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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行專訴字第 38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原 告 徐稚堯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江芷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芷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1 日以「車頭」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102 年1 月1 日改稱「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專利申請案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式樣第D112742 號專利證書。嗣江芷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110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12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1

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101 年9 月11日以(101 )智專三(一)03011 字第101209457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 月16日經訴字第101061163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江芷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江芷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