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彭若鈞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秀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