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銀樹(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維文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呂正仲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4 月9 日經訴字第104063022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嗣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請求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 至4 之部分均撤銷。」,被告當庭同意上開訴之變更(見本院卷第264 頁),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5年3 月27日以「薄型散熱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0296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2年3 月1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第3 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分別於102 年4 月22日及103 年4月1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刪除請求項第1 項,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原告之103 年4 月1 日更正申請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後,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於103 年10月27日以(103 )智專三㈢05134 字第103214903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4月1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4 年4 月9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22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系爭專利之磁鐵53依說明書及第2 圖所示,係以徑向長度大
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構造設置於扇輪轉子50內盤面,使磁鐵53可由同一表面(軸向端面)朝向線圈47及定位元件48,故系爭專利並非由磁鐵53的內周面與線圈47徑向相對,而係以磁鐵53的軸向表面與定位元件48相對,故系爭專利為「軸向氣隙馬達」之散熱結構。又系爭專利為符合超薄型電子產品的需求,依第2 圖所示,係將定位元件48嵌設於基座43對應扇輪轉子50的該側面43內,該定位件48之高度不凸伸於嵌設於基座43對應於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便電路板46抵接於基座43及定位元件48上,進而縮減各該定位元件48、電路板46及線圈47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因此,系爭專利為求散熱構造薄型化之發明目的,係利用扁平環圈狀構造、微型之二環片狀線圈47、嵌設於基座43之定位元件48、軸管44中僅塞置一個軸承45、旋轉軸52僅為一簡單的直桿等技術特徵,使磁鐵32、線圈47、定位元件48、軸承45、旋轉軸52得以系爭專利有限之容置空間41中,大幅減少散熱構造的軸向面積,以容置於精緻化及複雜化的電子產品中。
㈡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及系爭專利圖式1 、2 、3 所示,
為防止落入啟動死點,及達薄型化散熱構造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48非以一整體性之結構設計,而係分別以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相對應且不與線圈47重疊之基座圓周上,以達避免落入啟動死點之目的。「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則係防免扇葉飛脫、旋轉平衡及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之技術手段。另將定位元件48嵌設於基座43內及置於電路板46下,係為使系爭專利散熱構造得以減少其軸向面積,達其薄型散熱構造之目的。因此,系爭專利二定位元件48必須以圓片狀徑向對位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相對應且不與線圈47重疊之基座圓周上,且嵌設於基座43內,及置於電路板46下之技術特徵,俾以解決習知技術中,因增設一磁通效應材質的元件,致使散熱構造之軸向高度增加,產生難以裝置於機密儀器內之困擾。抑且,習知技術之磁通效應材質元件,因未考量其裝設位置及無法減縮其體積,亦無法達成避免啟動死點之功效。是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足以解決習知散熱構造問題之手段並得以發揮其發明功效。
㈢證據1 至6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⒈參證據1 第1 圖所示,該永久磁鐵43係以軸向高度大於徑
向長度之空心圓筒形構造容設於外殼體50之內周面,屬徑向氣隙馬達之構造,是證據1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磁鐵53之扁平環圈狀構造及軸向氣隙馬達結構。又證據1 之定子為軸向繞線的定子結構,相異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達薄型化之目的,線圈47採用「環片狀的線圈」,以及徑向對位之二環片狀構造。此外,證據1 感磁金屬片係一整體性之結構設計,而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48,係分別以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之磁鐵53相對應,且係嵌設於基座43對應扇輪轉子50的該側面43內,該定位件48之高度不凸伸於嵌設於基座43對應於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便電路板46抵接於基座43 及 定位元件48上,進而縮減各該定位元件48、電路板46及線圈47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抑且,證據1 依說明書及圖式,感磁金屬片20係置放於電路板12上方,亦與系爭專利「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之構造不同。
⒉依證據2 第2 至7 圖所示,該磁鐵13係以軸向高度大於徑
向長度之空心圓筒形構造容設於轉子1 之內周面,屬「徑向氣隙馬達」之構造,與系爭專利之磁鐵係以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構造設置於扇輪轉子50之內盤面,並使磁鐵53由同一表面(軸向端面)朝向線圈47及定位元件48,而屬「軸向氣隙馬達」之散熱構造不同,且證據
2 之定子為徑向繞線的定子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線圈47採用之「環片狀的線圈」不同。又依證據2 之圖式2 、4 、
6 所示,該平衡磁鐵片之構造,係以一體之環形構造環設於電路板之外側、上方或數個環形曲片環設於電路板之外側,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48係以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相對應,且不與線圈47重疊之基座圓周上之構造有別。此外,證據2 之旋轉軸52的底端設有環槽,需穿出軸承以結合定位元件,故證據2 之旋轉軸52製造成本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並致軸管31的軸向高度難以縮減,與系爭專利構造不同。
⒊證據3 之定子30係由上、下夾片夾設線圈所構成,且該定
子30套設在軸管301 外周,軸桿402 的底端設有環槽,需穿出軸承以結合定位元件,故證據3 之軸桿402 製造成本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並致軸管301 和軸套802 的總軸向高度難以縮減。證據3 係「軸向繞線的定子」為轉子結構,與系爭專利「環片狀的線圈」構造不同。證據3 之轉子4 內之環形永久磁鐵44呈現軸向高度大於徑向長度之空心圓筒形構造,且設置於轉子4 之內周面,屬「徑向氣隙馬達」之構造。系爭專利為求薄型化,其界定線圈47係二環片狀的線圈以減少散熱構造之軸向高度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磁鐵53依說明書及第2 圖所示,係以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構造,並設置於扇輪轉子50之內盤面,使磁鐵53可由同一表面朝向線圈47及定位元件48,屬「軸向氣隙馬達」構造。證據3 揭露平衡片50係設置於電路板10之上方,與系爭專利界定定位元件48係嵌設於基座43對應扇輪轉子50的該側面43 內 ,該定位件48之高度不凸伸於嵌設於基座43,且對應於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便電路板46設置於基座43及定位元件48 上 ,進而縮減各該定位元件48、電路板46及線圈47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之構造及功效不同,證據3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界定之「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
⒋證據4 圖2 揭露之定子11為一軸向繞線的定子結構,且圓
筒形磁鐵33位於風扇31內側面之環壁(內周面),而圓筒形磁鐵33的內周面與定子11的線圈12呈徑向相對之「徑向氣隙馬達」構造。證據4 圖2 揭露磁性板21及線圈基板15分別設有一軸孔以套置於殼體1 之軸套部7 ,並堆疊於電路基板16 、 焊料17、線圈基板15之上方。因磁性板21非嵌設入殼體1中 ,且磁性板21、線圈基板15及呈軸向繞線的定子11堆疊,故增加證據4 散熱構造之軸向高度。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48 之 高度不凸伸於嵌設於基座43對應於電路板46之表面,以方便電路板46抵接於基座43及定位元件48上,進而縮減各該定位元件48、電路板46及線圈47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二者於設置與結構顯然不同。證據4 之磁性板係為具有二缺切部38的對稱形狀,而系爭專利界定定位元件48非以一整體結構設計,而係分別以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 相 對應,以達避免落入啟動死點、扇葉飛脫、旋轉平衡及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之目的。證據4 之轉動軸34的底端設有一凹溝,該轉動軸34需穿出滾珠軸承35供扣環37扣接,故證據4 之轉動軸34製造成本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亦致使殼體1 之軸套部
7 和軸套8 的總軸向高度難以縮減。⒌證據5 之定子軛鐵15係以一整體結構設計之片狀構造,支
撐件9a' 則將定子軛鐵15頂接於上方,以及蓋體元件20與磁鐵2 之間,另設有一環形磁軛27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48係以二圓片狀分設於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相對應之基座圓周上,並將其定位元件48嵌設於基座43內,及置於電路板46下,足以達成縮減散熱結構軸向高度之功效不同。,證據5 之定子軛鐵15除套設於軸承座9a上外,該定子軛鐵15的底面並非與殼體之底部抵接,而係由支撐件9a' 頂接,使連接於印刷電路板3 的電子元件5 、
