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原 告 張敏雄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謝麗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麗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5 月4 日以「梅花冰」,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第D11900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謝麗卿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110 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110 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3 年3 月25日(103)智專三(一)03039 字第1032040285002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3 年8 月6 日經訴字第103061075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就第00000000號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謝麗卿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舉發人謝麗卿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