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民國10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 蕭財政訴訟代理人 洪澄文專利師複 代理 人 楊啟元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邰中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陳博建律師關正闓律師複 代理 人 郭嘉元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5 月7 日經訴字第103061039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1年6 月11日以「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通道電流的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9項),並以美國申請案號第10/051,136號專利案(申請日西元2002年1 月22日)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2年10月7 日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19101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2年11月11日起至111 年6 月10日止。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0年10月24日公布,91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
3 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2月5 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6846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28、30至33、35至39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就上開審定書中「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具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欠缺必要技術特徵,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習知技術必須先取得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平均值,「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故較為複雜」。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中卻未包含任何必要技術特徵以避免或排除該「平均電流的操作電路」,例如:對(E) 特徵:
「藉由多個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產生多個PWM 信號」中「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進一步界定「該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具有與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相同數量的輸入端」,使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得以分別直接輸入該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中數量相同的輸入端,藉以避免該「平均電流的操作電路」;或在(E) 特徵中加入:「在未取得平均值之下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藉以排除該「平均電流的操作電路」;或在(E) 特徵中加入:「分別直接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藉以排除該「平均電流的操作電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欠缺上開必要技術特徵或其他相當之必要特徵,無法避免或排除該「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無法解決「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故較為複雜」之技術問題,說明書或圖式亦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2、證據2 (西元2001年5 月16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0000000A號「具有平衡電流的多相換流器」發明專利)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技術特徵(E) 可進一步細分為:(E1):「藉由多個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產生多個
PWM 信號」;(E2):「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E3):「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將系爭專利第八圖與證據2 圖2 兩相對照,證據2 「44、48、58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5(j) ,其中靠近處48之輸入VISENSE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CS(j) ,即「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CS(j) 、VISENSE1」,其中VISENSE1在48處為正輸入、在58處為負輸入,就證據2 「44、
48、58之組合」整體為負輸入,與系爭專利之CS(j) 相同;靠近處44之輸入VISENSE1至VISENSE4相當於系爭專利位於55(j) 下方之CS(1) 至CS(N) ,即「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CS(1) 至CS(N) 、VISENSE1至VISENSE4」扣除CS(j) 、VISENSE1本身,為「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CS(1 )至CS(j-1), CS(J+1)至CS(N) 、VISENSE2至VISENSE4
」 ,其中VISENSE1至ISENSE4 在44處為正輸入、在48處為負輸入、在58處為負輸入,就「44、48、58之組合」整體為正輸入,與系爭專利之CS(1)-CS (N)相同;證據2 靠近處58之正輸入VEA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EA 為「該誤差信號VEA 、VEA 」,與系爭專利同為正輸入。故證據2 圖2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第八圖相同之技術。其次,證據2 之68( 及70、72、74)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2(j) ,其輸出同為
PWM 信號,即已揭露技術特徵(E1)「藉由多個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68、70、72、74產生多個PWM 信號PWM1至PWM4」。證據2 的68(70 、72、74)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 (j),其正輸入68a(70a 、72a 、74a)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1(j),負輸入與系爭專利同為鋸齒波信號;其正輸入68a (其中含有輸入至58的誤差信號VEA)與負輸入鋸齒波信號68
b 兩相比較,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2)「每一該調變器68、70、72、74比較該誤差信號
VEA 與一鋸齒波信號68b 、70b 、72b 、74b 」。再者,證據2 「44、48、58之組合」( 「44、54、64之組合」、「44、50、60之組合」、「44、52、62之組合」亦同) ,具有與系爭專利55(j) 相同的輸入及輸出,同樣比較「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CS(1) 至CS(N) 、VISENSE1至VISENSE4的其中一個CS(j )、VISENSE1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CS(1 )至CS(j-1) ,CS(J+1) 至CS(N )、VISENSE2至VISENSE4」,並將比較結果輸出給「每一該調變器52(j) 、68、70、72、74」。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3)「每一該調變器68、
70、72、74比較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1-VISENSE 4的其中一個VISENSE1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VISENSE2-VISENSE4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既未包含足以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電路」之技術的要件,比對時自不得納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文字所未記載之特徵,而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先對各通道電流取平均值的證據2 。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技術特徵(E1)、(E2)、(E3)已為證據2 所揭露。
3、證據3 (西元2001年2 月9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號「複數の直流電源回路を並列接續した直流電源裝置」(中譯:具有多個並聯連接之直流電源供應電路的直流電源供應裝置)專利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技術特徵(E) 如上所述,將系爭專利第六圖與證據3 圖2 兩相對照,證據3 圖2 的誤差增幅器2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24,其正輸入Vo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REF,負輸入Vr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S,輸出Ve相當於系爭專利的VEA 。證據3 圖2 減算器(25 、27) 之組合、(26 、28) 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第六圖之50a 、50b 。其正負輸入V1、V2及Ve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CS1、VCS2及VEA ,輸出Ve1 、Ve2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1a 、51b。證據3 圖2 的控制信號形成回路29、30細節揭露於圖3,其中之比較器32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2a 、52b 。其輸入Ve1 、Ve2 及鋸齒波Vt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1a、521b、523a、523b。故證據3 圖2 及圖3 ,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第六圖相同之技術特徵。證據3 圖3 之比較器32相當於系爭專利52a 、52b ,證據3 圖2 中兩個控制信號形成回路中之比較器32,與系爭專利52a 、52b 同樣皆輸出2 個PWM 信號。故證據3 圖2 、圖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1)的下位概念:「藉由2 個2 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產生2 個PWM 信號」,與系爭專利第六圖所揭露之情形相同。其次,證據3 圖3 之比較器32相當於系爭專利第六圖之52a 、52b ,輸入比較器32之鋸齒波信號Vt相當於系爭專利的鋸齒波信號523a、523b;證據3 圖2 之減算器(25 、27) 之組合、(26 、28) 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第六圖之50a 、50b ,其輸入Ve相當於系爭專利的VEA。在證據3 的圖2 及圖3 中,比較輸入減算器(25 、27)之組合、(26 、28) 之組合的誤差信號Ve與輸入比較器32之鋸齒波電壓Vt,相當於比較系爭專利中輸入50a 、50b之VEA 與輸入52a 、52b 的523a、523b。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2):「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Ve與一鋸齒波信號Vt」,與系爭專利第六圖所揭露之情形相同。再者,證據3 圖2 之減算器(2
5 、27) 之組合、(26 、28) 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第六圖之50a 、50b ,其輸入V1、V2相當於系爭專利的VCS1、VCS2。減算器(25 、27) 之組合、(26 、28) 之組合比較電流感測信號V1和V2,相當於50a 、50b 比較VCS1、VCS2。且在電流感測信號之個數為2 個的特例下,V2為V1以外之「每一個電流感測信號」,與系爭專利中VCS2為VCS1以外之「每一個電流感測信號」相同。故證據3 第一實施例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3)在電流感測信號個數為2 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第六圖所揭露之情形相同。證據3 第一實施例( 圖2-圖6)中不具有平均各通道電流之電路,V1和V2不經平均而直接相比較。證據3 圖2 減算器25正輸入為V2、負輸入為V1;減算器26正輸入為V1、負輸入為V2,證據3 第[0013]段落:「第一減法器25進行該V2 -V1計算,並輸出對應於該計算結果之一第一失衡偵測值Va。另外,第二減法器26進行該V1-V2 計算,以輸出對應於該計算結果之一第二失衡偵測值Vb」。證據3 第一實施例已解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指因「平均各通道電流之電路」造成的問題。因此,證據3 第一實施例具備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其作用功效與系爭專利所主張其可達成者相同。
4、證據5 (西元2000年10月24日公告之美國第6,137,274 號「SWITCHING DC-TO-DC CONVERTER AND CONVERSIONMETHOD WITH CURRENT SHARING BETWEEN PARALLELEDCHANNELS」專利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技術特徵(E) 如上所述,系爭專利第八圖與證據5 圖1 兩相對照,證據5 「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1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5(j) ,其中自加總電路31右上方輸入之I13(ISNS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CS(j) ,為「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CS(j) 、I13(ISNS0)」,其中I13(ISNS0)為負輸入(亦可參考加總電路32、33、34) ,與系爭專利之CS(j) 相同;平均電路20之輸入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ISNS3)相當於系爭專利位於55(j) 下方之CS(1) 至CS(N) ,為「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CS(1) 至CS(N) 、I12(ISNS0)、I22( ISNS1) 、I32(ISNS2)、I42(ISNS3)」扣除CS(j) 、I13(IS NS0) 本身,為「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CS(1) 至CS(j-1) ,CS(J+1) 至CS(N) 、I22(ISNS1)、I32(ISNS2)、I42(ISNS3)」,其中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ISNS3)為正輸入,與系爭專利之CS
(1)-CS(N) 相同;證據5 之正輸入gm-I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VE A為「該誤差信號VEA 、gm-I」,與系爭專利同為正輸入,故證據5 圖1 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第八圖相同之技術。
