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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行專訴字第 15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原告李正春高鴻遠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黃志偉參加人陳薇亦訴訟代理人謝宗穎律師劉偉立律師蔡緯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119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1信股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見本院卷第114頁)。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8年5月15日以「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6605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陳薇亦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以103年7月29日(103)智專三(三)05123字第103210319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3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1199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遂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第00000000NO1由被告負擔。並主張:

否為「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即應就系爭專利確定其申請專利範圍為何、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為何、確認申請專利之創作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2的差異為何,再據以分析並敘明理由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

查傳統的熱泵因受限於壓縮機之操作範圍,以致連續式出水溫度無法達到攝氏65度,只能使用於三溫暖、泳池、浴室等商業方面,而無法應用於工業上,且相對影響到冷熱回收節能功效。而系爭專利為了解決前揭工業上之應用問題,遂開發設計出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將傳統熱泵之R22冷媒更換為R-134a冷媒,利用電腦模擬熱泵系統之運作條件,以訂定出壓縮機1、冷凝器3、膨脹閥5及蒸發器7之數據表,再配合壓縮機、板式熱交換器、膨脹閥等業者共同研討對策,以修改馬達線圈、馬達效益、馬達操作區間、板熱結構及進出水方式,然後進行設計、採購及製作出熱泵原型機,再進行熱泵運作測試達到各項功能條件後,即開始廣泛使用於工業上。且由系爭專利熱泵型錄(即熱式高溫熱泵HTHP)及其主機性能規範表(參原告於舉發階段所提出之附件1),即可確知冷凝器(熱水器)3採2用板式熱交換器,水流量為18.3LPM,水壓降則為0.5kg/cm,其熱交換出水溫度達到攝氏75度,能夠直接廣泛應用於工業、商業、服務業及住宅使用,以解決傳統熱泵之長時間批次加熱效率不佳的缺失。因此系爭專利已符合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且非屬一般性質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更非為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或醫藥品。

系爭專利之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之技術手段及其特徵為:熱泵之壓縮機1壓送出R-134a冷媒,以依序通過第一管路2、冷凝器3、第二管路4、膨脹閥5、第三管路6及蒸發器7,再經由第四管路8吸送入壓縮機1;第一管路2內之R-134a冷媒壓力32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R-134a冷媒以25-30kg2/cmG壓力通過冷凝器3,而產生前所未見之龐大熱值進行製熱,使冷凝器3之即熱式熱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R-134a冷媒依序經由第二管路4、膨脹閥5、第三管路6及蒸發器7,以對蒸發器7之冷介質進行製冷,能夠提高冷熱雙效節能效率,增進使用功效,更節省能源。而且前揭技術特徵,係結合壓縮機1、第一管路2、冷凝器3、第二管路4、膨脹閥5、第三管路6及蒸發器7與第四管路8,在彼此互相作用下,而能應用於工業上連續式熱交換出水溫度達到攝氏65度以上。

1公告編號第I300118號「可供應熱水之超導節能熱交換裝置」專利並不相同:

1熱交換裝置在壓縮機31連接一冷凝單元5,而冷凝單元5具有一可接受外界水源如水塔9並可貯存水的外水箱51,及一穿設於該外水箱51的第二超導熱管組52。而第二超導熱管組52具有一鄰近外水箱51的第二傳導座521、多數根插設於第二傳導座521的第二熱管522、一往復彎繞地設於第二傳導座521內的第二盤管523,及多數片間隔地套設於外水箱51內之第二熱管522的第二鰭片524,且第二熱管522插設於外水箱51內。當壓縮機31運轉時,會將冷媒壓縮成為高壓高熱之狀態,並經由第一管路33推送至冷凝單元5之第二超導熱管組52中;利用第一根第二熱管522的傳熱作用,可將在第二盤管523內冷媒的熱量傳遞至外水箱51,以加熱內部的水,因此外水箱51的熱水就可作為洗澡或其他之用。

1熱交換裝置之冷凝單元5之外水箱51即為貯水式加熱筒,且第二超導熱管組52內部冷媒與外水箱51內部貯水必須進行長時間批次熱交換作用,才可逐漸提高外水箱51之水溫,因此無法增進加熱效率。但系爭專利能夠解決證據1之4長時間批次加熱效果不佳之缺失,且更節省能源,是以系爭專利與證據1之結構裝置迥異,甚為明確。

