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 表 人 吳楚楚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 日所為102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
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蔡如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