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柯勝峯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鄭漢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漢騰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鄭漢騰前於民國99年6 月29日以「電動自行車」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式樣第D142397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10 條第4項及第111 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6 月17日(102 )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2207714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
103 年2 月25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15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鄭漢騰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