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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行專訴字第 4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原 告 黃崇賢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薛惠澤

參 加 人 邵立仁

陳慶忠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11月11日經訴字第104063164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邵立仁參加被告訴訟,命參加人陳慶忠參加原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見本院卷第89頁送達回證),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黃崇賢前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以「沖壓結合散熱鰭片的散熱器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7 項),並以於西元2012年2 月10日向大陸地區申請之第000000000000.2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1112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邵立仁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5 月27日(104 )智專三(三)05048 字第104206908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5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對「請求項1 、5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11月11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6430 號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嗣原告於105 年4 月6日本件訴訟進行中,將系爭專利之百分之五十權利讓與參加人陳慶忠,是本件訴訟標的對參加人陳慶忠必須合一確定,爰依職權命參加人陳慶忠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又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邵立仁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邵立仁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原告主張:㈠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之第8 圖及第9 圖所揭技術,雖顯示「沖頭3 之沖

壓端31朝下沖壓散熱鰭片2 之反折片22端部」,但並沒有揭露如系爭專利「係利用一沖壓沖頭3 對準反折部位進行沖壓(如第14至16圖),以沖壓沖頭3 具有一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21及一溝槽11側壁的沖壓斜面31,於沖壓後使反折部21於溝槽11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11,且沖壓斜面31因同時沖壓推擠溝槽11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111 可壓住反折部21,並卡住溝槽11的內壁,以確保散熱鰭片2 與底座1 的結合更為穩固,達到散熱鰭片2 不會發生搖動或脫落的目的」。

⒉系爭專利的沖壓沖頭3 係「具有一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21

及一溝槽11側壁的沖壓斜面31」,但證據1 的沖頭3 ,該「沖壓端31或限制部32」都是平底部,證據1 的沖頭3 在「沖壓端31與或限制部32之間」所揭示的「斜面(或缺口槽)」(並無標號),其只是對應「第二凸肋14」的形狀而匹配形成一「斜面(或缺口槽)」,該斜面(或缺口槽)單純只是為了閃躲「第二凸肋14」而設,根本不具有沖壓(或推擠)的施力作用,當然更不會像系爭專利「可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111 可壓住反折部21,並卡住溝槽11的內壁(如第16圖)」,因此可知,系爭專利與證據1的沖頭3 ,絕非出於相同設計目的。

⒊系爭專利與證據1 之沖頭3 有明顯不同,故兩者於沖壓結

合後的組合結構亦不相當,系爭專利係可利用沖壓沖頭3的沖壓斜面31,同時沖壓推擠溝槽11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但證據1 則根本無此功能),且該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111 可「由上而下」的局部平貼壓住反折部21,並卡住溝槽11的內壁,故能確保散熱鰭片2 與底座1 的結合更穩固,絕無搖動或脫落可能。

⒋證據1 中散熱鰭片2 的反折片22於沖壓後,該反折片22的

端部仍呈現完全露出於外部的狀態,並沒有任何「由上而下的垂直作用力」可供壓制結合,證據1 的反折片22端部只能藉由「定位槽15兩側的第一凸肋13與第二凸肋14」產生兩側水平橫向的擠壓作用力;但系爭專利是利用沖壓沖頭3 的沖壓斜面31,同時沖壓推擠溝槽11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故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111 即可局部「由上而下」壓住反折部21,亦即,系爭專利除了保有「兩側水平橫向的擠壓作用力」,且更進一步增加一種「由上而下的垂直作用力」,使反折部21的上、下、左、右皆可受到緊迫的作用力,這種全方位的緊迫結合,其效果當然優於證據

1 (因不具有由上而下的垂直作用力),是以,證據1 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⒌被告雖稱證據1 之先前技術已揭露「利用沖頭96的外側夾

肋95以產生金屬塑性變形,並向內彎折而夾固於鰭片92的反折部94」,惟證據1 說明書第3 頁所載的先前技術(即證據1 之第1 、2 圖),其沖壓後,夾肋95的塑性變形處

