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原 告 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代 表 人 吳建州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代 表 人 蔡清忠(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TMCS)分別於民國99年7 月1 日、同年8 月12日及同年8 月18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卡拉OK、KTV 等場所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因原告認系爭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重大,於101 年2 月13日向被告申請審議。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月22日將受理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項公告於其網站,並於同年6 月6 日邀集MCAT及原告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復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於同年9月17日召開101 年第10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諮詢著審會對系爭使用報酬率之意見後作成決議,並以同年9 月27日智著字第10116004572 號函將對MACT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4 月29日經訴字第10206092910 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MCAT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MCAT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MCAT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61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