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行公訴字第 1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原 告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永杰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代 表 人 黃美瑛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公平交易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1日公處字第105107號處分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黃美瑛,並經其於民國(下同)106 年2 月8 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69至171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前於104 年間發函網路平台業者通知其網站上數個賣家販售之商品涉有侵害原告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虞,請網路平台業者查照辦理。嗣經第三人向被告檢舉指稱原告前述行使智慧財產權利之行為涉及控制網路賣家商品售價,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被告因認原告剝奪事業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自原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限制經銷商轉售櫻花牌產品之轉售價格之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0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且主張本件係因原告行使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為而涉訟,屬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應由本院管轄等語。

三、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4 款復有明文。而司法院依前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之規定,已於97年4月24日以院臺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示,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故倘非屬涉及智慧財產權之公平交易法事件或非屬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應非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自應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四、經查原告縱曾於104 年間發函雅虎奇摩及露天拍賣網路平台業者,表示該網路平台所販售宣稱為原告櫻花系列之熱水器商品,均非與原告簽訂經銷合約之經銷商,且僅從網路所載聯絡方式等,難以確認為真品,故請網路平台轉知各賣家共同確保原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益之事實,然本件係因第三人去函被告略以:原告前曾因於網路平台限制賣家商品價格,經被告調查後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處分在案。104 年

4 月間檢舉人於網路平台販賣櫻花牌熱水器,因價格太低遭原告向網路平台檢舉侵權,原告再次以此控制網路賣家之商品售價,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等語(見105 年10月11日公處字第105107號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第1 頁)。經被告調查後,係以原告為櫻花牌產品系列之產製者,並透過10家分區之總經銷商及渠等旗下經銷商之所屬通路販售,原告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將商品賣斷予各區總經銷商,再透過廚具店、瓦斯行及水電材料行等經銷通路銷貨。且原告於104 年1 月1 日後與總經銷商簽訂之總經銷契約書第5 條規定:「甲方(即經銷商)同意出售本產品之價格應依雙方約定之訂價原則,如欲調整售價得由雙方另為協議後為之;如有違反相關協議之情形,乙方(即原告)得以書面催告限期改善。」又原告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亦表示,原告曾與各區總經銷商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因而認原告確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並有相應之違約處罰條款之情事,故本件被告實質調查之內容為原告之行為是否有干涉經銷商自由決定商品價格之能力,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而非授予商標權所生之公平交易事件,亦非屬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故本件應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限制競爭行為,則被告於原處分書教示本件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為有理由。原告誤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顯係誤解原處分認定之事實而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之內容係認定原告限制經銷商販售櫻花牌產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屬公平交易法上限制競爭行為之類型,並非因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公平交易法事件,亦非屬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則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及第4 款規定,本件非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茲因原告誤向本院起訴,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