6 、7 得以容置於殼體9 的空間8 中,導致證據5 之散熱構造之軸向高度大幅增加。又證據5 之旋轉軸13的底端因設有環槽,故旋轉軸13 需 穿出二滾珠軸承11、12供扣環14扣接,致使證據5 之旋轉軸13製造成本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再者,證據5 定子軛鐵15並無避免落入啟動死點之功效,而係以電路控制方式來避免扇輪轉子於停止時落入啟動死點。
⒍證據6 說明書記載「永久磁鐵43被安裝於圓筒部44的內壁
面」及圖1 所示,因永久磁鐵43係以軸向高度大於徑向長度之空心圓筒形構造,並容設於圓筒部44之內壁面,故屬「徑向氣隙馬達」之構造,系爭專利則係「軸向氣隙馬達」,故二者分屬不同馬達構造。證據6 未有薄型化之發明目的,故係以體積龐大之「包含矽鋼片的徑向繞線定子」為其轉子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線圈47係屬「環片狀的線圈」,故二者線圈結構顯然不同。證據6 之定子10係由定子芯11、磁激線圈16及上、下隔離罩12、13所構成,且與永久磁鐵43相對的是定子10的磁激線圈16,而非位於定子10下方的殼體7 中的印刷電路板15上的激磁線圈,故證據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界定「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構造不同。證據6 之旋轉軸2 一端穿出軸承6,並伸入殼體7 中結合永久磁鐵8 ,再由該永久磁鐵8 定位印刷電路板15,故證據6 之定子10、組裝軸5 及整體無刷馬達1 的軸向高度均難以縮減。又證據6 之固定件50形成一圓形盤狀,且藉由孔洞53將固定件50固定於殼體7上,該固定件50位於定子10與印刷電路板15間,是證據6之固定件50、印刷電路板15及呈徑向繞線的定子10堆疊所需佔用的軸向高度難以縮減,而與系爭專利之薄型化構造顯然有別。
⒎綜上,證據1 至6 之散熱構造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至
第4 項所界定之超薄型散熱構造不同,故未具備系爭專利「降低散熱風扇整體厚度」之功效。上開證據復未揭露或教示於超薄型散熱結構之有限空間內,應以何種技術手段達成磁性吸力相吸,避免轉子飛脫並產生穩定旋轉之功效,亦未揭露或教示如何防止轉子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之功效,故證據1 至6 或其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至第4 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㈣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並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有違誤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至4之部分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㈠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3 項不具新穎性:
⒈舉發審定書已詳列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分別與證據1 、
3 、4 、5 各技術特徵之比較,且亦詳列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證據6 各技術特徵之比較,上述各對應證據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3 項整體技術特徵,其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上述比對說明如原舉發審定書所述。
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內盤面」相異於證據案之「內周面」
,以形成軸向氣隙馬達,而非徑向氣隙馬達。惟系爭專利並未對「內盤面」標示元件符號,亦未在說明書、實施例對內盤面進一步解釋其技術特徵等語。由系爭專利圖2 所示「磁鐵53」與「扇輪轉子50」相對應位置可知,該「磁鐵53」係位於扇輪轉子50與葉片51之間,且位於扇輪轉子50凹槽內部,並面對下方「定位元件」之位置。如就該特定實施態樣而言,由證據1 (如圖1 )所示風扇組40與磁鐵43之相對位置、證據2 (如圖6 )所示轉子1 與環形磁鐵13之相對位置、證據3 (如圖13)所示具扇葉之轉子40與環形永久磁鐵401 之相對位置、證據4 (如圖2 )所示風扇31與圓筒形磁鐵33之相對位置、證據5 (如圖1) 所示蓋體元件20與環形磁軛27之相對位置、證據6 (如圖1)所示轉子4 與磁鐵43之相對位置等所揭示,上揭證據1至6 之排列方式亦如系爭專利將「磁鐵53」置於「扇輪轉子50」之內盤面相對位置,是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⒊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係採環片狀的線圈,「非軸向繞線的定
子」或「徑向繞線的定子」,且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嵌設入」基座中,系爭專利係採薄形設計,具有高度縮減等技術特徵,而相異於證據案,又系爭專利係採環片狀的線圈,「非軸向繞線的定子」或「徑向繞線的定子」,且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嵌設入」基座中,而與證據案相異等語。惟系爭專利請求項既未限縮「線圈」為「環片狀的線圈」,且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技術內容為「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 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亦未如起訴理由所稱定位元件「嵌設入」基座中,是線圈及定位元件之擺置自應以寬廣合理解釋為宜。在此情況下,應解釋為該領域通常知識者所知悉之「線圈」一詞及定位元件設於軸管外,則皆可見於證據1至6 內。再者,證據1 至6 亦為應用至電子元件之薄形風扇,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皆具有實質相當之元件對應關係,自亦具有系爭專利之薄形設計、高度縮減之效果。
⒋原告主張具薄型化、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旋轉平
衡、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及避免啟動死點之技術特徵,而相異於證據案等語。惟證據1 至6 亦具有「薄型化」之效果理由詳如前述,另起訴理由所稱系爭專利包含「定位」之效果,以避免落入啟動死點的所欲解決問題。惟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欲解決之問題、產生之功效非僅限定於「定位」之功效,系爭專利亦藉由磁鐵(53)與定位元件(48,
49 ) 之相互吸引,以達「定位元件可對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一方面可以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該項「下吸力」之效果,已揭示於證據1 至6 ,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證據1 至6 之磁鐵與定位元件之相互配合,明確可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旋轉平衡、避免軸管變形或斷裂」之效果,此效果亦為證據1 至6 說明書所明確記載,如證據1 第5 頁第13至17行記載「風扇組之永久磁鐵與感磁金屬片之感磁區段相互吸引,使得風扇組得以下降,且軸座可抵靠於滾珠軸承上,而能排除心軸樞設於定子組軸套之間隙,因此,可避免風扇組旋轉時之浮動,且讓風扇組之旋轉,能達到更為平穩順暢之功效,且能有效的延長散熱器之使用壽命」。
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具有避免落入啟動死點之定位效果部分
,說明書僅以「定位元件(48)可以吸引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停止於最佳的啟動角度位置」等段落解釋「定位」之操作及其功效,未進一步詳述如何配置定位元件以達較佳設計之實施例,且未進一步解說如何採用定位元件之配置以達「防止其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等具體實施態樣,以致其僅可解釋為「日常生活中隨處可取用之磁鐵可輕易思及『定位』之普遍現象」。在此解釋下,證據1 至6 之磁鐵與定位元件相配合方式皆可達到系爭專利所稱之定位作用。然依照原告之主張進一步限縮解釋「定位」操作方式,其啟動死點為磁鐵N 、S 磁極相交界處,且藉由定位元件之配置可避免落入該交界處。惟磁鐵為N 、S 磁極相互排列為證據5 圖5 、圖8 所明確揭示,且證據5 圖15習知技術已說明下方定位元件可使定位在磁鐵N 、S 磁極其中一處停止而非停止於磁鐵N 、
S 磁極相交界處,亦實質對應至起訴理由所提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 至6 之磁鐵與定位元件與系爭專利具有相同之配合方式,可達如系爭專利「定位」之功效,且縱依起訴理由進一步限縮解釋「定位」操作方式,亦落入證據
5 習知技術之範疇,是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㈡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至4項不具進步性:
⒈舉發審定書已詳列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4 項與證據1 至
6 各技術特徵之比較,證據1 至6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至4 項整體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證據6 、證據1 、2 之組合、證據1 、3 之組合、證據1 、5 之組合、證據1 、6 之組合、證據2 、4 之組合、證據3 、4 之組合、證據4 、5之組合、證據4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2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證據6 、證據1 、6 之組合、證據2 、6 之組合、證據3 、6 之組合、證據4 、6 之組合、證據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3、證據4 、證據1 、3 之組合、證據1 、4 之組合、證據
2 、3 之組合、證據2 、4 之組合、證據3 、5 之組合、證據4 、5 之組合、證據3 、6 之組合、證據4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於103 年8 月5 日舉發答辯理由書第13頁所載「系爭
專利說明書及請求項雖未明確記載『線圈47』形狀、構造,惟參閱系爭專利圖式所揭示之『電路板46及線圈47』,系爭專利之『線圈47』係屬於先前技術所記載之『環片狀的線圈』,非『軸向繞線的定子』或『徑向繞線的定子』。以及,該線圈47係形成二環片狀,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及圖式,可以直接理解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及所構成的技術手段,此乃先予陳明者」,是原告於系爭專利舉發答辯理由書已自承縱然採用「環片狀的線圈」,其仍屬習知技術之範疇。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已說明習知技術之應用,縱然採用「環片狀的線圈」之狹義解釋方式,仍落入習知技術之簡單設計變更。系爭專利並無詳盡之實施例與比較例相互比較以確認「線圈排列方式」之態樣,在無法藉由說明書、實施例等揭示資料確認上述限制條件具大幅增進功效之前提下,該技術特徵僅可視為熟悉該項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由證據1至6 所教示之技術內容,因應不同用途而可輕易變更之設計。
⒊原告主張定位元件為嵌設入基座之設計方式而與證據案相
