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明興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俊卿原 告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俊卿原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俊卿原 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俊卿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朝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林智瑋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魏紫冠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 表 人 陳樂融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