證據5 的41 (及42、43、44)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j) ,其輸出同為PWM 信號,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1)。其次,證據2 之41(及42、43、44)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j) ,其正輸入「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1之組合」之輸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1( j) ;負輸入與系爭專利同為鋸齒波信號;其正輸入與負輸入鋸齒波信號兩相比較,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2)。證據5 「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1之組合」(「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2之組合」、「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3之組合」「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4之組合」亦同) ,與系爭專利55(j) 相同之輸入及輸出,同樣比較「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CS(1) 至CS(N) 、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 ISNS3) 的其中一個CS(j) 、I1 3(ISNS0) 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CS(1)至CS (j-1),CS(J +1)至CS(N) 、I22(ISNS1)、I32(ISNS2)、I42(ISNS3)」,將比較結果輸出給「每一該調變器52
(j) 、41、42、43、44」,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中既未包含足以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電路」之技術的要件,比對時自不得納入申請專利範圍第文字所未記載之特徵,而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先對各通道電流取平均值的證據5 。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E1)、(E2)、(E3)皆已為證據5 所揭露。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具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款規定:
習知技術必須先取得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平均值,因此「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故較為複雜」。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未包含任何用以避免或排除該「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之必要技術特徵,例如:在技術特徵(G) 中加入「藉由N 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產生N 個
PWM 信號」,使該N 個電流感測信號得以分別直接輸入該
N 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具有N 個輸入端的脈衝寬度調變器) ,藉以避免該「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或在技術特徵(G) 中加入「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但計算中不對電流信號取平均值」,藉以排除該「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或在技術特徵(G) 中加入「不含平均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藉以排除該「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中欠缺上開必要技術特徵,無法避免或排除該「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故無法解決「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電路故較為複雜」之技術問題,說明書或圖式亦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2、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技術特徵(G) 為:「產生
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將系爭專利第八圖與證據2 圖2 兩相對照,證據2 「44、48、58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5(j) ,其中靠近處48之輸入VISENSE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CS(j) ,即「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CS(j) 、VISENSE1」,其中VISENSE1在48處為正輸入、在58處為負輸入,就證據2 「44、48、58之組合」整體為負輸入,與系爭專利之CS(j) 相同;靠近處44之輸入VISENSE1至VISENSE4相當於系爭專利位於55(j) 下方之CS(1) 至CS(N) ,為「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
CS (1)至CS(N) 、VISENSE1至VISENSE4」扣除CS(j) 、VISENSE1本身,為「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CS(1) 至CS(j-1) ,CS(J+1) 至CS(N) 、VISENSE2至VISENSE4」,其中VISENSE1至VISENSE4在44處為正輸入、在48處為負輸入、在58處為負輸入,因此就「44、48、58之組合」整體為正輸入,與系爭專利之CS(1)-CS(N) 相同;證據2靠近處58之正輸入VEA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EA 為「該誤差信號VEA 、VEA 」,與系爭專利同為正輸入。故證據2 圖
2 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第八圖相同之技術。證據2 的68(及
70、72、74)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2(j) ,其輸出同為PWM信號,已揭露技術特徵(G) 中之「藉由多個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68、70、72、74產生多個PWM 信號PWM1至PWM4,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其次,系爭專利之55
(j) 具有正輸入VEA 和CS(1) to CS(N)為「誤差信號及CS
(j) 加上CS(j)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以及負輸入CS(j)N為「減去N 倍的CS(j) 」;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中之「誤差信號VEA 及CS(j)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CS(j) 」。就證據2 「
44、48、58之組合」而言,誤差信號VEA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EA 同為正輸入,VISENSE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CS(j) 同為負輸入;靠近處44之輸入VISENSE1至VISENSE4相當於系爭專利位於55(j) 下方之CS(1) 至CS(N) 亦同為正輸入。
其中,因正輸入VISENSE1至VISENSE4經過平均電路除以N,與負輸入VISENSE1間成為N 比1 。取V'ISENSE1 至V'ISENSE4= VISENSE1/N 至VISENSE4/N,則正輸入VISENSE1至VISENSE4 = V'ISENSE1 N至V'ISENSE4 N 經平均電路除以N 後成為V'ISENSE1 至V'ISENSE4 ,在表達形式上或實質上皆相當於CS(1) 至CS(N) ;負輸入為V'ISENSE1N相當於CS(j) N 。故證據2 已揭露與「誤差信號VEA 及CS(j)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CS(j) 」相當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中「誤差信號
VEA 及V'ISENSE1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V'ISENSE2至V'ISENSE4)減去N-1 倍的V'ISENSE1 」。再者,系爭專利第八圖中,「減去一鋸齒波信號523(j)」在元件52(j) 處實現,結合上開在55(j) 處實現的「誤差信號VEA 及CS(j)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CS(j) 」,為技術特徵(G) 中之「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VEA 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CS(j) 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523(j)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CS(j) 的N- 1倍」。同樣,證據2 中「減去一鋸齒波信號68b 」在元件68處實現,結合上開在「44、48、58之組合」處實現的「誤差信號VEA 及V'ISENSE1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V'ISENSE2至V'ISENSE4)減去N-1 倍的V'ISENSE1 」,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中之「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VEA 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1 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2至V'ISENSE4)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68b 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1 的N-1 倍」,與系爭專利第八圖所揭露之情形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既未包含足以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電路」之技術的要件,比對時自不得納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文字所未記載之特徵,而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先對各通道電流取平均值的證據2 。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技術特徵(G) 已為證據2 所揭露。
3、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技術特徵(G) 已如上述,將系爭專利第六圖與證據3 圖2 兩相對照,證據3 圖2 之誤差增幅器21相當於系爭專利的24,其正輸入Vo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REF,負輸入Vr相當於系爭專利的VS,輸出Ve相當於系爭專利的VEA 。證據3 圖2 之減算器(25 、27) 之組合、(26 、28) 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第六圖之50a、50b 。其正負輸入V1、V2及Ve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CS1、VCS2及VEA ,輸出Ve1 、Ve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1a 、51
b 。證據3 圖2 控制信號形成回路29、30細節揭露於圖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a 、52b 。其輸入Ve1 、Ve2 及鋸齒波Vt相當於系爭專利521a、521b、523a、523b。故證據
3 圖2 及圖3 ,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第六圖相同之技術特徵。證據3 圖2 控制信號形成回路29、30(如圖3 的比較器3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a 、52b ,其輸出同為PWM 信號,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
(G) 中「產生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其次,系爭專利的50a 具有正輸入VEA 和VSC2「誤差信號VEA 及VCS1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以及負輸入VCS1即「減去2-1 倍的VCS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中「誤差信號VEA 及VCS1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VCS1」。就證據3 「減算器
(25、27) 之組合」而言,誤差信號Ve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VEA 同為正輸入,V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CS1,但VCS1為負輸入、V1經過25、27兩個負輸入而整體為正輸入;V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CS2,但VCS2為正輸入、V2經過25的正輸入、27的負輸入而整體為負輸入。此為表達形式上的差異,實質上並無不同。是取V'1=-V1 、V'2=-V2 為電流感測值,即可得V'1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CS1且同為負輸入、V'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CS2且同為正輸入。故證據3 亦揭露與系爭專利第六圖「誤差信號VEA 及VCS1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2-1 倍的VCS1」相當之技術特徵(G) 中「誤差信號Ve及V'1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V'2 減去2-1 倍的V'1 」。再者,系爭專利第六圖中,「減去一鋸齒波信號523a」在元件52a 處實現,結合上開在50a 處實現之「誤差信號VEA 及VCS1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VCS1」,為技術特徵(G) 中「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VEA 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VCS1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VCS2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523a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VCS1的N-1 倍」。
同樣,證據3 中「減去一鋸齒波信號Vt」在元件32處實現,結合上開在「減算器(25 、27) 之組合」處實現之「誤差信號Ve及V'1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V' 2減去2-1 倍的V'1 」,為技術特徵(G) 中「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Ve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V'1 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V'2 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Vt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V'1 的2-1 倍」,與系爭專利第六圖所揭露之情形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無論第六圖或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文字,皆未界定第六圖各元件中的詳細電路,且證據3 與系爭專利同樣不含平均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計算中不對電流信號取平均值。故證據3 第一實施例已解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指因「平均各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而造成的問題。因此,證據3 第一實施例具備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作用功效與系爭專利所主張其可達成者相同。
4、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退步言之,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欠缺之必要技術特徵一併加入考量,且證據3 圖2 與技術特徵(G2)之相位差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推知,即使加入原申請專利範圍所欠缺之必要技術特徵而比對,或如被告主張證據2 因具有「平均各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而與系爭專利有差異,證據3 第一實施例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欠缺之必要技術特徵,不具平均各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也不對通道電流取平均值,藉以具備系爭專利所主張之功效與作用。且證據3 之相位差非可輕易推知,證據2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相同(沒有相位差)的算式(技術特徵(G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其餘所有技術特徵(A')、(B) 、(C')、(D) 、(G1)、(F')已為證據2 及證據3 所揭露。其次,證據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全部技術特徵所可能存在之差異可由證據3 所彌補;證據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全部技術特徵之間所可能存在之差異之處亦可由證據2 所補足。證據2 與證據