異,惟縱使採用原告所稱之限縮解釋,然只要維持與上方磁鐵位置相互配合之情況下,定位元件之擺置本可因應殼體而調整放置的上下深度位置,仍屬該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輕易調整之設計變更,是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⒋原告主張「三個定位元件」及其排列方式,實質對應證據
1 之感磁金屬片20冠狀部22呈對稱型態、證據2 之圖6 及說明書第9 頁第8 至10行揭露「平衡磁鐵片6'係由磁性材料製成之數個曲片組成,平衡磁鐵片6'對稱的環設於基座
3 之電路板33之一同心圓上」、證據3 之圖9 、17、21、
25、28顯示平衡片50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證據4 之圖5 所示磁性板21由二切缺部38分離成兩邊對稱形狀設置、證據5 之圖4 所示定子軛鐵15呈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證據6 之圖4 至圖6 所示固定件50的三個凸部51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等記載內容,是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主張:㈠系爭專利為一軸向氣隙馬達,乃由原告所定義,並未記載於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原告係由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記載之公告第265801號專利案推論系爭專利係屬「軸向氣隙馬達」之散熱構造,惟不論是公告第265801號專利案(先前技術部分),或是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內容皆未記載「軸向氣隙馬達」及「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結構」等文字說明。此外,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系爭專利之磁鐵為「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結構」,縱依系爭專利第2 圖可推知「磁鐵53係以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結構容置於扇輪轉子50內盤面」,如原告認為此為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自應於舉發階段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始符合專利法之規範。惟原告於舉發階段,僅對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為「刪除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申請專利範圍第2 及3 項則還原為獨立請求項,並未將「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之扁平環圈狀結構」等相關結構進一步記載於獨立項中。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及3 項與第1 項之差異僅在於「定位元件的數量」,由原告聲請更正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及與各證據的差異僅在於定位元件的數量,故原處分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
㈡依被告所公告之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2.4 新穎性之判斷基
準之規定「新穎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為對象」可知,進行新穎性之比對時,係以「請求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為準,而非原告所自行界定之元件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及3 項僅界定為「薄型散熱構造」及「線圈」,並無「軸向氣隙馬達」及「環片狀」的線圈等界定文字,原告所主張之「薄型化軸向氣隙馬達結構」及「環片狀的線圈」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文字內容。因此,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之技術特徵係基於其所自行界定之元件結構,顯不足採。此外,原告主張證據1 、3 、4 、5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僅在於證據1 、3 、4 、5 所揭露之散熱器或風扇非為「薄型散熱器」,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定義何謂「薄型」,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所記載之「使定位元件(48)與扇輪轉子(50)的磁鐵(53)產生下吸力時,不致使扇輪轉子(50)的旋轉動作失去平衡」可知,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在於「定位元件」的設置及其配置關係。而證據1 至6 皆揭露可對應於系爭案之「定位元件」之元件,即便證據1 、2 、3 、5 、6 非為薄型風扇之結構,但其仍屬同一技術領域,參照各證據所揭露之內容,當然可輕易的將其轉用至「薄型」風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及3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具有「防止落入啟動死點」之功效,然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敘明轉子磁鐵、線圈及定位元件的相對位置關係,亦無記載扇輪轉子的最佳啟動角度位置,如何設置定位元件才能使扇輪轉子停止於最佳的啟動角度位置,原告主張自非可採。
㈢原告所主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
,亦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其主張顯不可採。因此,系爭專利相較於舉發階段所提呈之證據仍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綜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為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係於95年3 月27日申請,核准審定日為97年9 月30日,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為斷。次按,「(第1 項)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第4 項)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發明如違反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
六、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
1 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㈠證據1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新穎性?㈡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據4 、證據5、證據6 或組合證據1 及2 、組合證據1 及3 、組合證據1及5 、組合證據1 及6 、組合證據2 及4 、組合證據3 及4、組合證據4 及5 、組合證據4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㈢證據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新穎性?㈣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證據6 或組合證據1 及6 、組合證據2 及6、組合證據3 及6 、組合證據4 及6 、組合證據5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㈤證據3 、證據4 或組合證據1 及3 、組合證據1 及4 、組合證據2 及3、組合證據2 及4 、組合證據3 及5 、組合證據4 及5 、組合證據3 及6 、組合證據4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本院判斷如下: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及請求項內容:
⒈本發明提供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一扇輪轉子與一框
體;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框體內部設有一基座,基座上配置有電路板及對應磁鐵的線圈,基座中央又設有一軸管,軸管內置入軸承,藉以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另外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且定位元件必須為有具磁通效應的材質。因此,定位元件可對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一方面可以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另一方面當扇輪轉子靜止時,可吸引扇輪轉子停止於最佳啟動角度,並防止其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見專利說明書第
6 至7 頁,圖式見附件1-1)。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於103年11月21日更正公告刪除第1項,茲說明各請求項內容如下:
⑴(刪除)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
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第1項)。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薄型散熱構造,其中基座
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第2項)。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薄型散熱構造,其中基座
上可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第3項)。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或3 項所述之薄型散熱構造,其中
容置空間一側設有出風口,且框體上方另設有一蓋板,蓋板對應扇輪轉子處設有入風口(第4項)。
㈡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1 為90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具磁性
定位風扇組之散熱氣結構」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3 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1 係一種具磁性定位風扇組之散熱器結構,該散熱器係由風扇組、定子組及外殼體所構成,風扇組之扇葉殼體內緣設置馬達殼及永久磁鐵,底端之軸座中設置心軸,定子組元件包括上積磁軛片、下積磁軛片,並於其中夾設線圈,而可由軸套穿設一體,外殼體之底板上設置電路板,電路板位於定子組元件底端,而當軸套穿設定子組元件後,可同時穿過電路板之中孔及底板,將定子組元件固結於外殼體中,又風扇組之軸座中所設置的心軸,心軸穿入軸套中,並於心軸末端設置扣環加以樞設。本創作設計之特點在於:定子組及電路板間設置感磁金屬片,感磁金屬片中間為套環部,套環部周緣延伸出對稱式之冠狀部,冠狀部周緣為弧形的感磁區段,感磁金屬片之套環部可供軸套穿設,且感磁金屬片之感磁區段位於風扇組之永久磁鐵下側,風扇組之永久磁鐵可與感磁金屬片之感磁區段相互吸引而下降,使得風扇組之軸座可抵靠於滾珠軸承上,以排除心軸樞設之間隙(圖式參見附件2 )。