2公告編號第474371號「壓縮機之冷卻散熱機構」專利完全不同:

證據2係適用於除濕機或冰箱等具小流量冷媒之壓縮機上,可增進其受壓縮後之高壓高溫冷媒的冷卻散熱效果的冷卻散熱機構。雖證據2在創作說明中已敘述「冷媒(如圖二之A點;約2為1.2kg/cm,32℃,以R-134a冷煤為例)經過壓縮機1內的馬達15驅動一偏心機構16來活動活塞132在氣缸131內進行直線往返運動,將低壓低溫冷媒氣體壓縮成高壓高溫冷媒氣體。這時排氣閥片(圖中未示)打開,將高壓高溫冷媒氣體吐出至汽2缸蓋133內的小容積室(如圖二之B點;約12.3kg/cm,110℃2)。」惟此種壓縮機之R-134a冷媒壓力(12.3kg/cm)設計,根本無法有效提高習知熱泵之加熱效果。

3公告號第335888號「熱泵兼冷水機系統裝置」專利完全不同:

由證據3之熱泵兼冰水機系統裝置特指使用於三溫暖或溫水泳池之裝置,其壓縮循環中於冷凝器上裝設有第一組交換器與保溫熱水槽利用循環泵進行強制熱交換,而其蒸發器上裝設有第三組交換器與保溫儲冰水槽,以利用循環泵進行強制熱交換。

惟此種熱泵兼冰水機系統,根本無法有效提高冷熱雙效節能效率。

2),其比對結果為代碼6,即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是以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之相關規定,且系爭專利已榮獲101年國家發明創作獎(參舉發階段所提之附件3),更可作為具有進步性之憑據。

5效率,增進使用功效,能解決證據1之長時間批次加熱效果不佳之缺失,且縱將證據1、2、3之結構裝置直接組合,其技術手段與特徵仍與系爭專利各不相同,證據1、2、3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規之情事,系爭專利自應視為非能輕易完成又能增進功效,已具備核准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進步性要件。

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抗辯:

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且非屬一般性質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更非為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爭專利並未違反新型定義,先為敘明。

1與證據1、2比對後,不同處僅在於第一管路2內之冷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以通過冷凝器進行製熱,使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之冷媒壓力與溫度、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並不會改變或影響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構特徵。依現行102年發布之舉發審查基準4.3.1.3有關實體要件之爭執進步性之審查規定,若非結構特徵不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則應將該非結構特徵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只要先前技術揭露所有結構特徵,即可認定不具進步性。

2、3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請參酌原處分書理

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證據1、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66,且系爭專利已榮獲101年國家發明創作獎,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云云。惟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於比對結果代碼之意義最後一行記載:「本技術報告關於請求項之比對結果,僅供參考」。再者,系爭專利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引用文獻1、2與舉發證據1至3並非完全相同。因此,在不同先前技術之比對下,專利要件之判斷可能會有不同。是以比對結果代碼6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一定保證系爭專利符合專利要件,若有不同先前技術作為比對,則其比對結果亦有可能改變,故無法以系爭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就認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

並抗辯:

中關於新型的定義,且該方法特徵亦如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所提舉發理由書所述,其在說明書中未予充分揭露(參舉發理由書第7頁劃線部分)。

1之結構特徵全部揭露,唯一不同者係非結構特徵(方法特徵),惟依智財局審查基準所定,屬於習知技術的應用,即熟悉該項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藉由證據2圖2的數據可輕易推論完成。

2乃附屬項,亦是非結構特徵,請求項3、4雖係結構特徵,惟於其他引證案中亦已全部揭露。

五、本件適用法律及爭點: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5月15日,被告審查核准專利日為978年8月4日,參加人於101年7月1日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103年7月29日作成原處分,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119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適用核准審定時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規定。

69頁)1及2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及2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1、2及3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1及2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否已充分揭露?

