議附件2與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1.異議附件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2 之圖9 、圖10、說明書第1 頁「摘要」段記載及說明書第7 欄第22行至第8 欄第10行記載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2 之影音訊號傳輸及接收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同樣會進行編碼(異議附件2 圖9 步驟100 )、加密(異議附件2 圖9 步驟103 )、解密(異議附件2圖10 步驟111 )、解碼(異議附件2 圖10步驟117 )及顯示資訊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2 之方法並未在訊號接收端設定關鍵碼,且亦未於訊號之加密過程中組合關鍵碼進行運算處理、加密編碼後之資料增加總和檢查碼進行運算處理、解密前核對總和檢查碼處理及解密過程中使用關鍵碼進行運算處理等步驟,其於加密步驟過程中所組合之CA資訊(異議附件2 圖

9 步驟101 )、CPTC資訊(異議附件2 圖9 步驟102 )及控制碼(異議附件2 圖9 步驟105 )等資料,除均非係預先設定於訊號接收端中外,訊號接收端經解密步驟後所取得之CA資訊、CPTC資訊及控制碼等資料,亦僅係用以判斷是否可對影音訊號進行錄製動作(異議附件2 圖10步驟115 ),而非用以在解密過程中使用該等資料進行運算處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所揭露。

2.異議附件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3 之圖2 、圖3 、說明書第1 頁「摘要」段記載及說明書第3 欄第33至53行記載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3之數位資料廣播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同樣會進行編碼、加密、解密、解碼及顯示資訊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3 之方法並非預先在訊號接收端設定字碼之外,其訊號廣播端係於廣播數位資料時一併廣播字碼(異議附件3 圖2步驟40),繼而接收端在聆聽或觀賞廣播數位資料時,可依照其本身所欲接收之資料,以鍵盤輸入對應的字碼(異議附件3 圖3 步驟48、52),且異議附件3 之方法亦未就加密編碼後之資料,增加總和檢查碼進行運算處理及解密前核對總和檢查碼進行運算處理等步驟。準此,異議附件3 之方法中之廣播字碼,除非預先設定於接收端外,其廣播數位資料亦非針對特定接收端進行傳送,而係針對不特定接收端進行傳送,並經由同時發送廣播字碼使對於廣播數位資料有興趣之接收端進行解密及解碼等動作處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及「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3 所揭露。

3.系爭專利請求項16相較於異議附件2與3具有新功效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方法具有使傳送端廣播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而異議附件2 之方法僅為單純之資料加解密傳輸,其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資訊,係用以使接收端判斷是否可進行資料錄製而與是否可以顯示資料無關。至於異議附件3 之方法於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廣播字碼,係用以使不特定接收端由鍵盤輸入相對應之字碼而接收廣播數位資料,並非針對特定接收端,雖系爭專利請求項16於資料廣播傳送與接收過程中,利用總和檢查碼以核對接收資料是否正確之功效,屬總和檢查碼本身之習知功效。然利用關鍵碼將特定資料廣播傳送至特定接收端,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習知功效,且功效均未見於異議附件2 與3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3 ,具有新功效產生。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及「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與3 所揭露,且其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3 有新功效產生,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異議附件2 與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異議附件2與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異議附件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異議附件2 比對可知,系爭案請求項

1 「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根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所揭露。

2.異議附件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4 之摘要記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4 之資料傳輸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同樣會進行加密及解密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4 之方法係將多個接收端(destina-tion)所各自對應之加密鍵(enciphering key) ,進行相乘後再相加而形成一密碼(cryptogram),並由各個接收端依照其各自之解密鍵(deciphering key) 進行資料解密處理。準此,異議附件4 之方法由「多個加密鍵」進行資料加密運算而傳送資料後,接收端再利用「多個解密鍵」進行資料解密處理,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用「單一關鍵碼」進行加密及解密等運算處理之技術手段有所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

4 所揭露。

3.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異議附件2與4具有新功效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方法具有使傳送端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而異議附件2 之方法僅為單純之資料加解密傳輸,其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資訊,係用以使接收端判斷是否可進行資料錄製而與是否可以顯示資料無關。至於異議附件4 之方法,在於將多重訊息可一次之傳送至多個接收端,其訊息傳輸過程中所使用之加密鍵與解密鍵,係用以區別多重訊息所各自對應之接收端,並非針對單一特定訊息傳送至單一或多個特定接收端,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傳送端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均未見於異議附件2 與4 。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4 ,具有新功效產生。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與4 所揭露,且其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4 有新功效產生,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異議附件2 與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異議附件2與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1.異議附件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6與異議附件2 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所揭露。

2.異議附件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4 之摘要記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4 之資料傳輸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同樣會進行加密及解密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4 之方法係將多個接收端所各自對應之加密鍵進行相乘後再相加而形成一密碼,並由各個接收端依照其各自之解密鍵進行資料解密處理。準此,異議附件

4 之方法係由多個加密鍵進行資料加密運算而傳送資料後,接收端再利用多個解密鍵進行資料解密處理,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利用單一關鍵碼進行加密及解密等運算處理之技術手段有所不同。且異議附件4 之方法,未就加密編碼後之資料增加總和檢查碼進行運算處理及解密前核對總和檢查碼進行運算處理等步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及「根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該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