⒉證據2 為93年9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馬達之
旋轉平衡構造」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5 年3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係一種馬達之旋轉平衡構造,其包含:一基座;一定子,其設於該基座上,並具有一鐵心及一線圈可供通電產生交變磁場;一轉子,其設有一環形磁鐵,該環形磁鐵可感應該定子之交變磁場,以驅動該轉子轉動;一金屬環,其設於該轉子之底緣;及一平衡磁鐵片,其係對應該金屬環而設置於該基座上,當該轉子轉動時,該平衡磁鐵片恆定磁吸該轉子之金屬環,以維持該轉子之旋轉平衡(圖式參見附件3 )。
⒊證據3 為90年2 月21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無刷直流
馬達構造」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
3 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係一種無刷直流馬達構造,包含:平衡片,具導磁材質製成,平衡片上有軸孔;定子,與平衡片被軸管結合;轉子,設軸桿樞接在軸管,被控制元件控制旋轉,轉子有環形永久磁鐵,且直徑近似於平衡片外徑,且與平衡片保持一定之間距,成對應之相吸,其中,第9 圖所示係該創作形成小型散熱扇之第1較佳實施例(圖式參見附件4 )。
⒋證據4 為西元1999年6 月2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00-000
000 號「薄型電風扇」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3 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 係一種薄型電風扇,包含:做為轉子的風扇31,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3 ,其內側面具有圓筒形磁鐵33,風扇中心處固定有轉動軸34;電路基板16上連接有對應圓筒形磁鐵的線圈12;殼體1 的內部容置空間並可供電路基板設置,且中央突設有一軸鞘8 ,而軸鞘內置入滾珠軸承35以供支撐風扇之轉動軸容置旋轉。殼體1 底部配設有磁性板21,其係與上述圓筒形磁鐵33的側端面彼此相對,且磁性板係由不鏽鋼或者是鐵等磁性物質所形成,並係具有二切缺部38的對稱形狀,其中該等切缺部係以180 度分離成兩邊設置,磁性板21及圓筒形磁鐵33和轉子之間產生磁吸引力,將風扇31整體往殼體1 底部方向拉(圖式參見附件5 )。
⒌證據5 為西元1986年10月28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
無刷直流馬達」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5 年3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 係一種無刷直流馬達,具扇葉之蓋體元件20外周延伸有複數扇葉25,內盤面設有環形磁軛27,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13;電樞線圈4-1 、4-2 排設於印刷電路板3 上,並依次設置於定子軛鐵15之上方,且係以180 度徑向設置;方形框體16,其內部空間21具有殼體9 ,以供印刷電路板3 設置固定,殼體中央突設有軸承座9a,軸承座上、下兩端分別具有軸承11、12,以供支撐蓋體元件的旋轉軸容置旋轉,殼體對應蓋體元件的該側面,位於軸承座以外的位置套具有定子軛鐵15,定子軛鐵為特殊磁性材料,定子軛鐵皆呈徑向對稱的形狀(圖式參見附件6 )。
⒍證據6 為西元1998年6 月2 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
無刷馬達」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
3 月27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 係一種無刷馬達,具有轉子4 ,外周延伸有複數扇葉3 ,內盤面設有永久磁鐵43,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2 ;印刷電路板15,其上具有對應永久磁鐵之定子10,該定子包括定子芯11及激磁線圈16;殼體7 具有內部空間,以供印刷電路板15配置,殼體中央突設有固定軸5 ,固定軸內置入一軸承6,以供支撐旋轉軸容置旋轉,殼體對應於旋轉軸的該側面,位於固定軸以外的位置設有複數個凸部51構成之固定件50,固定件的三個凸部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其圖式參見附件7)。
⒎承前所述,系爭專利所揭露之散熱構造為一散熱風扇馬達
之組合構造,是系爭專利技術領域應為與散熱風扇馬達有關之散熱單元,至於證據1 至6 亦係散熱風扇馬達有關之散熱單元,故與系爭專利技術領域相同。
㈢證據1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第1 項之附屬
項,解釋時應包含請求項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其中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1 比對結果:
⑴證據1 請求項第1 項揭露一種具磁性定位風扇組之散熱
器結構,該散熱器係由風扇組、定子組及外殼體所構成,風扇組之扇葉殼體內緣設置馬達殼及永久磁鐵,底端之軸座中設置心軸,另第1 圖則揭示扇葉殼體41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其中,證據1 之風扇組、葉片、永久磁鐵、心軸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扇輪轉子、葉片、磁鐵、旋轉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
⑵此外,證據1 請求項第1 項揭露定子組元件包括上積磁
軛片、下積磁軛片,並於其中夾設線圈,而可由軸套穿設一體,外殼體之底板上設置電路板,電路板位於定子組元件底端,可知該電路板上具有對應該永久磁鐵之線圈,因此,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1 請求項第1 項及第1 圖揭示外殼體10內部容置空
間之底板11上設置電路板12,當軸套31穿設定子組30元件後,可同時穿過電路板之中孔及底板,將定子組元件固結於外殼體中,風扇組所設置的心軸穿入軸套之滾珠軸承311 中容置旋轉。其中,證據1 之外殼體、底板、軸套、滾珠軸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框體、基座、軸管、軸承,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1 第1 圖揭露底板11對應風扇組40的該側面,位於
軸套31之外的位置設置有一感磁金屬片20,感磁金屬片中間為套環部,套環部周緣延伸出對稱式之冠狀部,冠狀部周緣為弧形的感磁區段,感磁金屬片係由具導磁材質製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之技術特徵。惟查,證據1 之一感磁金屬片位於定子組及電路板之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有差異,由於定位元件之數量及設置位置與證據1 之感磁金屬片不同,是以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新穎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3比對結果:
⑴證據3 請求項第1 項及第9 圖揭露一小型散熱扇,包含
一轉子40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中央設軸桿402 樞接在軸管301 ,轉子內有環形永久磁鐵401 。其中,證據3之轉子、葉片、永久磁鐵、軸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扇輪轉子、葉片、磁鐵、旋轉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
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3 說明書第5 頁第5 段記載「定子3 係可以成各種
極數之設計,以及形成各種繞線方法者」可知該定子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線圈。又證據3 第9 圖揭露一電路板10上具有對應該永久磁鐵401 之定子30,因此,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3 第9 圖揭露一殼體80,其內部容室801 底部設有
一管座802 ,以供電路板之軸孔101 配置固定於容室底部,該定子30之軸管301 置於該容室之管座內。另證據
3 之說明書第5 頁第5 行記載「定子以軸管或軸承樞接轉子」可知軸管內應包括一軸承,以供支撐轉子的軸桿容置旋轉。其中,證據3 之殼體、容室底部、軸管、軸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框體、基座、軸管、軸承,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3 第9圖揭露殼體對應轉子的該側面,位於管座802
之外的位置設置有一平衡片50,平衡片係由具導磁材質製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之技術特徵。惟查,證據3 一平衡片位於定子30及電路板10之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有差異,由於定位元件之數量及設置位置與證據3 之平衡片不同,是以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全部技術特徵,證據3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新穎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4比對結果:
⑴證據4 第2 圖揭露一種薄型電風扇,包含:做為轉子的
風扇31,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3 ,其內側面具有圓筒形磁鐵33風扇之中心處固定有轉動軸34,其中證據4 之風扇、葉片、圓筒形磁鐵、轉動軸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扇輪轉子、葉片、磁鐵、旋轉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4 第2 圖揭露電路基板16上連接有對應圓筒形磁鐵
的線圈12,其中,證據4 之電路基板、線圈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電路板、線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4 第2 圖揭露殼體1 的內部容置空間底部,以供電
路基板設置,且中央突設有一軸鞘8 ,而軸鞘內置入滾珠軸承35以供支撐風扇之轉動軸34容置旋轉。其中,證據4 之殼體、殼體底部、軸鞘、滾珠軸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框體、基座、軸管、軸承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4 第2 圖揭露殼體對應轉動軸的該側面,位於軸套
部7 之外,且同樣位於軸鞘以外的位置設置有磁性板21,磁性板係由不鏽鋼或者是鐵等磁性物質所形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之技術特徵。惟查,證據4 揭露一磁性板21位於定子12及電路基板10之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有差異,由於定位元件之數量及設置位置與證據4 之磁性板不同,是以證據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故證據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全部技術特徵,證據
4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新穎性。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5比對結果:
⑴證據5 說明書第6 欄第40至52行記載「具有扇葉的蓋體
元件20平坦的設置於軸向方向,並以塑料組成,其周圍係以整數的扇葉25,而蓋體元件20內壁的中心形成有一軸套26,用以固定旋轉軸13上端…於蓋體元件20上側的內盤面固定有環形磁軛27」,其中證據5 之蓋體元件、扇葉、環形磁軛、旋轉軸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之扇輪轉子、葉片、磁鐵、旋轉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 「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5 說明書第6 欄第29至33行記載「電樞線圈4-1 、
4-2 排設於印刷電路板3 上,並依次的設置於定子軛鐵15上方,並且以180 度徑向設置」,其中證據5 之印刷電路板、電樞線圈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電路板、線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5 第1 圖揭露方形框體內部空間21具有殼體9 ,以
供印刷電路板3 設置固定,殼體中央突設有軸承座9a,軸承座上、下兩端分別具有軸承11、12,以供支撐蓋體元件的旋轉軸容置旋轉,其中證據5 之方形框體、殼體、軸承座、軸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框體、基座、軸管、軸承,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5 第1 圖揭露殼體9 對應蓋體元件20的該側面,位
於軸承座9a以外的位置套具有一定子軛鐵15,該定子軛鐵為特殊磁性材料,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之技術特徵,惟證據5 僅設一定子軛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仍有差異,由於系爭專利定位元件與證據5 定子軛鐵數量不同,是以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故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全部技術特徵,證據
5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新穎性。㈣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證據6或組合證據1
及2、組合證據1及3、組合證據1及5、組合證據1及6、組合證據2及4、組合證據3及4、組合證據4及5、組合證據4及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與證據1比對結果:
⑴承前所述,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
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1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1 係一感磁金屬片(20),其周緣形成對稱形態的冠狀部(22),並於冠狀部(22)周緣形成弧形的兩感磁區段(222) ,以對應風扇組(40)之永久磁鐵,且該感磁金屬片位於定子組(30)及電路板(12)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則係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設置,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定位元件數量及設置位置與證據1 之感磁金屬片不同,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然依證據1 說明書記載,習知之散熱風扇在線圈通電且風扇組旋轉的過程中,該風扇組之旋轉時,其心軸會因為間隙,而呈上下飄浮之移動,造成不穩定的浮動旋轉,而無法達到較佳的平衡運轉效果。而證據1 之創作,係以具有對稱式冠狀部之感磁金屬片,設於風扇組之永久磁鐵下側,使感磁金屬片可與永久磁鐵形成吸引作用,風扇組之扇葉殼體即因磁性吸力而被吸引下降,因此可避免風扇組旋轉時之浮動,以達成風扇組之旋轉更為平穩順暢之功效(見舉發NO1 卷第63頁及第64頁反面)。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記載,系爭專利之二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且必須呈徑向對應的位置,使定位元件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時,不致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失去平衡(見申請卷第4 頁),足見證據1 感磁金屬片同樣具有系爭專利透過徑向對應設置之二定位元件與扇輪轉子的磁鐵所產生之下吸力,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2 比對結果:
⑴證據2 請求項第1 項及第6 圖揭露「一種馬達之旋轉平
衡構造…包含有一轉子1 ,其內設有環形磁鐵13,且中央固定有一軸桿12」,其中證據2 之轉子、環形磁鐵、軸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扇輪轉子、磁鐵、旋轉軸,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 第6 圖揭露一電路板33上具有定子2 ,該定子具
有對應環形磁鐵13之線圈2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2 項「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6 圖揭露一基座3 內部具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之基座底部可供電路板33配置固定,基座中央設有軸管31,軸管內置入一軸承32,以供支撐轉子1 的軸桿12 容 置旋轉,其中證據2 之基座、基座底部、軸管及軸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框體、基座、軸管及軸承,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第6 圖揭露基座底部對應轉子1 的該側面,位於
軸管31以外的位置設有4 個平衡磁鐵片,該平衡磁鐵片係由磁性材料製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 設有4 個平衡磁鐵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二個定位元件之排列方式仍略有差異,是以證據
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
⑷承上,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扇輪轉
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然查,證據2 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已記載:「習用有關馬達之旋轉平衡構造,如中華民國公告第423760號『無刷直流馬達構造』新型專利、美國專利第6,050,785號『小型散熱扇之軸向平衡片』發明專利、美國專利第6,290,471 號『小型散熱扇之扇輪樞接構造』發明專利、美國專利第6, 386,837號『小型散熱扇之扇輪樞接構造』發明專利及美國專利第6,483,209 號『馬達之平衡環』發明專利,請參照第1 圖所示,其馬達構造基本上皆包含一轉子1 、一定子2 、一基座3 及一平衡片4 」(見舉發卷NO1 第55頁),足見系爭專利之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為一般風扇領域之通常知識。證據2 第6圖之平衡磁鐵片係由磁性材料製成之數個曲片組成,以同心圓環設於基座,而可磁吸轉子之金屬環,以維持該轉子之旋轉平衡(見舉發卷NO1 卷第9 頁),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定位元件則係具有磁通效應之材質,且係呈徑向對應之位置,並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是以證據
2 之4 個平衡磁鐵片,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徑向對應之二個定位元件,亦具有透過具有磁通效應的平衡磁鐵片磁吸轉子,達到防止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3 比對結果:
⑴承前所述,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
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3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3 係一平衡片自中心成左右對稱設置以對應轉子永久磁鐵,且該平衡片位於定子30及電路板10之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設置,且定位元件係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惟證據3 之平衡片係由具有導磁效果之材質製成,且由於平衡片設有呈對稱狀之形狀,因此使轉子周緣之永久磁鐵與平衡片產生平衡吸力,該吸力可使轉子穩定旋轉於定子上(見舉發NO1 卷第43頁),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2 項之定位元件亦係具有磁通效應之材質,且係呈徑向對應之位置,並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是以證據3 之對稱形狀平衡片,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徑向對應之二個定位元件,亦具有透過具有磁通效應的平衡片磁吸扇輪轉子,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4比對結果:
⑴承前所述,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
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4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4 係一磁性板,且該磁性板位於定子及電路基板之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則係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設置,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惟證據4 之磁性板係由磁性物質所形成,且磁性板係具有二切缺部的對稱形狀,其中,該等切缺部係以180 度分離成兩邊設置,磁性板及圓筒形磁鐵和轉子間產生磁吸引力,將風扇整體往殼體底部方向拉(見舉發NO1 卷第18至19頁背面),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之定位元件亦係具有磁通效應之材質,且係呈徑向對應之位置,並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是以證據4 之磁性板,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徑向對應之二個定位元件,亦具有透過具有磁通效應的磁性板磁吸扇輪轉子,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5比對結果:
⑴承前所述,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