六、本院判斷:系爭專利係一種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包含有一壓縮機壓送出R-134a冷媒,以依序通過第一管路、冷凝器、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再經由第四管路吸送入壓縮機;2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以通過冷凝器進行製熱,使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冷媒依序經由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以對蒸發器之冷介質進行製冷;使本創作熱泵能夠提高冷熱雙效節能效率,兼具熱水機、冰水機與空調機功能,並且8增進使用功效,有新型專利說明書摘要可稽(第00000000號申請卷─下稱申請卷,第11頁)。

系爭專利第1圖係配置圖;第2圖係系統方塊圖;第3圖係另一實施例系統配置圖(如附件1所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4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4項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

熱泵,包含有一壓縮機壓送出R-134a冷媒,以依序通過第一管路、冷凝器、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再經由第四管路吸送入壓縮機;第一2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以通過冷凝器進行製熱,使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冷媒依序經由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以對蒸發器之冷介質進行製冷。

1項所述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其中該2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7-29kg/cmG,溫度為攝氏106-110度。

2項所述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其中該蒸發器設為冰水機。

2項所述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其中該蒸發器設為空調機。

1為97年8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公告號:I300118)「可供應熱水之超導節能熱交換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5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91技術內容:

證據1係一種可供應熱水之超導節能熱交換裝置,包含主機、蒸發單元,及冷凝單元,該主機具有壓縮機、膨脹閥,及分別與壓縮機、膨脹閥連接的第一、二管路,該蒸發單元具有第一超導熱管組,該第一超導熱管組具有第一傳導座、多數根插設於第一傳導座的第一熱管,及位於第一傳導座內的第一盤管,該冷凝單元具有外水箱,及第二超導熱管組,該第二超導熱管組具有第二傳導座、多數根插設於第二傳導座的第二熱管,及位於第二傳導座內的第二盤管,前述第二熱管還插設外水箱,利用第一、二超導熱管組之每一根第一、二熱管的高導熱效率,迅速進行熱的傳遞,有發明摘要附卷可按(第00000000NO1號舉發卷─下稱舉發卷,第115頁)。

1主要圖式:

證據1第4圖係作動流程示意圖(如附件2-1所示)。2為91年1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公告號:474371)「壓縮機之冷卻散熱機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5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2技術內容:

證據2係一種壓縮機之冷卻散熱機構,藉由在壓縮機殼體內近底部處增設一分隔板,以將殼體內部空間分隔成一位於上方之第一容積室其內容置有低溫低壓冷媒、以及下方之第二容積室其內容置高溫高壓冷媒。經設置於第一容積室內之壓縮裝置將低溫低壓冷媒壓縮成為高壓高溫冷媒後,藉由導管先引入第二容積室後再流出壓縮機外。由於壓縮機之潤滑油是位於第一容積室且因會重力接觸於分隔板,所以高壓高溫10冷媒可透過較大面積之分隔板散熱至潤滑油、也可以透過殼體直接散熱至外界環境,不僅具有較佳之散熱效能以及冷凍能力,且幾乎不會增加多少生產成本,有創作摘要附卷可查(舉發卷第14頁背面)。

2主要圖式:

證據2圖二係熱循環之冷媒的莫里耳曲線圖(如附件2-2所示)。

3為87年7月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公告號:335888)「熱泵兼冰水機系統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5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3技術內容:

證據3係一種熱泵兼冰水機系統裝置,尤指一種使用於溫水泳池、三溫暖之裝置,藉由熱泵兼冰水機之造熱、制冷特性不斷製造熱水與冰水供應時,以其控制箱配合溫度檢測而得適時控制各調節泵運作,以避免其非正常之停機狀態,如此還未見效得再控制減其壓縮機壓力,而平時得將環境廢熱、廢冷回收而促使壓縮循環持續,據以達到熱泵兼冰水機之持續運轉供應而不致輕易停機,有創作摘要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0頁背面)。

3主要圖式:

證據3第2圖係壓縮循環系統圖(如附件2-3所示)。1及2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與證據1、證據2之技術對應簡表:

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1證據2一種高溫冷熱雙效第4圖及說明書第8說明書第2頁第1811節能熱泵,包含有頁第13至21行記至23行記載:「以習一壓縮機壓送出載:「可供應熱水之用的小流量冷媒(一R-134a冷媒,以超導節能熱交換裝置般係指操作功率低於依序通過第一管的第一較佳實施例,1000kcal/hr者)冰路、冷凝器、第二包含一主機3、一設箱的壓縮機1為管路、膨脹閥、第置在該主機3內的蒸例…,此時冷媒狀態三管路及蒸發器,發單元4,及一位於如圖二之A點;約2再經由第四管路吸該主機3外的冷凝單為1.2kg/cm,32送入壓縮機;元5。該主機3具有℃,以R-134a冷媒一可壓縮冷媒的壓縮為例機31、一可使冷媒降壓的膨脹閥32、一連接該壓縮機31並供冷媒流通的第一管路33,及一連接該膨脹閥32並供冷媒流通的第二管路34。該主機3之壓縮機31、第一管路

