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原 告 魏至頎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吳文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瑞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4 月3 日以「兒童桌」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5141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吳文瑞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10 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2 年11月18日(102 )智專三(一)03039 字第102215708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30610299
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訴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