3 揭露之技術皆為在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平衡的方法,欲解決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亦高度共通,且證據
3 明確指出包含通道電流平均電路之技術(第二實施例),與不包含通道電流平均電路之技術(第一實施例) ,皆具有相同作用功效而可相互替換,熟知該項技術者在證據
3 教示下自可結合證據2 與證據3 而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整體。因此,證據
2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欠缺進步性。
5、證據5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技術特徵(G) 已如上述,將系爭專利第八圖與證據5 圖1 兩相對照,證據5 「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1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的55(j),其中自加總電路31右上方輸入之I13(ISNS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CS(j) ,即「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CS(j) 、I13(ISNS0)」,其中I13(ISNS0)為負輸入(加總電路
32、33、34),與系爭專利之CS(j) 相同;平均電路20之輸入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ISNS3)相當於系爭專利位於55(j) 下方之CS(1) 至CS(N) ,為「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CS(1) 至CS(N) 、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ISNS3)」扣除CS(j) 、I13(ISNS0)本身,即為「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CS(1) 至CS(j-1) ,CS(J+1) 至CS(N) 、I22(ISNS1)、I32(ISNS2)、I42(ISNS3)」,其中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ISNS3)為正輸入(加總電路32、33、34),與系爭專利之CS(1)-CS(N) 相同;證據5 之gm-I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EA 為「該誤差信號VEA 、gm-I」,與系爭專利同為正輸入。故證據5 圖1 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第八圖相同之技術。證據5 的41(及42、43、4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2(j) ,其輸出同為PWM 信號,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藉由多個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41、42、43、44產生多個PWM 信號D1至D4,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其次,系爭專利的55(j) 具有正輸入VEA 和CS(1) to CS(N)為「誤差信號及CS(j) 加上CS(j)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以及負輸入CS(j)N即「減去N 倍的CS(j) 」,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誤差信號VEA 及CS(j)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CS(j) 」。就證據5 「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1之組合」而言,其誤差信號gm-I相當於系爭專利之VEA 同為正輸入,I13(ISNS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CS(j) 同為負輸入,平均電路20之輸入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ISNS3)相當於系爭專利位於55(j)下方之CS(1) 至CS(N) 亦同為正輸入。其中,因正輸入I12(ISNS0)、I22(ISNS1)、I32(ISNS2)、I42(ISNS3)經過平均電路除以4 ,與負輸入I13(ISNS0)間成為4 比1 。取ISNS0'至ISNS3'=ISNS0/4至ISNS3/4 ,則正輸入ISNS0 至ISNS3 = ISNS0'4 至ISNS3' 4經平均電路除以4 後成為ISNS0'至ISNS3',無論在表達形式上或實質技術意義上皆相當於CS(1) 至CS(N) ;負輸入為ISNS0'4 相當於CS(j)N。故證據5 已揭露與「誤差信號VEA 及CS(j)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CS(j) 」相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誤差信號gm-I及ISNS0'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ISNS1' 至ISNS3') 減去4-1 倍的ISNS0'」。再者,系爭專利第八圖中,「減去一鋸齒波信號523(j)」在元件52(j) 處實現,結合上開在55(j) 處實現的「誤差信號VEA 及CS(j )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減去N-1 倍的CS(j) 」,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G) 之「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VEA 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CS(j) 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523(j)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CS(j) 的N-1 倍」。同樣,證據
5 中「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在元件41處實現,結合上開在「平均電路20與加總電路31之組合」處實現之「誤差信號gm-I及ISNS0'以外的其他電流信號之和(ISNS1' 至ISNS3') 減去4-1 倍的ISNS0'」,為技術特徵(G) 中「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gm-I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ISNS0'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
(ISNS1'至ISNS3') 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ISNS0'的4-1 (即N-1 )倍」,與系爭專利第八圖所揭露之情形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中既未包含足以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電路」之技術的要件,比對時自不得納入申請專利範圍第文字所未記載之特徵,而排除具有平均通道電流之操作電路、先對各通道電流取平均值的證據5 。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技術特徵(G) 已為證據5 所揭露。
(三)聲明:
1、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應為撤銷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及第34項之處分。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之主張尚不足採,其理由如下:
1、從電路觀之,公式1 先利用一個加法器取平均值,再使用一減法器,共計至少使用2 個運算放大器,反觀公式2 則需先利用4 個減法器,再使用一加法器取平均值,共計至少使用5 個運算放大器,二者所呈現為之電路元件數量不同,更遑論連接關係會相同,原告未考量電路之時域與邏輯時序之分析下,僅將上開訊號流程作單純代數運算,可知原告依照上推論「分別相減」等同「比較」亦不足採。此外系爭專利「比較」一詞應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本身整體文字記載,整體判斷方能正確解析申請專利範圍,起訴理由卻以證據2 之公式1 與2 先得到比較等同相減,再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非正確解析。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未包含足以排除具備平均通道電流電路之技術要件,無法解決「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故電路較為複雜」問題,故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等語。惟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6 行「Walters 等人在美國專利號6,278,263 中提出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能夠將負載電流平均分配到每個相位或通道,其感測所有的通道電流並利用加法電路及比例電路來平均轉換器中所有的通道電流以達到每個通道之間的平衡控制。然而,Walters 等人所使用的電路由於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故電路較為複雜,因此不利於整合該轉換器電路在晶片上,而且不利於降低成本。並達成如果平均通道電流的裝置及方法能從轉換器電路中移除,便能縮小轉換器電路的尺寸,因此,一種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的電流而沒有平均通道電流的簡化電路乃為所冀」可知,系爭專利不利用「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故電路」來達成簡化電路。其方式為「換言之,每一個調變器26a 、26b 及26c 以對應的電流感測信號比較每一個非對應的信號,除此之外也比較誤差信號VEA 及鋸齒波信號,以產生PWM 信號PWM1、PWM2及PWM3」與「一般來說,參照圖七中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第j 條通道的比較器50(j) ,其具有一負輸入503(j)用以接收信號VCS(j)的N-1 倍及N 個正輸入用以接收誤差信號VEA 及除了第j條之外的電流感測信號,坦言之,信號VCS(1)到VCS(j-1)及VCS(j+1)到VCS(N)皆連接到比較器50(j) 中各自的正輸入。比較器50(j) 因此從其他電流感測信號VCS(1)到VCS(j-1)及VCS(j+1)到VCS(N)與誤差放大器VEA 之和減去電流感測信號VCS(j)的N-1 倍,而產生一組合誤差信號從51(j) 到第j 個脈衝寬度調變器52(j) 的正輸入521(j),俾供比較調變器52(j) 的負輸入523(j)所接收的鋸齒波信號,以產生第j 個PWM 信號PWM(j)」,才能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目的,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均已載明實施其技術內容,使熟習系爭專利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
3、證據2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原告主張,以VISENSE1-(VISENSE1+VISENSE2+VISENSE3+VISENSE4)/4 與[(VISENSE1-VISENSE1)+(VISENSE1-VISENSEI SENSE2)+(VISENSE1 VISENSE3)+(VISENSE1-VISENSE4) ]/4 技術意義完全相同,因此「分別相減」等同「比較」已如上開起訴理由,是原告以證據2 或證據3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云云。惟公式1 與2 技術意義不相同已如上述,證據2 充其量揭示「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1)與所有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1-VISENSE4) 之平均值相減」,上開訊號(58a) 經補償G1後,再將該訊號(58a) 與誤差信號
(VEA) 相減,相減所得為訊號(68a) ,該訊號(68a) 再與鋸齒波信號(68b) 比較,得到PWM1訊號,故證據2 未揭示「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技術特徵,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且證據2 亦未見任何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所載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發明。
是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29項不具進步性。其次,證據3 之輸出電壓控制信號(誤差信號)Ve 與第一、二失衡偵測值Va、Vb相減,而第一、二失衡偵測值
Va、Vb係由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I1或I2減去所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之平均值I1+I2/2(第7 圖) ,該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I1或I2亦未曾「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故兩案之構件並非完全相同,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技術特徵不相同。是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證據3 既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技術特徵,亦未見任何相關之建議或教示。因此,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3 所載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發明,故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4、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原告主張「分別相減」等同「比較」已如上述,是原告以證據5 爭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語。惟證據5 揭示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I12、I22 、I32 、I42)與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I13加總,由證據5 未將「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I13 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I12、I22 、I32、I42)」,故系爭專利「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未揭示證據5 ,故兩案之構件並非完全相同,證據5 與系爭專利之「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技術特徵不相同。是證據5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其次,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技術特徵,無任何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5 所載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發明。因此,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5、證據2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原告以證據2 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3 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云云。惟:
(1)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不得再為舉發:
