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原 告 中華音樂詞曲播放協會代 表 人 吳建州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 表 人 吳楚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英文簡稱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英文簡稱MCA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英文簡稱TMCS)分別於民國99年
8 月12日、99年7 月1 日及99年8 月18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卡拉OK、KTV 等場所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原告認參加人、MCAT及TMCS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重大,於101 年2 月13日向被告申請審議。嗣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於101 年2 月22日將受理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項公告於被告網站,並於101 年6月6 日邀集參加人及原告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復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於101 年9 月17日召開101 年第10 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著審會),諮詢著審會委員對系爭使用報酬率之意見後作成決議,並以101 年9 月27日智著字第10116004571 號函將對參加人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通知原告。原告對於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結果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