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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行著訴字第 2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潘煦邦(董事長)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信煒(董事長)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信煒(董事長)原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潘煦邦(董事長)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宗貽(董事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解散中)代 表 人 吳政男(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