訴外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智公司)於96、97年間,陸續製造並販售侵害參加人系爭專利之產品,力智公司於參加人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後,於96年10月17日以系爭專利有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為由,向被告提起舉發(下稱前舉發案N01 ),經被告審查認定系爭專利並未欠缺進步性或新穎性,於98年5 月18日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力智公司就審定結果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力智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前舉發案N01 因而確定。證據2 即前舉發案N01 之證據2 (2001年8 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Multiphase converter with balance dcurrents 」專利案),雖前舉發案N01 之證據2 以英文表達與證據2以中文表達,二者之證據形式表達不同,然待證事實之實質內容相同,皆以「證據2 之第1 、2 圖」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提起舉發,證據2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為同一事實與同一證據,已因前舉發案N01 審定不成立,故不得再為舉發。其次,由證據2 之圖2 ,以(58b )與(58a )為例進行分析:(1 )PWM1=[(58b )- (58a )]-鋸齒波信號(68b )(公式1 )。由證據2 之圖2 可知(58
a )係VISENSE1- (VISENSE1+VISENSE2+VISENSE3+VISENSE4)/4後,再經補償電路G1後輸出,故可得(58
a )=G1*[VISENSE1-(VISENSE1+VISENSE2+VISENSE3+VISENSE4 )/4] (公式2 )。再者,將公式2 代入公式1 可得PWM1=[誤差信號(VEA )- (58a )]-鋸齒波信號(68b )= 〔誤差信號(VEA )-G1*[VISENSE1-(VISENSE1+VISENSE2+VISENSE3 +VISENSE4)/4] 〕- 鋸齒波信號(68b )(公式3 )。由公式3 可知,考量電路之時域與邏輯時序之分析下,公式3 並非單純代數運算,可以直接應用交換律等,故證據2 僅揭示「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1)與所有電流感測信號(VISENSE1-VISENSE4 )之平均值相減」,經補償G1後,再將上述訊號(58a )與誤差信號(VEA )相減,相減所得為訊號(68a ),該訊號(68a )再與鋸齒波信號(68b )比較,得到PWM1訊號,故證據2 未揭示「產生
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之差動信號導出,各自之差動信號產生,藉由將誤差信號及除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外之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之N-1 倍」技術特徵。因證據2 無任何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所載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是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2)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證據3 之圖2 、3 及6 可知由脈衝寬度調變器(29、30)產生2 個PWM 信號其關係式如下:PWM1= 第一校正輸出電壓控制訊號Ve1 與鋸齒波信號Vt比較;第一校正輸出電壓控制訊號Ve1=輸出電壓控制信號(誤差信號)Ve與第一失衡偵測值Va相減;第一失衡偵測值Va= 〔(V1+V2/2 )-V1 〕),第一、二電流偵測電壓V1與V2分別對應第一、二輸出電流I1與I2,至於PWM2= 第二校正輸出電壓控制訊號Ve2 與鋸齒波信號Vt比較;第二校正輸出電壓控制訊號Ve2=輸出電壓控制信號(誤差信號)Ve與第二失衡偵測值Vb相減;第二失衡偵測值Vb= 〔(V1+V2/2 )-V2 〕),第一、二電流偵測電壓V1與V2分別對應第一、二輸出電流I1與I2。由於PWM1、PWM2之上開訊號流程並非單純代數運算,可以直接應用交換律等情況,考量電路之時域與邏輯時序之分析下,可知證據3之輸出電壓控制信號(誤差信號)Ve與第一、二失衡偵測值Va、Vb相減,而第一、二失衡偵測值Va、Vb係由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I1或I2減去所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之平均值I1+I2/2 (第7 圖),該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I1或I2亦未曾減去「N-1 倍的I1或I2感測電流」,更遑論揭示系爭專利之「除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外之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故兩案之構件並非完全相同,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產生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之差動信號導出,各自之差動信號產生藉由將誤差信號,除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外之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N-1 倍」技術特徵不相同。是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其次,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產生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之差動信號導出,各自之差動信號產生,藉由將誤差信號及除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外之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之電流感測信號N-1 倍」技術特徵,亦無任何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3 所載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6、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原告以證據2 及證據3 組合爭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惟證據2 及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技術特徵,亦無任何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於證據2 及證據3 。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及證據3所載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7、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證據5 第5 欄第22-35 行揭示接腳ISNS0-ISNS3 表示V1-V
4 ,V1分別透過電流鏡電路16得到與I11 相等I12 或I13。V2-V4 透過VTOI轉換器分別得到I23 或I22 、I32 或I3
3 、I42 或I43 ,第5 欄第43行揭示Iavg=k1(I12+I22+I32+I42) k1:常數,證據5 第7 欄第15行揭示將誤差信號
gmI 提供至電路PWM1中的比較器8 ,而比較器8 可對誤差信號gmI 、Iavgk 、-I13之和與鋸齒波信號RA1 進行比較,輸出D1,證據5 第7 欄第34行揭示另D2-D4 則分別透過鋸齒波信號RA2 、RA3 、RA4 與「誤差信號gmI+k(Iavg)-I23 」、「誤差信號gmI+k(Iavg)-I33 」、「誤差信號gmI+k(Iavg)-I43 」進行比較,其中k:常數。可知以D1為例:得知證據5 之「誤差信號gmI+k(Iavg )-I13」與「鋸齒波信號RA1 」進行比較,其中Iavg=k1(I12+I22+I32+I42) k1:常數,證據5 僅揭示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I
12、I22 、I32 、I42)與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I1
3 加總,由證據5 未將系爭專利「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相當於證據5 之I12 、I22 、I32 、I42 )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 相當於證據
5 之鋸齒波信號RA1)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相當於證據5 之I13)的N-1 倍」,故兩案之構件並非完全相同,證據5 與系爭專利之「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技術特徵不相同。是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其次,證據5 第5 欄第22至35行揭示接腳ISNS0- ISNS3表示V1-V4 ,V1分別透過電流鏡電路16得到與I11 相等I1
2 或I13 。V2-V4 透過VTOI轉換器分別得到I23 或I22 、I32 或I33 、I42 或I43 ,第5 欄第43行揭示Iavg=k1(I12+I22+I32+I42) k1:常數,證據5 第7 欄第15行揭示將誤差信號gmI 提供至電路PWM1中的比較器8 ,而比較器8 可對誤差信號gmI 、Iavg k、-I13之和與鋸齒波信號RA1 進行比較,輸出D1,證據5 第7 欄第34行揭示另D2-D4 則分別透過鋸齒波信號RA2 、RA3 、RA4 與「誤差信號gmI+k(Iavg)-I23 」、「誤差信號gmI+k(Iavg)-I33 」、「誤差信號gmI+k(Iavg)-I43 」進行比較,其中k:常數。可知以D1為例:得知證據5 之「誤差信號gmI+k(Iavg)-I13 」與「鋸齒波信號RA1 」進行比較,其中Iavg=k1(I12+I22+I32+I42) k1:常數,證據5 僅揭示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每一個(I12、I22 、I32 、I42)與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其中一個I13 加總,由證據5 未將系爭專利「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相當於證據5 之I1
2 、I22 、I32 、I42)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 相當於證據5 之鋸齒波信號RA1)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相當於證據5 之I130)的N-1 倍」,故兩案之構件並非完全相同,證據5 與系爭專利之「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技術特徵不相同。
是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其次,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技術特徵,亦無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5 所載之技術內容,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因此,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
(二)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援引被告之答辯,並以:
(一)前舉發案N01 之證據2 與系爭專利N02 舉發案之證據2 為同一證據,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不得再為舉發:
前舉發案N01 證據2 與本件N02 舉發案之證據2 為同一證據,僅在證據形式之表達語言不同,待證事實之實質內容相同,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不得再為舉發。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及34項均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且已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第34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要件1E係藉由多個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比較誤差信號、鋸齒波信號及電流感測信號以產生PWM 信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要件1E則是以誤差信號、鋸齒波信號及電流感測信號的特定組合方式產生差動信號,並由差動信號導出PWM 信號。雖使用「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或者其他的電路架構來實現上開信號的組合,皆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專利範圍,但並非限定於必須使用「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之電路架構,此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同。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第34項分別由電路架構及信號的組合方式兩種不同之面向,對系爭專利之電流平衡方法進行保護。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並已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並分別以證據2 、證據3 和證據5 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等語。惟系爭專利不利用「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故電路」來達成一簡化電路。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均已詳細載明實施其技術內容,而使熟習系爭專利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原告引用之證據2 、證據3 和證據5 之技術業經系爭專利揭露於說明書「先前技術」,而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即欲解決上開先前技術存在之缺失,是「Walters 等人在美國專利號0000000 中提出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能夠將負載電流平均分配到每個相位或通道,其感測所有的通道電流並利用加法電路及比例電路來平均轉換器中所有的通道電流以達到每個通道之間的平衡控制。然而,Walters 等人所使用的電路由於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故電路較為複雜,因此不利於整合該轉換器電路在晶片上,而且不利於降低成本。如果平均通道電流的裝置及方法能從轉換器電路中移除,便能縮小轉換器電路的尺寸,一種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的電流而沒有平均通道電流的簡化電路乃為所冀」,故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皆能了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專利範圍不包含「使用平均電路來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通道電流」之技術方案。證據3 非系爭專利所述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而是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並聯所組成之電路。證據3 使用「平均電路」平均各個單項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電流,並未揭示如何不使用平均電路即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證據2 是系爭專利說明書於「先前技術」所揭露Walters 等人之美國6,278,263 號專利之中國對應專利,其內容與該美國專利相同,即為使用「平均電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同時其亦未揭示如何不使用平均電路即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證據5 僅揭示「current averaging 」之「平均電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且其並未揭示如何不使用平均電路即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其次,原告主張證據3 圖2 中之實施例未包含有平均電路,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云云。惟證據
