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行專訴字第 99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9號原 告 張智淵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孫文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12月8 日以「門板」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4250

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10 條第1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3 月28日以(102 )智專一(三)03011 字第10220383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