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聲 請 人 素手浣花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健智代 理 人 林佐偉律師
周于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敏雄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而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