4 所揭露。

3.系爭專利請求項16相較於異議附件2與4具有新功效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方法具有使傳送端廣播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而異議附件2 之方法僅為單純之資料加解密傳輸,其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資訊,係用以使接收端判斷是否可進行資料錄製而與是否可顯示資料無關。至於異議附件4 之方法則在於將多重訊息可一次傳送至多個接收端,其訊息傳輸過程中所使用之加密鍵與解密鍵,係用以區別多重訊息所各自對應之接收端,並非針對單一特定訊息廣播傳送至單一或多個特定接收端。雖系爭專利請求項16於資料廣播傳送與接收過程中利用總和檢查碼,以核對接收資料是否正確之功效,係屬總和檢查碼本身之習知功效。然利用單一關鍵碼將特定資料廣播傳送至單一或多個特定接收端,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習知功效,且功效均未見於異議附件2與4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4 ,具有新功效產生。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與4 所揭露,且其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4 有新功效產生,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異議附件

2 與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異議附件2與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異議附件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異議附件2 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 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根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所揭露。

2.異議附件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5 之摘要記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5 之資料傳輸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同樣會進行加密及解密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5 之方法係使用於雙向傳輸之通訊系統架構當中,並非單向之通訊系統架構,且其使用者模組

(12)於加密過程中所使用之加密鍵,係對應於可進行通訊之使用者群組(1-3) 之使用授權密碼,進而限制使用者模組之存取能力,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用單一關鍵碼進行加密及解密等運算處理之技術手段有所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 根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5 所揭露。

3.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異議附件2與5具有新功效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方法具有使傳送端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而異議附件2 之方法僅為單純之資料加解密傳輸,其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資訊,係用以使接收端判斷是否可進行資料錄製而與是否可以顯示資料無關。至於異議附件5 之方法,則提供不同使用者模組在不同使用者群組中之存取能力限制,其資訊傳輸過程中所使用之加密鍵,係對應使用授權密碼而區別不同使用者群組,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單一特定訊息傳送至單一或多個特定接收端無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傳送端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均未見於異議附件2 與5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5 ,具有新功效產生。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 與5 所揭露,且其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5 有新功效產生,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異議附件2 與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六)組合異議附件2與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1.異議附件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6與異議附件2 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2所揭露。

2.異議附件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由異議附件5 之摘要記載內容可知,雖異議附件5 之資料傳輸方法中,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6係同樣會進行加密及解密等步驟動作。然異議附件5 之方法係使用於雙向傳輸之通訊系統架構當中,並非單向的通訊系統架構,且其使用者模組

(12)於加密過程中所使用之加密鍵,係對應於可進行通訊之使用者群組(1-3) 之使用授權密碼,進而限制使用者模組之存取能力,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用單一關鍵碼進行加密及解密等運算處理之技術手段有所不同,且異議附件5之方法,未就加密編碼後之資料增加總和檢查碼進行運算處理及解密前核對總和檢查碼進行運算處理等步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核對該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及「根據關鍵碼對該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該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5 所揭露。

3.系爭專利請求項16相較於異議附件2與5具有新功效產生: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方法具有使傳送端傳送特定訊息至特定接收端之功效,而異議附件2 之方法僅為單純之資料加解密傳輸,其資料傳輸中所附加之資訊,係用以使接收端判斷是否可進行資料錄製而與是否可以顯示資料無關。至於異議附件5 之方法,提供不同使用者模組在不同使用者群組中之存取能力限制,其資訊傳輸過程中所使用之加密鍵,係對應使用授權密碼而區別不同使用者群組,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單一特定訊息傳送至單一或多個特定接收端無關。雖系爭專利請求項16於資料廣播傳送與接收過程中,利用總和檢查碼以核對接收資料是否正確之功效,係屬總和檢查碼本身之習知功效。然利用單一關鍵碼將特定資料廣播傳送至單一或多個特定接收端,並非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習知功效,且功效均未見於異議附件2 與5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5 ,具有新功效產生。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設定關鍵碼於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中」、「將原始編碼資料及關鍵碼予以組合進行加密運算,形成加密編碼資料」、「產生一總和檢查碼,加於加密編碼資料之中」、「核對總和檢查碼,當總和檢查碼核對不正確時,終止執行以下之資料處理程序」及「根據關鍵碼對加密編碼資料進行解密運算,得出該原始編碼資料」等步驟技術特徵,均非為異議附件

2 與5 所揭露,且其相較於異議附件2 與5 有新功效產生,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異議附件2 與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八、引證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15及17至28不具進步性:原告雖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15及17至28等附屬項並不爭執,然異議附件2 分別與異議附件3 、4 及5 等證據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6等獨立項不具進步性,故上揭證據之組合,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15及17至28等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九、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本件為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就系爭專利於異議階段所提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是否可准予修正,應適用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44條之1 規定,就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專利要件,應為其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而系爭專利之100 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應可准予修正,故本件有關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專利要件,自應以其100年12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為比對標的。本院比較分析附件2 與3 、附件2 與4 、附件2 與5 等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16等獨立項不具進步性。故被告以系爭專利未違反83年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 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所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其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職是,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暨被告應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併予駁回。因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附圖: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