33、冷凝單元5、第二管路34、膨脹閥32,及蒸發單元4構成一可供冷媒流通其中的循環迴路。」第一管路內之冷第4圖及說明書第第2圖及說明書第媒壓力為25-30k10頁第11至15行3頁第4至14行2g/cmG,溫度為記載:「當該主機3記載:「將高壓高溫攝氏100-115之壓縮機31運轉冷媒氣體吐出至汽度,以通過冷凝時,會將冷媒壓縮成缸蓋133內的小容器進行製熱,使為高壓高熱之狀態,積室(如圖二之B冷凝器之熱交換並經由該第一管路點;約12.3kg/cm2出水溫度為攝氏33將之推送至該冷,110℃)。然後45-80度;凝單元5之第二超導冷媒經由導管14熱管組52中。利用流到外殼11上的每一根第二熱管522冷媒排出口112,的傳熱作用,可將在再接上壓縮機1外該第二盤管523內冷的冷凝管(圖中未媒的熱量傳遞至該外示),經冷凝管的散12水箱51,以加熱內熱後,在冷凝管出部的水」口處,已將高壓高*未揭露「第一管路溫冷媒氣體變成高內之冷媒壓力為25-壓中溫的液態冷媒230kg/cmG,溫度為(如圖二之C點;2攝氏100-115度」及約12.3kg/cm,45「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未揭露「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及「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冷媒依序經由第第4圖及說明書10二管路、膨脹頁第18至22行記閥、第三管路及載:「當冷媒經過該蒸發器,以對蒸膨脹閥32時,其壓發器之冷介質進力會降低。當冷媒壓行製冷。力降低時,其溫度亦會隨之下降,使得冷媒在流經該蒸發單元4之第一盤管423時,透過每一根第一熱管422的傳熱作用,將外界的熱量吸入,使得吹出所述第一鰭片424的風成為冷氣,可作為冷房之用」由於傳統冷熱回收交換設備主要由壓縮機壓送出高壓高溫氣態冷媒,再通過冷凝器進行熱交換帶走潛熱量,而相對於冷凝器之進出水進行製熱,以提高出水溫度成為熱水。同時氣態冷媒發生相態變化成為高壓高溫液態冷媒,並且繼續降溫至過冷卻狀態。隨即液態冷媒經由乾燥過濾器及13膨脹閥,而通過蒸發器進行製冷作用,使液態冷媒吸收蒸發器之進出水(或相對空間氣流)的熱量,以降低出水溫度成為冷水或冰水。同時液態冷媒蒸發成氣態,而被壓縮機吸入及往外壓送。現今冷熱回收交換設備雖然能夠兼具熱水機與冰水機或空調機功能,並且節省能源。惟其壓縮機與冷凝器配合使用R22及R-134a冷媒狀態下,因為冷媒本身壓力不足,及冷凝器熱交換結構因素,以致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未達理想,而相對影響冷熱回收節能功效等缺點。(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先前技術】)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提供一種熱泵以壓縮機壓送出2R-134a冷媒壓力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以通過冷凝器進行製熱,使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而且冷媒依序經由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以對蒸發器之冷介質進行製冷;使熱泵能夠提高冷熱雙效節能效率,兼具熱水機、冰水機與空調機功能,並且增進使用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至4頁【新型內容】)1與證據1、證據2進行技術比對,說明如下:

1「一種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包含有一壓縮機壓送出R-134a冷媒,以依序通過第一管路、冷凝器、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再經由第四管路吸送入壓縮機」之技術特徵,由證據1圖4及說明書第8頁第13至21行記載:「可供應熱水之超導節能熱交換裝置的第一較佳實施例,包含一主機3、一設置在該主機3內的蒸發單元4,及一位於該主機3外的冷凝單元5。該主機3具有一可壓縮冷媒的壓縮機31、一可使冷媒14降壓的膨脹閥32、一連接該壓縮機31並供冷媒流通的第一管路33,及一連接該膨脹閥32並供冷媒流通的第二管路34。該主機3之壓縮機31、第一管路33、冷凝單元5、第二管路34、膨脹閥32,及蒸發單元4構成一可供冷媒流通其中的循環迴路。」之內容(舉發卷第25頁背面),顯見證據1超導節能熱交換裝置包含有一壓縮機31供冷媒流通,以依序通過第一管路33、冷凝單元5、第二管路34、膨脹閥32、膨脹閥與蒸發單元間管路及蒸發單元4,再經由蒸發單元與壓縮機間管路吸送入壓縮機31。

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壓縮機」、「第一管路」、「冷凝器」、「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蒸發器」及「第四管路」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壓縮機31」、「第一管路33」、「冷凝單元5」、「第二管路34」、「膨脹閥32」、「膨脹閥與蒸發單元間管路」、「蒸發單元4」及「蒸發單元與壓縮機間管路」之技術內容。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管路中以R-134a冷媒作為冷熱交換介質雖未揭露於證據1中,惟由證據2說明書第2頁第18至23行記載:「以習用的小流量冷媒(一般係指操作功率低於1000kcal/hr者)冰箱的壓縮機12為例…,此時冷媒狀態如圖二之A點;約為1.2kg/cm,32℃,以R-134a冷媒為例)」之內容(舉發卷第13頁),可知系爭專利之「R-134a冷媒」已揭露於證據2之「R-134a冷媒」,且用於冷熱循環之壓縮機以R-134a冷媒作為冷熱交換介質係屬習用技術之運用。

1之「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5-30kg/c2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以通過冷凝器進行製熱,使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之技術特徵15,由證據1圖4及說明書第10頁第11至15行記載:「當該主機3之壓縮機31運轉時,會將冷媒壓縮成為高壓高熱之狀態,並經由該第一管路33將之推送至該冷凝單元5之第二超導熱管組52中。利用每一根第二熱管522的傳熱作用,可將在該第二盤管523內冷媒的熱量傳遞至該外水箱51,以加熱內部的水」之內容(舉發卷第24頁背面),顯見證據1可利用第一管路33將冷媒推送至冷凝單元5,並利用每一根第二熱管522的傳熱作用,使冷凝器之熱量經傳遞而交換出以加熱盤管內部的水,故系爭專利利用冷媒通過冷凝器進行製熱以使冷凝器產生熱交換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之冷媒推送至冷凝單元而使冷凝單元之熱管與盤管產生熱交換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然而,2系爭專利之「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及「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1所揭露。

1之「冷媒依序經由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以對蒸發器之冷介質進行製冷」技術特徵,由證據1圖4及說明書第10頁第18至22行記載:「當冷媒經過該膨脹閥32時,其壓力會降低。當冷媒壓力降低時,其溫度亦會隨之下降,使得冷媒在流經該蒸發單元4之第一盤管423時,透過每一根第一熱管422的傳熱作用,將外界的熱量吸入,使得吹出所述第一鰭片424的風成為冷氣,可作為冷房之用」(舉發卷第24頁背面),顯見證據1利用冷媒經第二管路將冷媒推送至膨脹閥、管路及蒸發單元,並利用蒸發單元第一盤管與第一熱管的傳熱作用將外界的熱量吸入,使吹出風成為冷氣,故系爭專利利用冷媒經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16器而對蒸發器之冷介質進行製冷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之冷媒經第二管路將冷媒推送至膨脹閥、管路及蒸發單元,並利用蒸發單元第一盤管與第一熱管的傳熱作用將外界的熱量吸入而吹出冷風之技術內容所揭露。