97 只 能產生彎折(因此容易脆斷),故於該塑性變形處

97 與 反折部94之間會產生「間隙」(空隙),事實上反折部94是容易發生搖動或脫落情事,反折部94沒有辦法如系爭專利可產生來自上、下、左、右的全方位緊迫作用力,況且,證據1 先前技術因存在「間隙」(空隙)問題,故散熱器在通過「水洗除屑」過程時,於「間隙」(空隙)難免會殘留水潰或金屬細屑,亦為該先前技術的明顯缺失。反觀系爭專利,由於反折部21於溝槽11內被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11,以及沖壓斜面31同時沖壓推擠溝槽11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111 可局部被壓平緊迫於反折部21,因此,受到上、下、左、右全方位緊迫作用力而被擠壓緊迫的反折部21,其實已形成一緊實密合的塊狀體(近乎呈現一體結合的狀態),根本不存在任何「間隙」(空隙),不僅結合極為緊密穩固,絕無搖動或脫落可能,更也不會在通過「水洗除屑」過程時殘留水潰或金屬細屑,故證據1 所載的先前技術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 已充份說明前述先前技術的各項缺失,證據1 功效必然較該先前技術更為進步,同理,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功效其實也較證據1 技術更進步實用。是以,原處分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即非有理。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7 均已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

因證據1 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亦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而證據1 、2 之技術組合亦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㈢聲明求為判決: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5 至7

舉發成立之審定均撤銷。⑵被告對於系爭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全部舉發不成立之審定。

四、被告抗辯:㈠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系爭專利之一種沖壓結合

散熱鰭片的散熱器改良,其至少包括一底座及複數個散熱鰭片(對應於證據1 之散熱器鰭片與基座沖壓組合結構,係於一基座上組接複數散熱鰭片),其特徵在於:底座,係在表面開設複數個相鄰的溝槽,以供分別對應插植各散熱鰭片(對應於證據1 之基座之金屬座體表面間隔設有複數定位部,以供分別對應插植各散熱鰭片);複數個散熱鰭片,係於插植端設有一反折部,該反折部係供匹配植入底座的溝槽(對應於證據1 之複數散熱鰭片之金屬片體末端各設有一反折片,以分別插置於相對定位部之定位槽內);利用上述的底座及複數個散熱鰭片,於散熱鰭片將反折部插入底座的溝槽後,再利用一沖壓沖頭對準插植的反折部位進行沖壓,該沖壓沖頭並具有一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及一溝槽側壁的沖壓斜面,經沖壓後使反折部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內,且沖壓斜面同時沖壓推擠溝槽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係壓住反折部,以完成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對應於證據1 之以沖壓設備沖頭3 之沖壓端31朝下沖壓散熱鰭片2 之反折片22端部,使散熱鰭片2 之反折片22成為端部方向壓縮之擠壓變形體24,並且擠壓變形體24具有一朝外擴張部25,以擠迫固定於定位部12之第二凸肋14內側暨定位槽15及其相對側,達到牢靠緊密結合效果)。二者之差別在於系爭專利「沖壓沖頭並具有一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及一溝槽側壁的沖壓斜面」,而證據1 之「沖頭3之沖壓端31朝下沖壓散熱鰭片2 之反折片22端部,沖頭3 外側可設製一限制部32,以支持相對定位部12之第二凸肋14外側」。上開之沖壓沖頭之形狀僅差在系爭專利沖壓沖頭具有沖壓斜面可使溝槽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惟由證據1 之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即已揭示利用沖頭96沖壓於溝槽93外側之夾肋95,使其產生金屬塑性變形往內夾固鰭片92及反折部94之技術特徵,可見利用沖頭使凸肋或槽壁產生變形以壓住反折部之技術特徵已為習知,且系爭專利與證據1 均為使用沖頭使反折部產生變形,以達成緊密結合於溝槽(定位部)內,系爭專利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起訴理由實不足採。

㈡證據1 說明書第6 頁第3 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該底

座係圓形座體,並於周壁面開設複數軸向相鄰的溝槽,以供對應插植複數個散熱鰭片」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請求項1 :「一種附熱管的散熱器改良,……;底座

