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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行商訴字第 93 號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2105年度行商訴字第93號3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45代表人蔡明忠(董事長)67訴訟代理人李佳真律師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011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12訴訟代理人盧耀民13參加人美商西方數位科技公司(WESTERNDIGITALTECHN14OLOGIES,INC.)00000000代表人辛西亞‧拉克‧崔吉利斯(CynthiaLockTregillis)1920訴訟代理人何愛文律師21劉彥玲律師22陳良彥律師23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24本院裁定如下:

25主文26准美商西方數位科技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7理由11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2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3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4、第3項定有明文。5二、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以「myBook設計圖」商標,指6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7、35、38、41、42類商品及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其後於1803年1月21日刪除及修正部分商品/服務名稱,經被告審查9,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10人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類之「電腦、電腦硬體、電腦11軟體」部分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2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4年12月2913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14定使用於第9類之『電腦、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部分商品15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1605年5月26日經訴字第1050630574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17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請准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判18命被告就系爭商標異議案件做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19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20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21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22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2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4審判長法官林欣蓉25法官蕭文學26法官杜惠錦2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1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3書記官林佳蘋43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