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第5-1-22及5-1-23頁之「4.3.1.3有關實體要件之爭執」規定:「新型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具體表現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惟新型專利實體要件之審查仍應就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為之。新型請求項之新穎性審查,單一先前技術必須揭露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包括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及非結構特徵(例如材質、方法),始能認定不具新穎性。然而,新型請求項之進步性審查,應視請求項中所載之非結構特徵是否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而定;若非結構特徵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則先前技術必須揭露該非結構特徵及所有結構特徵,始能認定不具進步性;若非結構特徵不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則應將該非結構特徵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只要先前技術揭露所有結構特徵,即可認定不具進步性。」,又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4-1-2及4-1-3頁之「3.1.2.1形狀」規定:「氣體、液體、粉末狀、顆粒狀等物質或組成物,因不具確定形狀,均不符合形狀的規定。例如由碳粉、燃料及氧化劑混合而成的粉粒狀物,因屬無確定形狀之組成物,不符合形狀的規定。」及第4-1-3頁之「3.1.2.2構造」規定:「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者。…至於物質之分子17結構或組成物之組成,並不屬於新型專利所稱物品之構造」。基上,由於系爭專利所使用之冷媒已揭露於證據2之R-134a冷媒,至於系爭專利未為證據1所揭露之「第一管2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及「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技術特徵部分,僅是冷媒之壓力及溫度之狀態,而系爭專利之冷媒並不具確定形狀,又無法以冷媒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故冷媒不符合新型所定義之形狀或構造的規定。

2「冷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僅為冷媒壓力及溫度之狀態;及「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均係屬非結構特徵,且此非結構特徵不會改變或影響系爭專利所具有之「壓縮機」、「第一管路」、「冷凝器」、「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蒸發器」及「第四管路」等之結構特徵,亦即系爭專利之冷媒並不會改變或影響上述設備之結構,故依前開說明系爭專利未為證據1所揭露之「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及「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之技術特徵部分,應視為屬習知技術之運用。況且,由證據2圖二及說明書第3頁第4至14行記載:「將高壓高溫冷媒氣體吐出至汽缸蓋133內的小容2積室(如圖二之B點;約12.3kg/cm,110℃)。然後冷媒經由導管14流到外殼11上的冷媒排出口112,再接上壓縮機1外的冷凝管(圖中未示),經冷凝管的散熱後,在冷凝管出口處,已將高壓高溫冷媒氣體變成高壓中溫的2液態冷媒(如圖二之C點;約12.3kg/cm,45℃)」之內容(舉發卷第3頁背面),是以證據2之冷媒於冷熱循環182管路中,可由B點已揭露冷媒壓力約為12.3kg/cm及溫度為110℃之狀態,經冷凝管的散熱後而變成高壓中溫(壓2力為12.3kg/cm,溫度為45℃)的C點之狀態,故冷媒狀態僅須經由冷熱交換循環設備之習用壓縮機、冷凝管、蒸發器等構件之習知技術運用,即可達成冷媒狀態之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壓縮機」、「第一管路」、「冷凝器」、「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蒸發器」及「第四管路」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壓縮機31」、「第一管路33」、「冷凝單元5」、「第二管路34」、「膨脹閥32」、「膨脹閥與蒸發單元間管路」、「蒸發單元4」及「蒸發單元與壓縮機間管路」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R-134a冷媒」已揭露於證據2之「R-134a冷媒」,且屬習用技術之運用;系爭專利之冷媒通過冷凝器進行製熱以使冷凝器產生熱交換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冷媒推送至冷凝單元而使冷凝單元之熱管與盤管產生熱交換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冷媒經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而對蒸發器之冷介質進行製冷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冷媒經第二管路將冷媒推送至膨脹閥、管路及蒸發單元,並利用蒸發單元的傳熱作用而吹出冷風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未為證據12所揭露之「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及「交換出水溫度為攝氏45~80度」技術特徵部分係屬習知技術之運用。

系爭專利與證據1及證據2均為利用冷媒進行製熱與製冷之高溫冷熱循環設備,系爭專利與證據1、證據2皆具有壓縮機、冷凝器、膨脹閥、蒸發器及依序相互連接之管路19等構件所組成,並用於解決冷凝器及蒸發器所產生之熱的交換傳遞,三者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冷熱循環設備結構之相關技術領域,對於冷熱交換循環設備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即有明顯組合證據1及證據2間關連技術之動機。因此,系爭專利欲利用冷熱循環裝置管路中之冷媒壓力及溫度之差異來使循環裝置產生交換水溫之不同,而證據1、證據2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冷凝器及蒸發器之熱能產生的關連技術,證據1已揭露冷熱循環裝置主要結構,冷熱交換循環設備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冷熱循環裝置所產生之冷媒壓力及溫度的狀態,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及證據2組合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及2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2依附於請求項1,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2第一管路內之冷媒壓力為27-29kg/cmG,溫度為攝氏106-110度」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1與證據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2雖進一步界定冷媒之壓力為27-29k2g/cmG,溫度為攝氏106-110度,惟系爭專利之冷媒壓力及溫度僅為冷媒之狀態,並非屬新型所定義之形狀或構造,其未能改變或影響系爭專利所組成之結構,為冷熱交換循環設備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輕易改變冷媒之壓力及溫度即能達成,係屬習知技術之運用。