,係一金屬座體,其上端面係以擠形模成形設有與複數個散熱鰭片的壓褶根部呈相對匹配的複數個嵌槽,同時並在底座的下端表面開設一個以上的嵌溝;……管體具有兩個延伸臂,其中一延伸臂係緊配貫穿各散熱鰭片的貫穿孔,另一延伸臂則對應置入底座下端表面的嵌溝,並通過壓擠整平而緊配嵌入,同時於熱管底面形成一壓平部,使壓平部與底座的下端表面係平整切齊,且壓平部係顯露於底座的下端表面……」,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該底座的另一端面係開設一個以上的嵌槽,以供適配嵌入熱導管,並使熱導管具有平整貼底面,且外露結合於底座的底端面」,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該熱導管係彎折貫穿複數散熱片,形成緊配組合」,因此,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

㈣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參加人陳慶忠部分:㈠系爭專利與證據1 最大的技術差異,在於系爭專利造成溝槽

11的溝槽側壁111 產生完全下壓的移動變形,其變形是由上而下緊緊的壓迫散熱鰭片2 的反折部21(即根部),同時反折部21經過下壓後會變形增大產生類似一體結合的效果,此技術特徵及效果均未見於證據1 。而證據1 說明書所載習知技術則是利用沖頭96沖壓於溝槽93外側的夾肋95,但與系爭專利有以下三點差異:⒈就槽壁而言,系爭專利111 是完全下壓結合於散熱鰭片的反折部21,但是證據1 槽壁93只有彎靠變形並沒有壓平或擠壓散熱鰭片的根部。⒉證據1 的散熱鰭片根部還有很大的空隙,但是系爭專利已經完全形成一體結合根本沒有空隙。⒊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圖13至圖16所示,其反折部21於擠壓後是形成一個塊狀體,證據1 如其圖14、圖16所示其反折部94於沖壓後根本沒有任何變形,無法與其夾肋95形成壓迫密合。換言之,系爭專利是上下左右的緊迫壓制結合,所以沒有任何間隙,因為由上而下有壓制的作用力,所以散熱鰭片不會出現高低參差不齊的情形,故系爭專利具進步性。

㈡證據1 的說明書第3 頁已經載明習知技術的各項缺失,例如

沖壓時容易折斷造成夾持不良,夾肋95容易偏斜,還有塑性變形量不佳,93彎折會與散熱鰭片根部形成一個很大的間隙,間隙內會殘存水漬或是金屬的細屑,對於散熱效果會產生很大的干擾等等缺點,反觀系爭專利已經完全克服上述缺失,當然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之大陸對應案(第CZ000000000 號)已經核准,雖

然兩岸專利審查情形不一樣,但可以藉此證明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㈣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中關於請求項1 、5 至

7 部分舉發成立之審定均撤銷。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查系爭專利係於101 年6 月1 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

於101 年11月11日公告,優先權日為101 年2 月10日等情,有系爭專利說明書附卷可參(見舉發卷N01 第41至50頁),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9年專利法),合先敘明。又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9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新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

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之目的:

⑴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乃在於提供一種沖壓結合散熱鰭

片的散熱器改良設計,其至少包括一底座及複數個散熱鰭片,底座表面係開設複數個相鄰的溝槽,以供對應插植各散熱鰭片,且各散熱鰭片的插植端均設有一反折部,於散熱鰭片插入底座溝槽後,再利用一沖壓沖頭對準插植的反折部位進行沖壓,因該沖壓沖頭具有一可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及一溝槽側壁的沖壓斜面,於沖壓後可使該反折部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且以沖壓斜面同時沖壓推擠其中一溝槽的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使該移動變形的溝槽側壁可壓住反折部,故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會更為穩固,能確保各散熱片不會發生搖動或脫落情形。

⑵本創作之次要目的,乃在於提供一種沖壓結合散熱鰭片

的散熱器改良設計,其中,各散熱鰭片係可於反折部的選定間距分別沖設複數個沖壓凸片,各沖壓凸片可呈朝上側傾的外翻形狀,並於通過沖壓沖頭的沖壓後,使移動變形的溝槽側壁可形成向外延伸而壓住沖壓凸片,並卡住溝槽內壁,以形成穩固卡住,且反折部的其餘部分則受到擠壓變形,並填滿於底座的溝槽,因此使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更為穩固。

