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5號原 告 皇冠特殊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明耀(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樓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賴新發(董事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瑞勝紙器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8 月15日以「多格式餐盒共刀結構(二)」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307
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瑞勝紙器有限公司(下稱:瑞勝公司)提出證據1 之系爭專利之專利公報、證據2 之97年5 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紙製碗碟刀具的波浪共刀構造」新型專利案、證據3 之88年12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紙板滾切裝置」新型專利案、證據4 之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等為證,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3 年1 月14日(103 )智專三㈢05055 字第103200501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撤銷,則瑞勝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瑞勝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