3 圖2 及其他實施例皆係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並聯所組成之電路,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記載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不具備有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輸出電壓及多個通道電流等特徵。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與一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具有許多實質上之差異,並非將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並聯即可輕易獲得一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必須先進行具有進步性的研發,始能克服兩種技術方案間的差異,以將用於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技術方案改良為適用於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應用中。例如,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需藉由交錯時脈而將各個通道之電流交錯地提供至負載,而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則各自具有個別的通道。又例如,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具有多個單獨之電流路徑輸出至負載,並可分別用以感測電流信號,然而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僅有單一的電流路徑輸出至負載,無法使用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方式分別感測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每個通道的電流。故兩個技術方案間的運作機制、控制方法及相關電路並不相同,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多個控制電路等需要進一步地改良並且整合後,始能適用於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原告所引述的證據中並未揭示如何克服此些技術上之差異,將證據3 的技術方案改良為適用於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應用中,此等改良並非此領域之通常知識,遑論如何使用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即能輕易完成「不使用平均電路而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通道電流」等技術特徵。再者,原告錯誤地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的專利範圍曲解為包含「使用平均電路來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通道電流」,而引用各種使用「平均電路」之技術方案質疑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新穎性及進步性。且上開引證案及其組合亦未揭示如何克服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與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差異。上開任一引證案單獨比對時,皆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技術特徵。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上開證據之技術方案加以組合,亦無法完成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平衡電流之方法。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但針對上開引證案皆具備新穎性,並且針對上述引證案之組合亦皆具有進步性。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並已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並分別以證據2 、證據3 和證據5 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以及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惟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均已詳細載明實施其技術內容,而使熟習系爭專利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皆能了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專利範圍不包含「使用平均電路(或稱除法器等) 來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通道電流」之技術方案。證據3 非系爭專利所述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而是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並聯所組成之電路。證據3 使用「平均電路」平均各個單項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電流,並未揭示如何不使用平均電路即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證據2 是系爭專利說明書於「先前技術」所揭露Walters 等人之美國6,278,26
3 號專利之中國對應專利,其內容與該美國專利完全相同,即為使用「平均電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同時其亦未揭示如何不使用平均電路即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證據5 僅揭示「current averaging 」之「平均電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且其並未揭示如何不使用平均電路即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證據2 及證據3 均使用「平均電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證據2 及證據3 之結合亦未揭示如何不使用平均電路即可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通道電流。其次,原告主張證據3 圖2 中之實施例未包含有平均電路,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的所有技術特徵。然證據
3 圖2 以及其他實施例皆是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並聯所組成之電路,其並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中所記載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不具備有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輸出電壓及多個通道電流等特徵。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另一技術特徵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以產生差動信號,並藉由差動信號導出PWM 信號。以二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為例,系爭專利之差動信號可表示為Vdiff1=Verr+V2-Vramp-V1 及Vdiff2=Verr+V1-Vramp-V2。其中,Vdiff1及Vdiff2分別為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的差動信號,Verr為誤差信號,V1及V2為電流感測信號。然證據3 圖二之二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所組成之電路,所產生之第一通道及第二通道的差動信號卻是Vdiff1'=Verr+V1-Vramp-V2及Vdiff2'=Verr+V2-Vramp-V1。由上開方程式觀之,證據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產生之差動信號並不相同,乃採用不同之技術方案進行電流平衡,其差異並非為相位角之差異。原告錯誤地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專利範圍曲解為包含「使用平均電路來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通道電流」,而引用各種使用「平均電路」之技術方案質疑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新穎性及進步性。上開引證案及其組合未揭示如何克服多個單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與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差異,亦未揭示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記載之信號組合方式產生差動信號而導出
PWM 信號。上開任一證據單獨比對時,皆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技術特徵。且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上開證據的技術方案加以組合,亦無法完成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平衡電流方法。因此,系爭專利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針對上開引證案皆具備新穎性,且針對上開引證案之組合亦皆具有進步性。
(三)美國再審查程序判定美國對應專利對於原告所使用之引證案皆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比較該美國對應專利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二者完全相同,美國再審查案之審查通知指出,Walters (同證據2 )所揭露之技術少於Fukumoto(同證據3 ),因此該審查通知不提出Walters 之判斷。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較廣,若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證據2 自然無法證明之。美國再審查案之意向通知第2 頁「STATEMENT OF REASONS FOR PATENTABILITY AND/ORCONFIRMATION」章節已確認該美國對應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9及34項之可專利性。該意向通知認為該再審查程序所使用之引證案皆不能證明該美國對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9及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其次,該意向通知第3至4 頁「Issue A 」部分指出,Fukumoto(同證據3 )係揭露兩個獨立的單通道DC/DC 轉換器11及12並聯在一起,而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限定的「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類似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Fukumoto未揭露「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此外,Fukumoto也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限定的「產生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籍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的步驟。該意向通知第4 頁「Issue E 」部分更進一步指出,Ragagopalan (同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限定的「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 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的步驟。Ragagopalan 反而係教示電流平衡方法,其中電流誤差信號之產生係自平均電流信號減去各通道電流信號,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同。其次,系爭專利之美國對應案的再審查程序已確認:Walters (同證據2 )及Fukumoto(同證據3 )皆未揭露「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產生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籍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Ragagopalan (同證據
5 )未揭露「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 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因此,美國再審查程序已判定系爭專利之所有引證案(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5 )各自皆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9及34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四)參加人與力智公司間專利侵權訴訟民事二審判決(本院10
0 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認定系爭專利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對於原告所使用之引證案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由本院101年9月27日就參加人與力智公司關於系爭專利侵權事件民事二審判決之事證及理由觀之,原告所使用之引證案(包括證據2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且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亦未見任何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於證據2 、3 或其結合。因此,證據2 及證據3 各自或其結合皆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
(五)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系爭專利於92年10月7 日經被告審定,准予發明第191011號專利,經原告提起舉發,被告於102 年12月5 日為「請求項
29、34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28、30至33、35至39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91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本件並經兩造同意整理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00 頁,為便於論述,將爭點順序略作調整)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是否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是否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
(三)證據2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四)證據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五)證據5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六)證據2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七)證據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八)證據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5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係揭示一種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的裝置及方法,該轉換器具有一轉換器輸出電壓及多個通道電流,該裝置及方法為每一個通道使用一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或一普通的脈衝寬度調變器結合一多輸入比較器以產生一各自的PWM 信號以調整對應的通道電流。除了比較轉換器輸出電壓與一參考信號以產生一誤差信號之外,該裝置及方法利用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比較誤差信號與鋸齒波信號及對應的通道電流與每一個非對應的通道電流。或者,普通的脈衝寬度調變器比較一鋸齒波信號及一由多輸入比較器導出的信號,該比較器從每一個非對應的通道電流減去對應的通道電流並加上該誤差信號。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39項,其中第1 、7 、14、21、29、31、34及37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主要圖示如附圖1 所示)。本件原告僅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不具專利要件:
1、第29項: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平衡的方法,該轉換器具有一轉換器輸出以提供一輸出電壓,以及多個通道,每一該通道產生一通道電流,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多個電流感測信號;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藉由多個多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產生多個PWM 信號,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以及使用該多個PWM信號調整該多個通道電流。
2、第34項:一種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平衡的方法,該轉換器具有一轉換器輸出以提供一輸出電壓,以及N 個通道,每一該通道產生一電流感測信號,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N 個電流感測信號;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產生N 個PWM 信號,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以及使用該N 個PW
M 信號調整該N 個通道電流。
(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不具專利要件,所引用之證據包括:
1、證據2 :西元2001年5 月16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0000000A號「具有平衡電流的多相換流器」專利案,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1年6 月1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參照證據2 圖1 及圖2 所示,證據2 係揭露一種4 相4 通道直流對直流轉換器10,該轉換器10具有一控制電路14及4 個轉換器通道18a~18d ,該轉換器由該4 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供應電流至負載12,從每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流出的電流成比例地產生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並經由迴授路徑28a 至28d 迴授至控制電路14之輸入32a 至32d ,該轉換器10之輸出36提供輸出電壓經由迴授路徑34迴授至控制電路14之輸入32
f 。該控制電路14具有一誤差放大器42及4 個PWM 放大器
68、70、72、74,該誤差放大器42根據一參考電壓REF 與該轉換器輸出36之電壓VOUT產生一誤差信號VE/A,該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輸入至總和電路44相加後經由除法器46a 產生平均信號Vaverage,該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與該平均信號Vaverage輸入至減法器48、50、52 、54 相減後經補償器G1至G4產生信號ΔI1至ΔI4,該信號ΔI1至ΔI4與VE/A輸入至減法器58、60、62、64相減後輸入至
PWM 放大器68、70、72、74之正輸入端,上述PWM 放大器
68、70、72、74比較正輸入端信號與負輸入端之鋸齒波信號得到輸出訊號PWM1至PWM4(主要圖示如附圖2 所示)。
2、證據3 :西元2001年2 月9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0000-00000號專利案(中譯:具有多個並聯連接之直流電源供應電路的直流電源供應裝置),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1年6 月1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參照證據3 圖2 及圖3 所示,證據3 揭露一種具有2 個並聯連接之直流電源供應電路之直流電源供應裝置,其利用電阻19a 及19b 所形成之電路感測該轉換器輸出端14與15間之輸出電壓,並自分壓節點19c 輸出對應於前述輸出電壓之一偵測電壓Vo,一誤差放大器21根據該偵測電壓Vo與一參考信號Vr產生一誤差信號Ve。電流檢出器16及17係分別對通道電流I1及I2進行感測,而分別得到第一、第二電流偵測電壓V1、V2,第一減法器25進行(V2 -V1) 運算並輸出第一失衡偵測值Va,第二減法器26進行(V1-V2) 運算並輸出第二失衡偵測值Vb。第三減法器27進行(Ve -Va) 運算並輸出第一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1,第四減法器28進行(Ve -Vb) 運算並輸出第二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2 。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30分別比較第一、第二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1 、Ve2 與一鋸齒波號Vt,以提供PWM 脈衝至DC/DC 轉換器11、12,進而調整通道電流I1、I2(主要圖示如附圖3 所示)。
3、證據5 :西元2000年10月24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SWITCHING DC-TO-DC CONVERTER AND CONVERSION METHODWITH CURRENT SHARING BETWEEN PARALLELED CHANNELS」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1年6 月11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參照證據
5 圖1 所示,證據5 揭露一種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該轉換器包括電流分配切換控制晶片1 以及外接於控制晶片1 之
4 通道電路與電流分配電路。該電流分配電路包含電阻R1至R4及電容C1至C4,該電阻R1至R4與電容C1至C4之間的節點電壓V1至V4與各別通道電流成比例,接腳ISNS0至ISNS3接收該電壓V1至V4,以產生對應該電壓V1至V4之4 個電流信號I13 、I23 、I33 、VI43以及平均電流Iavg。電阻R5與R6所構成之電阻分壓器係耦接於輸出節點NODE5 以及接地端之間,用以感測輸出節點NODE5 上的輸出電壓並回授至接腳FB。誤差放大器9 接收接腳FB之電壓以及由DAC7所提供之參考電位,而得到誤差信號EAOUT ,根據該誤差信號EAOUT 產生電流gmI 。加法電路SUM1將電流gmI 、k (Iavg)相加並減去I13 ,之後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PWM1,而PWM1中的比較器8 可對gmI 、k (Iavg)、-I13 之和所產生的電壓與鋸齒波信號RA1 進行比較,輸出PWM 信號D1。另PWM 信號D2至D4則分別透過鋸齒波信號RA2 、RA3、RA4 與電流「gmI+k (Iavg)-I23 」、「gmI+k (Iavg)-I33 」、「gmI+k (Iavg)-I43 」所產生的電壓進行比較,其中k 為常數。邏輯及閘極驅動器50會根據
PWM 信號D1至D4來提供控制信號,以控制開關Q1至Q4來調整所對應之通道電流(主要圖示如附圖4 所示)。
(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是否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
1、按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證書作廢,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定有明文。
2、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7 至17行(見舉發卷47頁)記載:「Walters 等人在美國專利號6,278,263 中提出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能夠將負載電流平均分配到每個相位或通道,其感測所有的通道電流並利用加法電路及比例電路來平均轉換器中所有的通道電流以達到每個通道之間的平衡控制。然而,Walters 等人所使用的電路由於需要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操作故電路較為複雜,因此不利於整合該轉換器電路在晶片上,而且不利於降低成本。如果平均通道電流的裝置及方法能從轉換器電路中移除,便能縮小轉換器電路的尺寸,因此,一種平衝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的電流而沒有平均通道電流的簡化電路乃為所冀」及第6 頁第8 至9 行(見舉發卷第46頁)所載:「本發明的目的之一,在於一種簡化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平衡通道電流的電路」,可知習知之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為達到每個通道之間的平衡控制,需增加平均通道電流的裝置,致衍生電路較複雜而不利於降低成本之問題,而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即是要提供一種沒有平均通道電流裝置之平衡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簡化電路以解決上開問題。
3、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及13頁(見舉發卷第45、43頁),系爭專利解決習知技術遭遇之問題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主要為「每一個調變器26a 、26b 及26c 以對應的電流感測信號比較每一個非對應的信號,除此之外也比較誤差信號
VEA 及鋸齒波信號,以產生PWM 信號PWM1、PWM2及PWM3」,及「參照圖七中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的第j 條通道的比較器50(j) ,其具有一負輸入503(j)用以接收信號VCS(j)的N -1 倍及N 個正輸入用以接收誤差信號VEA 及除了第j 條之外的電流感測信號,質言之,信號VCS(1)到VCS(
j -1)及VCS(j +1)到VCS(N)皆連接到比較器50(j) 中各自的正輸入。比較器50(j) 因此從其他電流感測信號VCS(1)到VCS(j -1)及VCS(j +1)到VCS(N)與誤差放大器VEA之和減去電流感測信號VCS(j)的N -1 倍,而產生一組合誤差信號從51(j) 到第j 個脈衝寬度調變器52(j) 的正輸入521(j),俾供比較調變器52(j) 的負輸入523(j)所接收的鋸齒波信號,以產生第j 個PWM 信號PWM(j)」等語,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已載明實施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熟習該項技術者應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亦足以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獨立項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及附屬項中之附加技術特徵,難謂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並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五)證據2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1、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可區分為要件1A至1F,各要件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 之比對詳如附表1 。
其中證據2 圖1 及圖2 揭露一種4 相4 通道直流對直流轉換器10,該轉換器10具有一控制電路14及4 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該轉換器10由該4 個轉換器通道18a至18d 供應電流至負載12,並由該轉換器10之輸出36提供一輸出電壓,且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第19至21行(見舉發卷第22頁)指出該轉換器10能校正在轉換器通道之間電流的不平衡,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A「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平衡的方法,該轉換器具有一轉換器輸出以提供一輸出電壓,以及多個通道,每一該通道產生一通道電流,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之技術特徵。
(2)證據2 圖1 揭露該轉換器10之輸出36提供輸出電壓經由迴授路徑34迴授至控制電路14之輸入32f ,亦即控制電路14感測該轉換器10之輸出36之電壓作為電壓感測信號,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B「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3)證據2 圖1 及說明書第6 頁第9 至13行(見舉發卷第22頁)揭露從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流出的電流成比例地產生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並經由迴授路徑28a至28d迴授至控制電路14之輸入32a 至32d ,該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即為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所產生之信號,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C「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4)證據2 圖2 揭露一誤差放大器42根據一參考電壓REF 與該轉換器輸出36之電壓VOUT產生一誤差信號VE/A,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D「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之技術特徵。
(5)證據2 圖2 揭露PWM 放大器68、70、72、74比較正輸入端信號(68a、70a 、72a 、74a ;以68a 為例,68a=58b-58a ,其中,58b 為誤差信號,而68a 並非誤差信號) 與負輸入端之鋸齒波信號得到輸出訊號PWM1至PWM4,而系爭專利之每一脈衝寬度調變器係比較一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兩案脈衝寬度調變器所比較之信號及信號數量均不同,故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E中「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
(6)證據2 圖1 揭露控制電路14輸出訊號PWM1至PWM4調整4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之供應電流,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F「使用該多個PWM信號調整該多個通道電流」之技術特徵。
(7)原告雖主張以數學算式58a =G1*[(VISENSE1 -VISENSE1)+ (VISENSE1-VISENSE2)+ (VISENSE1-VISENSE3)+ (VISENSE1-VISENSE4)]/4表示證據2 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E1)。惟58a 係G1之輸出,故上開VISENSE1與VISENSE2、VISENSE3、VISENSE4之相減皆非由PWM 調變器68所執行,而系爭專利之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係由每一調變器比較;又證據2 之PWM 調變器並非直接將鋸齒波信號與誤差信號VE/A比較,亦與系爭專利之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不同,是證據2 所揭露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其次,原告雖再主張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第8 圖完全相同之技術。惟系爭專利第8 圖為系爭專利數個實施例其中之一,其中比較器55(j) 將全部的電流感測信號VCS(1)到VCS(N)連接到各自的正輸入,並且減去負輸入的553(j)的第j 個電流感測信號VCS(j)的
N 倍,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界定「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8)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要件1E中「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2 所揭露,故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
2、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脈衝寬度調變器所比較之信號及信號數量均不同,且證據2 並未記載任何關於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或動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發明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所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1、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與證據3 之比對詳如附表2 。其中證據3 圖2 揭露一種具有多個並聯連接之直流電源供應電路之直流電源供應裝置,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具有第一DC/DC 轉換器11及第二DC/DC 轉換器12,該第一DC/DC 轉換器11及第二DC/DC 轉換器12分別產生第一通道電流I1及第二通道電流I2供應至負載13,並於輸出端14與15間提供一輸出電壓,且證據3 說明書第[0019]段(見舉發卷第12、16頁)指出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能平衡第一通道電流I1及第二通道電流I2。惟證據3 圖2 及發明說明書第[0010]段落(見舉發卷第12、17頁)指出該第一DC/DC 轉換器11及第二DC/DC 轉換器12係具有相同結構且並聯連接,均為單相DC/DC 轉換器,且2 個單相之DC/DC 轉換器並聯後仍是單相DC/DC轉換器,並非2 相DC/DC 轉換器,故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A中「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技術特徵。