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5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5 係一定子軛鐵由中心分出兩對稱區塊,對應轉子永久磁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則係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設置。惟證據5 定子軛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二定位元件,雖於數量有所差異,然其亦由具有磁通效應的定子軛鐵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之技術手段,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5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與證據6比對結果:
⑴證據6第1圖揭露一種無刷馬達,具有轉子4,外周延伸
有複數扇葉3,內面設有永久磁鐵43,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2 。其中,證據6 之轉子、扇葉、永久磁鐵、旋轉軸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扇輪轉子、磁鐵、葉片、旋轉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6 說明書第3 欄第40至42行記載「一激磁線圈可激
活定子10,並設置於印刷電路板12,其中證據6之印刷電路板、激磁線圈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電路板、線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6 第1 圖揭露一殼體7 具有內部空間,該容置空間
之殼體底部以供印刷電路板15配置,殼體中央突設有固定軸5 ,固定軸內置入一軸承6 ,以供支撐旋轉軸容置旋轉。其中,證據6 之殼體、殼體底部、固定軸及軸承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框體、基座、軸管及軸承,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之技術特徵。
⑷證據6 第1 、4 圖揭露殼體對應於旋轉軸的該側面,位
於固定軸以外的位置設有三個凸部51構成之固定件50,該凸部係由磁性件組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二個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之技術特徵。惟證據6 之三個凸部位置設於定子10及印刷電路板15之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二個的定位元件,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有差異,由於系爭專利定位元件與證據6 凸部之數量及設置位置不同,是以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基座上可設置二個定位元件,且二定位元件必須呈徑向對應位置」之技術特徵。
⑸承上,證據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6 之三個凸部位置設於定子10及印刷電路板15之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則係二個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惟證據6 之凸部係對應於轉子之永久磁鐵以產生磁吸力,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之二定位元件,雖於數量有所差異,惟其亦係由具有磁通效應的凸部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之技術手段,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5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6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⒎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依說明書及圖式所示,係利用扁平環
圈狀線圈及嵌設於基座之圓片狀定位元件,以減少其軸向高度,可達到薄型散熱構造之目的,並達成防止落入啟動死點之功效。而證據1 至6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磁鐵之扁平環圈狀構造及定位元件以圓片狀嵌設於基座之技術特徵,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所界定之超薄型散熱構造不同,故未具備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降低散熱風扇整體厚度及防止轉子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之功效,故證據1 至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等語。然查:
⑴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固得參考發明說明及圖式,但應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實施例僅該專利案所載實施方式之例示,不能據以增加或限制該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否則無異將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之事項或限制條件,依據實施例之內容予以增加或減少,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的客觀專利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533 號行政判決參照)。
⑵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系爭專利之薄型化功效係以說
明書第5 、6 頁及圖1 至4 改善推導出來的」等語(參本院卷第266 頁)。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6 頁雖提及習用結構因受限於線圈與矽鋼片的厚度總合係熱風扇整體厚度微型化的一大阻礙,系爭專利即係提供一種薄型散熱構造,然依說明書整體觀察,僅載明系爭專利之發明主要目的在於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及防止其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之功效,至於其所採用之技術手段,則係在基座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並藉由具有磁通效應的定位元件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至9 頁)。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均未記載解決前述習知風扇整體厚度無法微型化之具體技術手段,申請專利範圍亦未記載系爭專利之線圈構造形狀或定位元件之形狀及位置等限制條件。至於系爭專利圖式第1 、2 圖,雖揭露扁平環圈狀構造線圈及圓片狀定位元件嵌設於基座等內容,然圖式係用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而不得用以增加或減少申請專利範圍所未記載之技術手段,已如前述,本件自無從將申請專利範圍所未記載之事項或限制條件,依系爭專利之圖式予以增加,而變動客觀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是以原告據以主張系爭專利具有達成薄型散熱構造之技術特徵,且未為證據1 至6 所揭露云云,即非可採。
⑶此外,有關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如何吸引扇輪轉子的磁
鐵停止於最佳的啟動角度位置,以防止其落入啟動死點乙節。查原告自陳:啟動死點乃扇輪轉子靜止時,該扇輪轉子內之磁鐵的N 、S 磁極交界處正好落於線圈的上方,將導致線圈通電瞬間難藉由交變激磁對相對應之磁鐵進行吸引與互斥的物理特性,並使扇輪轉子轉動之瞬間必須增加耗電功率,為吸引扇輪轉子停止於最佳啟動角度,並防止其落入啟動死點,定位元件之配置應避免與線圈位於重疊之位置,方有系爭專利之發明功效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由此足見,定位元件落入啟動死點,主要係因通電變換時,線圈與磁鐵所產生的轉矩變成零,而線圈與磁鐵之設置位置及角度會影響轉矩改變,且定位元件可控制轉子磁鐵停止位置,故須透過轉子磁鐵及線圈與定位元件之相對位置及角度之限定,方得使轉子磁鐵停止時,停止在能夠使線圈產生旋轉轉矩的位置,而產生避免落入啟動死點之效果。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8 頁僅記載:「定位元件可對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當扇輪轉子靜止時,可吸引扇輪轉子停止於最佳啟動角度,並防止其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且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2 項亦僅揭露「定位元件呈徑向對應設置」之技術特徵。然上述運用具有磁通效應的定位元件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之技術手段,依前揭說明,僅能使扇輪轉子因磁鐵吸力作用,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目的,尚無法達成使轉子磁鐵停止時,停止在能夠使線圈產生旋轉轉矩的位置。準此,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並未記載解決扇輪轉子之磁鐵落入啟動死點問題之必要技術特徵,尚難認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具有防止落入啟動死點,以降低其啟動耗電功率之功效。原告據此主張證據1 至6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不具進步性,亦不足採。
⒏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之磁鐵係以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方
式設置於內盤面,並以該內盤面面對下方之定位元件,減少散熱構造之軸向面積,屬於軸向氣隙馬達,與證據1 至
4 及6 之磁鐵係以縱置方式,屬於徑向氣隙馬達不同,而可達成薄型化散熱構造目的。此外,證據1 至6 之旋轉軸底端設有環槽,需穿出軸承以結合定位元件,故證據1 至
6 之旋轉軸製造成本較高、組裝便利性較差,並致軸管31的軸向高度難以縮減,故證據1 至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等語。然查:
⑴軸向氣隙馬達係指磁鐵與感應線圈相感應之間隙係設置
呈沿著軸向對應,亦即磁鐵設於扇輪轉子內底面的橫置方式,與下方感應線圈對應產生軸向氣隙。反之,徑向氣隙馬達係指磁鐵與感應線圈相感應之間隙係設置呈沿著徑向對應,亦即磁鐵設於扇輪轉子內環側面的縱置方式,與扇輪轉子半徑中心感應線圈對應產生徑向氣隙。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雖限定「內盤面設有磁鐵」之技術特徵,並於系爭專利圖式第2 圖揭露磁鐵設於扇輪轉子內底面之橫置結構,而非設於扇輪轉子內環側面之縱置結構。然而,系爭專利之扇輪轉子外周須延伸設置葉片,且其內部空間須容置線圈、電路板及軸管,故系爭專利扇輪轉子於結構上自須具有一定之軸向高度,如磁鐵設置於扇輪轉子內環側面(即縱置方式),而非與線圈、定位元件加總堆疊,應更可達成薄型化之功效,此由證據4 之薄型電動風扇亦係磁鐵設於內環側面的縱置方式得以佐證,準此,尚難認證據1 至4 及6 轉子之磁鐵採縱置方式,即無薄型化之功效。況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露原告所稱軸向氣隙馬達結構,較能減少軸向高度,而達成薄型化功效之具體技術內容,而僅揭露扇輪轉子磁鐵須與具有磁通效應的定位元件產生下吸力,以防止扇輪轉子脫出,則證據1 至4 及6 既已揭露轉子磁鐵採縱置方式,亦可達成磁吸各該定位元件(感磁金屬片、平衡磁鐵片、平衡片、磁性板及凸部),使轉子平衡旋轉不致脫出之功效,即難謂系爭專利之磁鐵係以徑向長度大於軸向高度方式設置於內盤面,有何功效之增進。
