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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行專訴字第 10 號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2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3抗告人4即聲請人吳東法5上列抗告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請補6充判決及更正判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所為聲請7均駁回的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8幣1,000元,但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9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10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2審判長法官蔡惠如13法官杜惠錦14法官蕭文學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不得抗告。17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18書記官鄭郁萱1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