(2)證據3 圖2 揭露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利用電阻19a 及19
b 所形成之電路感測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輸出端14與15間之輸出電壓,並自分壓節點19c 輸出對應於前述輸出電壓之一偵測電壓Vo,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B「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3)證據3 圖2 揭露電流檢出器16及17係分別對通道電流I1及I2進行感測,而分別得到第一、第二電流偵測電壓V1、V2,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C「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4)證據3 圖2 揭露一誤差放大器21根據該偵測電壓Vo與一參考信號Vr產生一誤差信號Ve,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D「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之技術特徵。
(5)證據3 圖2 揭露第一減法器25進行(V2 -V1) 運算並輸出第一失衡偵測值Va,第二減法器26進行(V1 -V2) 運算並輸出第二失衡偵測值Vb,第三減法器27進行(Ve -Va) 運算並輸出第一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1 ,第四減法器28進行(Ve -Vb) 運算並輸出第二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2 ,之後再經由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30(對應系爭專利之脈衝寬度調變器)分別比較第一、第二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1 、Ve2(並非誤差信號,誤差信號為Ve) 與一鋸齒波號Vt,以提供PWM 脈衝至DC/DC 轉換器11、12。而系爭專利之每一脈衝寬度調變器係比較一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兩者脈衝寬度調變器所比較之信號及信號數量均不同,亦即證據3 之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30(對應系爭專利之脈衝寬度調變器)所比較之信號並非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號Vt,且未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故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E中「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
(6)證據3 圖2 揭露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30分別比較第一、第二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1 、Ve2 與一鋸齒波號Vt,以提供PWM 脈衝至DC/DC 轉換器11、12,進而調整通道電流I1、I2,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F「使用該多個PWM 信號調整該多個通道電流」之技術特徵。
(7)原告雖主張證據3 圖2 、圖3 與圖6 中,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30比較誤差信號Ve與鋸齒波電壓Vt,證據3 已完全揭露技術特徵(E2)。惟由證據3 之圖2 、圖3 與圖
6 可看出鋸齒波電壓Vt係與第一、第二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1 、Ve2 比較,而非誤差信號Ve,證據3 所揭露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其次,原告另主張證據3 圖2 與圖4 中,減法器25和26比較電流感測信號V1和V2,證據3 已完全揭露技術特徵(E3)。然證據3 之電流感測信號V1和V2之比較係由減法器25和26執行,而系爭專利之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比較係由脈衝寬度調變器,證據3 所揭露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所界定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再者,原告雖主張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第6 圖完全相同之技術。惟系爭專利第6 圖為系爭專利數個實施例其中之一,其中調變器52a 、52b並非比較鋸齒波信號與誤差信號VEA ,且該調變器52a、52b 未比較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此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E中所界定「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均有未合。
(8)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要件1A中「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要件1E中「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3 所揭露,故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
2、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證據3 並聯連接之第一DC/DC 轉換器11及第二DC/DC轉換器12為一單相DC/DC 轉換器,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脈衝寬度調變器所比較之信號及信號數量均不同,且證據3 並未記載任何關於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或動機,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發明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3 所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5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1、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技術特徵與證據5 之比對詳如附表3 。其中證據5 圖1 揭露一種4 相4 通道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該轉換器包括電流分配切換控制晶片1以及外接於控制晶片1 之降壓轉換電路( 包含Q1、L1、SD1)與電流分配電路( 包含R1、C1) ,其於輸出節點NODE5 提供輸出電壓,該電流分配電路用以平衡4 通道之電流,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A「一種多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平衡的方法,該轉換器具有一轉換器輸出以提供一輸出電壓,以及多個通道,每一該通道產生一通道電流,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之技術特徵。
(2)證據5 圖1 揭露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利用電阻R5與R6所構成之電阻分壓器,用以感測輸出節點NODE5 上的輸出電壓並回授至接腳FB,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B「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3)證據5 圖1 揭露該電流分配切換控制晶片1 之接腳ISNS
0 至ISNS3 接收電阻R1至R4與電容C1至C4之間的節點電壓V1至V4,而該電壓V1至V4係與各別通道電流成比例(發明說明第4 欄第34至37行,見舉發卷第205 頁),該電壓V1至V4可對應系爭專利之電流感測信號,故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C「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多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4)證據5 圖1 揭露一誤差放大器9 接收接腳FB之電壓以及由DAC7所提供之參考電位,而得到誤差信號EAOUT ,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D「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之技術特徵。
(5)證據5 圖1 揭露一加法電路SUM1將電流gmI 、k (Iavg)相加並減去I13 後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PWM1,並經由電阻R11 、RZ、電容C11 產生電壓提供給比較器8 之正輸入端,該脈衝寬度調變器PWM1將加法電路SUM1輸出之電流所產生的電壓與鋸齒波信號RA1 進行比較後,輸出
PWM 信號D1,其中gmI 係根據該誤差信號EAOUT 產生、電流Iavg為4 通道之平均電流、電流I13 係根據該電壓V1產生、k 為常數(以上係以PWM1為例進行分析,PWM2至PWM4之分析亦相類似)。證據5 之脈衝寬度調變器PWM1係將由電流(gmI +k (Iavg)-I13 )* (由電阻R11 、RZ、電容C11 所形成之阻抗)所產生之電壓與鋸齒波信號RA1 作比較,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每一脈衝寬度調變器係比較一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兩者脈衝寬度調變器所比較之信號及信號數量均不同,故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E中「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
(6)證據5 圖1 揭露一邏輯及閘極驅動器50會根據PWM 信號D1至D4來提供控制信號,以控制開關Q1至Q4來調整所對應之通道電流,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要件1F「使用該多個PWM 信號調整該多個通道電流」之技術特徵。
(7)原告雖主張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第8 圖完全相同之技術。惟系爭專利第8 圖為系爭專利數個實施例其中之一,其中比較器55(j) 將全部的電流感測信號VCS(1)到VCS(N)連接到各自的正輸入,並且減去負輸入的553(j)的第j 個電流感測信號VCS(j)的N 倍,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所界定「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採。
(8)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要件1E中「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5 所揭露,故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新穎性。
2、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每一該調變器比較該誤差信號與一鋸齒波信號,以及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其中一個與其他該多個電流感測信號的每一個」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與證據5 之脈衝寬度調變器所比較之信號及信號數量均不同,且證據5 並未記載任何關於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或動機,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發明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5 所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2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1、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
(1)程序部分:①按現行專利法第149 第2 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又「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乃法律適用原則,舉發案是否成立之實體判斷,應依專利核准時之法律;而有關舉發案所為程序之踐行,則應適用舉發審定時之法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於102 年12月5 日為系爭專利舉發審定(即原處分)時,自應適用原處分當時有效之專利法即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
102 年1 月1 日施行即現行第8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一、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者。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之規定,避免他人以相同之事實及證據,重複利用舉發制度,而妨害專利權之行使。
②訴外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智公司)曾於96
年10月17日以系爭專利有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為由,向被告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定系爭專利並未欠缺進步性或新穎性,於98年5 月18日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力智公司就審定結果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力智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前舉發案N01 因而確定之事實,有98年5 月18日專利舉發審定書在卷足憑(見舉發卷第147 至154 頁),而本件證據2 即為前舉發案N01 證據2 (2001年8 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
000 號「Multiphase converter with balancedcurrents 」專利案)之中國大陸對應案,雖前舉發案N01 之證據2 以英文表達,而本件證據2 以中文表達,然待證事實之實質內容相同,皆係以「證據2 之圖1 、圖2 」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提起舉發,主張不具新穎性,自仍屬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而前舉發案N01 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並已確定乙節,已如前述。則原告對同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自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即證據2 再為舉發主張不具新穎性,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有未合。
(2)實體部分:①縱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並未違反現行專利法第81條規定,
然證據2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可區分為要件1A至1F,各要件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 之比對詳如附表4 。
其中圖1 、圖2 及說明書第6 頁第9 至13行(見舉發卷第22頁)揭露一種4 相4 通道直流對直流轉換器10,其由該轉換器10之輸出36提供一輸出電壓,該轉換器10具有一控制電路14及4 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從每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流出的電流成比例地產生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並經由迴授路徑28a 至28d 迴授至控制電路14之輸入32a 至32d ,該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即為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所產生之信號,且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第19至21行(見舉發卷第22頁)指出該轉換器10能校正在轉換器通道之間電流的不平衡,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A「一種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平衡的方法,該轉換器具有一轉換器輸出以提供一輸出電壓,以及N 個通道,每一該通道產生一電流感測信號,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2 圖1 揭露該轉換器10之輸出36提供輸出電壓經由
