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原 告 盛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福相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輔 佐 人 張芸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參 加 人 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池育陽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稱:奇美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以「保護袋」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式樣第D14315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1 年9 月21日以(101 )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121000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
5 月15日經訴字第102061020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