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2104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3原告英商佛羅倫斯流行(喬西)有限公司45代表人安娜貝拉‧范侖鐵諾(董事長)67訴訟代理人楊敏玲律師8被告經濟部9代表人鄧振中(部長)1011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12代表人嘉瑞利‧波樂西131415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16定如下:
17主文18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9理由20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21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22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3二、原告前於民國80年9月2日以「GVStylised」商標,指定使用24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64類25之「皮革,包括皮帶、漆皮、牛皮、人造皮、合成皮、塑膠皮
26、合成纖維製革」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27申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55600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1信股1,權利期間至91年3月31日止,嗣原告於90年11月15日申2請延展系爭商標之註冊,經智財局實質審查核准,並公告於913年11月1日出版之第29卷第21期商標公報。而後,訴外人義4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於100年3月30日以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5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申請評定時商標法第23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智財局審查期間,適商7標法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8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9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10而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11項第11款規定,案經智財局審查,認本件已逾申請評定之512年除斥期間,以103年5月28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13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嗣訴外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14司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4年1月5日經訴字第115030613004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16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17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18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之權利或法律19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20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24法官張銘晃25法官杜惠錦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7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1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2書記官林佳蘋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