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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行著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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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晴律師林智瑋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魏紫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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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