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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行專訴字第 111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11號原 告 章志銘訴訟代理人 吳宏亮 專利師

李伯昌 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郭瑜芬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專利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瑜芬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以「棘齒輪」向被告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設計第D1589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2 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5 月25日(104) 智專三㈠03019 字第10420669730 號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4年9 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45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並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