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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行著訴字第 5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5號原 告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孫慶壽(董事長)原 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原 告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原 告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恒慈(董事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代 表 人 吳政男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