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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行專訴字第 79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原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立賢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林芝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聲請費用由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下稱輝瑞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3年5 月14日以「用於治療或預防男性勃起不能或女性性慾官能不良之藥學組成物」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7 項,旋於85年9 月21日提出修正本,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計3 項,經被告編為第83104365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8337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0 年4 月11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前段、第1 項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乃多次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最後一次係於10

3 年9 月12日提出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2月2 日(103 )智專三(四)01027 字第103216946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9 月1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

3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針對原處分關於准予更正部分不服,提起訴願,且就原處分認系爭專利具產業利用性,及證據4 、13、1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新穎性之理由一併爭執,經經濟部104 年7 月15日經訴字第104063065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輝瑞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其依前開條文之規定,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