⑵又系爭專利於扇輪轉子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基座中央
突設軸管,於軸管內置入一軸承,其目的在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而證據1 至6 均已揭露轉子設心軸、軸桿或轉動軸(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旋轉軸),基座則設有軸套組、軸管(內置軸承)、管座、軸鞘、軸承座、固定軸及軸承等結構,俾以支撐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即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對應結構及所欲達成之功效。系爭專利既未就旋轉軸是否穿出軸承,以及旋轉軸與軸管之固定方式進一步加以限定,並說明其解決問題之功效,則原告執前詞而謂證據1 至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洵非可採。
⒐綜上,證據1 至6 分別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1 、2 之組合或證據1、3 之組合或證據1 、5 之組合或證據1 、6 之組合或證據2 、4之組合或證據3、4之組合或證據4、5之組合或證據4 、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6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第1 項之附屬
項,解釋時應包含請求項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一種薄型散熱構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至少二個以上的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其中基座上可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
⒉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造
,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請求項第2 項相較,其差異部分僅在於基座上所設置定位元件之數量及位置,至於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均相同,是證據1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上開技術特徵。
⒊證據6 第1 、4 圖雖已揭露殼體對應於旋轉軸的該側面,
位於固定軸以外的位置設有三個凸部51構成之固定件50,且該凸部係由磁性件組成,並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而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之技術特徵。惟證據6 之三個凸部位置係設於定子10及印刷電路板15之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三個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有所差異,是以證據6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基座上可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之技術特徵,故證據6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全部技術特徵,證據3 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新穎性。
㈥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證據4 、證據5 、證據6 或組合
證據1 及6 、組合證據2 及6 、組合證據3 及6 、組合證據
4 及6 、組合證據5 及6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與證據1比對結果:
⑴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
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請求項第2 項相較,其差異部分僅在於基座上所設置定位元件之數量及位置,至於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均相同,是證據1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上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證據1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1 係一感磁金屬片(20),其周緣形成對稱形態的冠狀部(22),並於冠狀部(22)周緣形成弧形的兩感磁區段(222) ,以對應風扇組(40)之永久磁鐵,且該感磁金屬片位於定子組(30)及電路板(12)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則係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定位元件數量及設置位置與證據1 之感磁金屬片不同,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基座上可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之技術特徵。
⑶然依證據1 說明書記載,習知之散熱風扇在線圈通電且
風扇組旋轉的過程中,該風扇組之旋轉時,其心軸會因為間隙,而呈上下飄浮之移動,造成不穩定的浮動旋轉,而無法達到較佳的平衡運轉效果。而證據1 之創作,係以具有對稱式冠狀部之感磁金屬片,設於風扇組之永久磁鐵下側,使感磁金屬片可與永久磁鐵形成吸引作用,風扇組之扇葉殼體即因磁性吸力而被吸引下降,因此可避免風扇組旋轉時之浮動,以達成風扇組之旋轉更為平穩順暢之功效(見舉發NO1 卷第63頁及第64頁反面)。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9 頁記載,系爭專利之三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且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使定位元件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時,不致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失去平衡(見申請卷第3 、4 頁),足見證據1 感磁金屬片同樣具有系爭專利透過同一圓周等間距設置之三定位元件與扇輪轉子的磁鐵所產生之下吸力,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證據1 感磁金屬片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之數量、排列方式及上下安排設置位置之差異,既未影響其作用及功效,自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
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與證據2比對結果:
⑴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
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請求項第2 項相較,其差異部分僅在於基座上所設置定位元件之數量及位置,至於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均相同,是證據2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上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證據2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之技術特徵。此外,證據2第6圖 雖揭露基座底部對應轉子1 的該側面,位於軸管31以外的位置設有4 個平衡磁鐵片,該平衡磁鐵片係由磁性材料製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基座對應扇輪轉子的該側面,位於軸管以外的位置設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必須為具有磁通效應的材質」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 設有4 個平衡磁鐵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二個定位元件之排列方式仍略有差異,是以證據2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基座上可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之技術特徵。
⑶然查,依證據2 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見舉發卷NO
1 第55頁)可知,系爭專利之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為一般風扇領域之通常知識,業如前述。此外,證據2第6 圖之平衡磁鐵片係由磁性材料製成之數個曲片組成,以同心圓環設於基座,而可磁吸轉子之金屬環,以維持該轉子之旋轉平衡(見舉發卷NO1 卷第9 頁),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定位元件則係具有磁通效應之材質,且係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並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是以證據2 之4 個平衡磁鐵片,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以同一圓周上等間距設置之三個定位元件,亦具有透過具有磁通效應的平衡磁鐵片磁吸轉子,達到防止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證據2 平衡磁鐵片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之數量、排列方式之差異,既未影響其作用及功效,自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與證據3比對結果:
⑴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
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請求項第2 項相較,其差異部分僅在於基座上所設置定位元件之數量及位置,至於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均相同,是證據3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上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證據3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3 係一平衡片自中心成左右對稱設置以對應轉子永久磁鐵,且該平衡片位於定子30及電路板10之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則係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且定位元件係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惟證據3 之平衡片係由具有導磁效果之材質製成,且由於平衡片設有呈對稱狀之形狀,因此使轉子周緣之永久磁鐵與平衡片產生平衡吸力,該吸力可使轉子穩定旋轉於定子上(見舉發NO1 卷第43頁),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定位元件亦係具有磁通效應之材質,且係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並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是以證據3 之平衡片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3 項之三個定位元件,亦具有透過具有磁通效應的平衡片磁吸扇輪轉子,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證據3 平衡片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之數量、排列方式及上下安排設置位置之差異,既未影響其作用及功效,自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與證據4比對結果:
⑴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
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請求項第2 項相較,其差異部分僅在於基座上所設置定位元件之數量及位置,至於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均相同,是證據4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上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證據4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4 係一磁性板,該磁性板位於定子及電路基板之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則係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及該等定位元件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惟查,證據4 之磁性板係由磁性物質所形成,磁性板及圓筒形磁鐵和轉子間產生磁吸引力,將風扇整體往殼體底部方向拉(見舉發NO1 卷第18至19頁背面),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定位元件亦係具有磁通效應之材質,且係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是以證據4 之磁性板,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三個定位元件,亦具有透過具有磁通效應的磁性板磁吸扇輪轉子,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失去平衡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證據4 磁性板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之數量、排列方式及上下安排設置位置之差異,既未影響其作用及功效,自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4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與證據5比對結果:
⑴證據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
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請求項第2 項相較,其差異部分僅在於基座上所設置定位元件之數量及位置,至於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均相同,是證據5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上開技術特徵。
⑵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證據5 兩者相較,其差
異在於:證據5 係一定子軛鐵由中心分出兩對稱區塊,對應轉子永久磁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則係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惟查,證據5 定子軛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三定位元件,雖於數量有所差異,惟其亦由具有磁通效應的定子軛鐵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之技術手段,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證據5 定子軛鐵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之數量、排列方式之差異,既未影響其作用及功效,自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5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項與證據6比對結果:
⑴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一種薄型散熱構
造,其包含有:一扇輪轉子,外周延伸有複數葉片,內盤面設有磁鐵,且中央固定有一旋轉軸」、「一電路板,其上具有對應磁鐵之線圈」及「一框體,其內部容置空間具有基座,以供電路板配置固定,基座中央突設有軸管,軸管內置入一軸承,以供支撐扇輪轉子的旋轉軸容置旋轉」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請求項第2 項相較,其差異部分僅在於基座上所設置定位元件之數量及位置,至於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技術特徵均相同,是證據6 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上開技術特徵。
⑵此外,證據6 第1 、4 圖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設置三個定位元件,且三定位元件必須呈位於同一圓周上之等間距設置」之技術特徵,詳如前述,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與證據6 兩者相較,其差異在於:
證據6 之三個凸部位置係設於定子10及印刷電路板15之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三個定位元件則係位於基座與電路板之間,而有所差異。惟查,證據6 之凸部係對應於轉子之永久磁鐵以產生磁吸力,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之三定位元件,雖於上下安排設置位置有所差異,惟其亦係由具有磁通效應的凸部與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下吸力之技術手段,達到防止扇輪轉子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故其作用與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定位元件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證據6 凸部與系爭專利定位元件之上下安排設置位置之差異,既未影響其作用及功效,自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飾或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6所能輕易完成,證據6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⒎綜上,證據1 至6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1 、6 之組合或證據2、6之組合或證據3 、6 之組合或證據4 、6 之組合或證據5 、
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㈦證據3、證據4或組合證據1及3、組合證據1及4、組合證據2
及3、組合證據2及4、組合證據3及5、組合證據4及5、組合證據3及6、組合證據4 及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項與證據3、4比對結果: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第2 項或第
3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其中容置空間一側設有出風口,且框體上方另設有一蓋板,蓋板對應扇輪轉子處設有入風口」。
⑵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或第3 項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另查,證據3 第9 圖揭露殼體80容置空間一側設有出風口803 ,且殼體上方另設有一蓋板80
5 ,蓋板對應轉子40處設有入風口806 ,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其中容置空間一側設有出風口,且框體上方另設有一蓋板,蓋板對應扇輪轉子處設有入風口」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依證據3 專利說明書第10頁記載,蓋板設有一入風口並結合於殼體,該具扇葉之轉子可將外界空氣由該入風口吸入,並將殼體內之熱量再由殼體之出風口排出,其以空氣之對流達成散熱功效(見舉發卷NO1 第43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則記載,上述附屬技術特徵之目的,係使扇輪轉子旋轉時,其周緣所延伸之複數葉片即可引動氣流自入風口吸入,再由容置空間一側的出風口吹出,以提供電子發熱元件散熱(見申請卷第5 頁),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之上述附屬技術特徵相較於證據3 並未有功效之差異。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或第3 項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另查,證據4 揭露殼體1 容置空間一側設有出風口6 ,且殼體上方另設有一蓋板4,蓋板對應風扇31處設有入風口5 ,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4 項「其中容置空間一側設有出風口,且框體上方另設有一蓋板,蓋板對應扇輪轉子處設有入風口」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4 為一薄型電風扇之結構,上述結構自係利用扇葉轉子將空氣自入風口吸入,並自出風口排出,而透過空氣對流方式,以達成散熱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之上述附屬技術特徵相較於證據4 亦未有功效之差異。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4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證據4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⒉綜上,證據3 、4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準此,證據1 、3 之組合或證據1 、4之組合或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或證據3、5 之組合或證據4 、5 之組合或證據3 、6 之組合或證據4 、6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4 項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第2 至4 項確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而不具進步性。被告據此而為「請求項2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上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