迴授路徑34迴授至控制電路14之輸入32f ,亦即控制電路14感測該轉換器10之輸出36之電壓作為電壓感測信號,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B「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④證據2 圖1 及說明書第6 頁第9 至13行(見舉發卷第22
頁)揭露從每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流出的電流成比例地產生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並經由迴授路徑28
a 至28d 迴授至控制電路14之輸入32a 至32d ,該電壓VISENSE1至VISENSE4即為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所產生之信號,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C「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N 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⑤證據2 圖2 揭露一誤差放大器42根據一參考電壓REF 與
該轉換器輸出36之電壓VOUT產生一誤差信號VE/A,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D「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之技術特徵。
⑥證據2 圖2 揭露PWM 放大器68、70、72、74產生4 個
PWM 信號PWM1至PWM4,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以PWM 放大器68為例進行分析(PWM放大器70、72、74之分析亦類似) ,PWM 放大器68輸入端之差動信號為(68a -68b ),68b 為一鋸齒波信號,而68a =58b -58a ,其中58b 為誤差信號VE/A,而58a 之信號ΔI1=G1* [VISENSE1 -(VISENSE1+VISENSE2+VISENSE3+VISENSE4)/4] ,但證據2 並未揭露該G1的增益為4 ,由上式並無法得出ΔI1=[ (4 -1 )VISENSE1-(VISENSE2+VISENSE3+ VISENSE4 )] ,故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E中「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1 倍」之技術特徵。
⑦證據2 圖1 揭露控制電路14輸出訊號PWM1至PWM4調整4
個轉換器通道18a 至18d 之供應電流,故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F「使用該N 個PWM信號調整該N 個通道電流」之技術特徵。
⑧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要件1E中「該各
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
1 倍」之技術特徵既未為證據2 所揭露,故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
2、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倍」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25行至第8 頁第3 行(見舉發卷第21頁)指出該信號ΔI1表示轉換器通道18a 之電流與轉換器通道電流的整體平均值之間的差值,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之教示,並無理由將G1的增益設定為4 ,無法得出ΔI1=[ (4-1 )VISENSE1-(VISENSE2+VISENSE3+ VISENSE4 )] ,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所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2)原告雖主張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第8 圖完全相同之技術。惟系爭專利第8 圖為系爭專利數個實施例其中之一,其中比較器55(j) 將全部的電流感測信號VCS(1)到VCS(N)連接到各自的正輸入,並且減去負輸入的553(j)的第j 個電流感測信號VCS(j)的N 倍,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界定「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採。
(九)證據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1、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與證據3 之比對詳如附表5 。其中證據3 圖2 揭露一種具有多個並聯連接之直流電源供應電路之直流電源供應裝置,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具有第一DC/DC 轉換器11及第二DC/DC 轉換器12(即為2通道),該第一DC/DC轉換器11及第二DC/DC轉換器12分別產生第一通道電流I1及第二通道電流I2供應至負載13,並於輸出端14與15間提供一輸出電壓,且證據3 說明書第[0019]段(見舉發卷第12、16頁)指出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能平衡第一通道電流I1及第二通道電流I2,電流檢出器16及17係分別對通道電流I1及I2進行感測,而分別得到第一、第二電流偵測電壓V1、V2(對應系爭專利之電流感測信號)。惟證據3 圖2 及發明說明第[0010]段落(見舉發卷第12、17頁)指出該第一DC/DC 轉換器11及第二DC/DC 轉換器12係具有相同結構且並聯連接,然2 個單相之DC/DC 轉換器並聯後仍是單相DC/DC 轉換器,而非2 相DC/DC 轉換器,故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A中「一種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之技術特徵。
(2)證據3 圖2 揭露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利用電阻19a 及19
b 所形成之電路感測該直流電源供應裝置輸出端14與15間之輸出電壓,並自分壓節點19c 輸出對應於上開輸出電壓之一偵測電壓Vo,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B「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3)證據3 圖2 揭露電流檢出器16及17係分別對通道電流I1及I2進行感測,而分別得到第一、第二電流偵測電壓V1、V2,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C「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N 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4)證據3 圖2 揭露一誤差放大器21根據該偵測電壓Vo與一參考信號Vr產生一誤差信號Ve,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D「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之技術特徵。
(5)證據3 圖2 、圖3 及圖6 揭露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30產生2 個PWM 脈衝,每一個從一各自的差動信號導出,以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為例進行分析( 控制信號產生電路30之分析亦類似) ,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輸入端之差動信號為(Vt-Ve1 ),(如圖6 所示,當Vt大於Ve1時產生正脈衝,可看出是差動信號為Vt-Ve1 ,而非Ve1 -Vt,原告應有誤解),而Ve1 =Ve-Va,其中Va=V2-V1,故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輸入端之差動信號為(Vt -Ve1 )=Vt-(Ve-Va)=Vt-(Ve-(V2-V1
))=(Vt+V2)-(Ve+V1),其中Vt為一鋸齒波信號,Ve為誤差信號,V1、V2為第一、第二電流感測信號,由上式可看出證據3 之差動信號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E中所界定「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之技術特徵不同,故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要件1E之技術特徵。
(6)證據3 圖2 揭露控制信號產生電路29、30分別比較第一、第二經校正輸出電壓控制信號Ve1 、Ve2 與一鋸齒波號Vt,以提供PWM 脈衝至DC/DC 轉換器11、12,進而調整通道電流I1、I2,故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F「使用該N 個PWM 信號調整該N 個通道電流」之技術特徵。
(7)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要件1A中「一種
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要件1E中「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之技術特徵既未為證據3 所揭露,故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
2、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一種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證據3 並聯連接之第一DC/DC 轉換器11及第二DC/DC 轉換器12為一單相DC/DC 轉換器,與系爭專利產生差動信號的方式不同,且證據3 並未記載任何關於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或動機,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3 所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或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倍」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證據2 、證據3 均未記載任何關於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或動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2 、證據3 所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與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十一)證據5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1、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技術特徵與證據5 之比對詳如附表6 。其中證據5 圖1 揭露一種4 相4 通道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該轉換器包括電流分配切換控制晶片1以及外接於控制晶片1 之降壓轉換電路( 包含Q1、L1、SD1)與電流分配電路( 包含R1、C1) ,其於輸出節點NODE5 提供輸出電壓,該電流分配切換控制晶片1 之接腳ISNS0 至ISNS3 接收電阻R1號至R4與電容C1至C4之間的節點電壓V1至V4,而該電壓V1至V4係與各別通道電流成比例,該電壓V1至V4可對應系爭專利之電流感測信號,又電流分配電路用以平衡4 通道之電流,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A「一種N 相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中電流平衡的方法,該轉換器具有一轉換器輸出以提供一輸出電壓,以及N 個通道,每一該通道產生一電流感測信號,該方法包括下列步驟」之技術特徵。
(2)證據5 圖1 揭露該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利用電阻R5與R6所構成之電阻分壓器,用以感測輸出節點NODE5 上的輸出電壓並回授至接腳FB,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B「感測該輸出電壓以決定一電壓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3)證據5 圖1 揭露該電流分配切換控制晶片1 之接腳ISNS
0 至ISNS3 接收電阻R1至R4與電容C1至C4之間的節點電壓V1至V4,而該電壓V1至V4係與各別通道電流成比例(發明說明第4 欄第34至37行,見舉發卷第205 頁),該電壓V1至V4可對應系爭專利之電流感測信號,故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C「感測每一該通道電流以決定N 個電流感測信號」之技術特徵。
(4)證據5 圖1 揭露一誤差放大器9 接收接腳FB之電壓以及由DAC7所提供之參考電位,而得到誤差信號EAOUT ,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D「比較該電壓感測信號與一參考信號以決定一誤差信號」之技術特徵。
(5)證據5 圖1 揭露一加法電路SUM1將電流gmI 、k (Iavg)相加並減去I13 後輸入脈衝寬度調變器PWM1,並經由電阻R11 、RZ、電容C11 產生電壓提供給比較器8 之正輸入端,該脈衝寬度調變器PWM1將加法電路SUM1輸出之電流所產生的電壓與鋸齒波信號RA1 進行比較後,輸出
PWM 信號D1,其中gmI 係根據該誤差信號EAOUT 產生、電流Iavg為4 通道之平均電流、電流I13 係根據該電壓V1產生、k 為常數(以上係以PWM1為例進行分析,PWM2至PWM4之分析亦相類似)。證據5 用以產生PWM 信號之差動信號為電流(gmI +k (Iavg)-I13 )* (由電阻R11 、RZ、電容C11 所形成之阻抗)-鋸齒波信號RA1 ,由上式可看出證據5 之差動信號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E中所界定「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之技術特徵不同,故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E之技術特徵。
(6)證據5 圖1 揭露邏輯及閘極驅動器50會根據PWM 信號D1至D4來提供控制信號,以控制開關Q1至Q4來調整所對應之通道電流,故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要件1F「使用該N 個PWM 信號調整該N 個通道電流」之技術特徵。
(7)原告固主張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第8 圖完全相同之技術。惟系爭專利第8 圖為系爭專利數個實施例其中之一,其中比較器55(j) 將全部的電流感測信號VCS(1)到VCS(N)連接到各自的正輸入,並且減去負輸入的553(j)的第j 個電流感測信號VCS(j)的N 倍,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界定「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有未合。
(8)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要件1E中「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
1 倍」之技術特徵既未為證據5 所揭露,故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新穎性。
2、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該各自的差動信號的產生係藉由將該誤差信號及除了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之外的其他電流感測信號之和減去一鋸齒波信號及該對應通道的該電流感測信號的N -1 倍」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與證據5 所產生之差動信號不同,且證據5 並未記載任何關於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之教示、建議或動機,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發明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證據5所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並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證據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34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不具進步性,則被告就本件專利舉發案所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陳容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