2依附於請求項1,而系爭專利請求20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僅為習知技術之運用,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整體技術特徵實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及2組合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1、2及3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3依附於請求項2,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蒸發器設為冰水機」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1及2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3請求項1記載:「一種熱泵兼冰水機系統裝置,…而其蒸發器上裝設有第三組交換器與保溫儲冰水槽利用循環泵進行強制熱交換…」。顯見證據3以蒸發器之第三組交換器與保溫儲冰水槽進行熱交換來達到維持保溫儲冰水槽溫度,故系爭專利之「蒸發器設為冰水機」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蒸發器可維持保溫儲冰水槽之技術內容。

3依附於請求項2,而系爭專利之「蒸發器設為冰水機」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之蒸發器可維持保溫儲冰水槽之技術內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整體技術特徵實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

1、2及3組合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1及2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4依附於請求項2,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蒸發器設為空調機」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1及2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1說明書第10頁第18至22行記載:「冷媒在流經該蒸發單元4之第一盤管423時,透過每一根第一熱管21422的傳熱作用,將外界的熱量吸入,使得吹出所述第一鰭片424的風成為冷氣,可作為冷房之用。」(舉發卷第24頁背面),顯見證據1之蒸發單元可作為冷房使用,故系爭專利之「蒸發器設為空調機」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之蒸發單元可為冷房使用之技術內容。

4依附於請求項2,而系爭專利之「蒸發器設為空調機」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蒸發單元可為冷房使用之技術內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整體技術特徵實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及2組合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之操作範圍,以致連續式出水溫度無法達到攝氏65度,只能使用於三溫暖、泳池、浴室等商業方面,而無法應用於工業上,且相對影響到冷熱回收節能功效。另系爭專利為了符合工業上連續式熱交換出水溫度達到攝氏65度以上的理想目標,將傳統熱泵之R22冷媒改換為R-134a冷媒,利用電腦模擬熱泵系統之運作條件,以訂定出壓縮機1、冷凝器3、膨脹閥5及蒸發器7之數據表,再配合德國專業壓縮機廠商、板式熱交換器廠商、膨脹閥廠商共同研討對策,以修改馬達線圈、馬達效益、馬達操作區間、板熱結構及進出水方式,然後進行設計、採購及製作出熱泵原型機,再進行熱泵運作測試達到各項功能條件後,即開始廣泛使用於工業上。因此系爭專利熱泵已符合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且非屬一般性質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更非為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或醫藥品云云,經查:

92年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22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定有明文,故系爭專利有無具進步性係以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以觀,並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進行技術比對,進而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R-134a,並以電腦模擬獲得相關數據,配合廠商製造及設計改變馬達、板熱等結構,並測試而製作出熱泵原型機等階段,係屬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之創作過程或方法,而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系爭專利之熱泵雖已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惟系爭專利並未對熱泵結構有進一步之限定,例如上述藉由改變冷媒而改變馬達或板熱等結構,並未在說明書及圖式中記載,且其技術內容比對業如前述,其中該熱泵之結構亦已揭露於證據1之壓縮機等組成構件中,是原告此主張並不可採。

1、2、3不相同;縱使將證據1、2、3之結構裝置直接組合,其技術手段與其特徵仍與系爭專利各不相同,因此證據1、2、3之內容乃皆為不具撤銷系爭專利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之規定云云,惟查:

3頁第1至4段指出系爭專利係一種利用R-134a冷媒進行製熱與製冷之高溫冷熱雙效節能熱泵,且習知採用冷熱回收交換設備主要由壓縮機壓送出高壓高溫氣態冷媒,再通過冷凝器進行熱交換而製熱,以提高出水溫度為熱水,同時氣態冷媒發生相態變化繼續降溫至過冷卻狀態,隨即液態冷媒經膨脹閥而通過蒸發器進行製23冷,以降低出水溫度成為冷水或冰水,同時液態冷媒蒸發成氣態又被壓縮機吸入而重新進行相同之循環過程。而系爭專利所欲改善重點係在冷媒壓力不足及冷凝器熱交換結構等問題,爰於申請專利範圍中界定「第一管路內之冷媒2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並由此界定使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達到攝氏45-80度。系爭專利欲解決上開問題雖界定冷媒之壓力及溫度,惟並未進一步限定壓縮機及冷凝器熱交換之結構。再者,證據1為可供應熱水之超導節能熱交換裝置,其說明書第10頁第3及4段揭露該裝置具有習用之壓縮機、冷凝單元、膨脹閥、蒸發單元及其依序相連之管路結構(舉發卷第24頁背面);證據2為壓縮機之冷卻散熱機構,其說明書第2頁第1段揭露該冷卻散熱機構適用於除濕機或冰箱等具小流量冷媒之壓縮機上,可增進其受壓縮後之高壓高溫冷媒的冷卻散熱效果的冷卻散熱機構(舉發卷第13頁);證據3為熱泵兼冰水機系統裝置,其說明書第2頁第3段揭露傳統的冷氣機運轉原理與熱泵的蒸氣壓縮循環幾乎相同,熱泵系統是在動態狀況下運轉,因冷凝器熱交換的關係,一般可提昇水溫自55℃至70℃之間。由證據1、證據2及證據3所揭露冷熱交換循環過程,可知其等結構上具有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壓縮機、第一管路、冷凝器、第二管路、膨脹閥、第三管路及蒸發器、第四管路等組成構件,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自可相互結合並加以運用。

2媒壓力為25-30kg/cmG,溫度為攝氏100-115度」,並由此界定可使冷凝器之熱交換出水溫度達到攝氏45-80度,惟由證據3已可知熱泵系統在運轉下能使冷凝器之熱交換讓水24溫提昇自55℃至70℃之間之習知技術,且證據2冷媒於冷熱循環管路之B點已揭露冷媒壓力及溫度等狀態,故此冷媒狀態為冷熱交換循環設備製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證據2組合之先前技術的習知技術運用即能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及4,證據1、證據2及證據3組合之技術內容亦能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因此,原告此主張理由並不足採。

101年2月27日核發之系爭專利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因此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中,可確定系爭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且系爭專利已榮獲101年國家發明創作獎,更可作為具有進步性之憑藉云云,惟查:

92年專利法第103條規定所作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係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判斷資訊,以供其行使權利或利用權利時參酌,不論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該專利權並不因評價內容,即確認專利權之效果。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觀諸92年專利法第103條之修正理由第三項所載,其中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功能上具有公眾審查之性質,從而對於申請技術報告之資格,不應予以特別限制,而應使任何人皆能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故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25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2雖與被告所提之證據2相同,惟證據1及證據3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引用之文獻,且本件係以證據1及2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2及4不具進步性,及證據1、2及3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引用文獻並不完全相同。況且,系爭專利之技術報告僅是專利專責機關製作完成後提供申請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該技術報告中比對結果有無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之事由,並未經舉發審查程序之審定,故該技術報告之請求項比對結果僅可供參考。然而,系爭專利是否有效,係經兩造及參加人之攻防事證而據以審查,以詳查系爭專利內容與證據1、證據2及證據3間技術差異之機會,其效力與專利技術報告書不同,並無互為拘束之效力,原告認依系爭專利之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系爭專利請求項1應具進步性,顯屬對於技術報告之性質有所誤解。另依前開所述,系爭專利有無具進步性係以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進行技術比對,而與系爭專利有無榮獲101年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認定無涉。因此,原告此主張理由並不足採。

1.證據1及證據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證據1及證據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3.證據1、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4.證據1及證據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違反92年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而為「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原處分,並無違誤26。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請求00000000NO1號專利舉發事件另為適當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惠如法官張銘晃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者,得不委任律師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為訴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27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形之一,經最高行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訟代理人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及委任書。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書記官林佳蘋28附件1:系爭專利主要圖面:

系爭專利第1圖係配置圖;第2圖係系統方塊圖;第3圖係另一實施例系統配置圖。

29附件2-1:證據1圖4係作動流程示意圖。

30附件2-2:證據2圖二係熱循環之冷媒的莫里耳曲線圖。

附件2-3:證據3第2圖係壓縮循環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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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