⑶本創作之又一目的,乃在於提供一種沖壓結合散熱鰭片

的散熱器改良設計,其中,該散熱器的底座係可與一個以上的熱導管形成緊配嵌合,為在底座的另一端面開設嵌槽,並適配嵌入熱導管,使熱導管可貼底外露於底座端面,或進一步使熱導管適當彎折並貫穿複數散熱片以完成緊配組成。

⑷本創作之另一目的,乃在於提供一種沖壓結合散熱鰭片

的散熱器改良設計,其中,該散熱器的底座係可實施為圓形座體,並於該圓形的底座的周壁面開設複數軸向相鄰的溝槽,以供對應插植各散熱鰭片,使各散熱片可呈輻射方向的穩固插植結合(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至5頁所載,見舉發卷N01 第48背頁至49背頁)。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請求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茲就本件舉發案所涉之請求項1 、5 至7 內容分述如下:⑴第1 項:一種沖壓結合散熱鰭片的散熱器改良,其至少

包括一底座及複數個散熱鰭片,其特徵在於:底座,係在表面開設複數個相鄰的溝槽,以供分別對應插植各散熱鰭片;複數個散熱鰭片,係於插植端設有一反折部,該反折部係供匹配植入底座的溝槽;利用上述的底座及複數個散熱鰭片,於散熱鰭片將反折部插入底座的溝槽後,再利用一沖壓沖頭對準插植的反折部位進行沖壓,該沖壓沖頭並具有一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及一溝槽側壁的沖壓斜面,經沖壓後使反折部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內,且沖壓斜面同時沖壓推擠溝槽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係壓住反折部,以完成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

⑵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沖壓結合散熱鰭片

的散熱器改良,該底座的另一端面係開設一個以上的嵌槽,以供適配嵌入熱導管,並使熱導管具有平整貼底面,且外露結合於底座的底端面。

⑶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沖壓結合散熱鰭片

的散熱器改良,該熱導管係彎折貫穿複數散熱片,形成緊配組合。

⑷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沖壓結合散熱鰭片

的散熱器改良,該底座係圓形座體,並於周壁面開設複數軸向相鄰的溝槽,以供對應插植複數個散熱鰭片。

㈢本件舉發證據之說明:

⒈證據1 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N01第24至40頁):

⑴證據1 為2011年12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419386 號「散

熱器鰭片與基座沖壓組合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2012年2 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 係一種散熱器鰭片與基座沖壓組合結構,係於一

基座上組接複數散熱鰭片,在基座之金屬座體表面間隔設有複數定位部,各定位部均包括一第一凸肋與一相對第二凸肋,以及其彼此之間構成一定位槽;複數散熱鰭片之金屬片體末端各設有一反折片,以分別插置於相對定位部之定位槽內,且散熱鰭片及其反折片之外側朝向相對第一、第二凸肋之內側;複數散熱鰭片之反折片設為端部方向壓縮之擠壓變形體,使擠壓變形體具有一朝外擴張部,以擠迫固定於定位部之第二凸肋內側與定位槽中,達到牢靠緊密結合效果,並且增進傳導散熱功效(參證據1 摘要,見舉發卷N01 第33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2 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N01 第13至23頁):

⑴證據2 為2008年6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附

熱管的散熱器改良」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2012年2 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 係一種附熱管的散熱器改良設計,係包括散熱模組

、底座及一個以上的熱管,各散熱鰭片末端均具有壓褶根部,底座上端面係以擠形模成形複數個嵌槽,使散熱鰭片的壓褶根部可嵌入底座嵌槽並緊密鉚合,底座的下端表面則開設一個以上的嵌溝,以供熱管對應置入並再壓擠整平,而呈緊配嵌入,且同時於熱管底面形成一壓平部,該壓平部與底座的下端表面係平整切齊,因此可利用熱管壓平部貼觸晶體熱源,以能直接通過熱管達到快速散熱目的(參證據2 摘要,見舉發卷N01 第21、23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三所示。

㈣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簡言之,為達到散熱鰭片

與底座的結合會更為穩固之目的,系爭專利所採用之技術手段為藉由一具有沖壓斜面的沖壓沖頭對準插植的反折部位進行沖壓,除可使該反折部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且同時沖壓斜面沖壓推擠一溝槽的側壁產生移動變形而壓住反折部。

⒉茲比對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證據1 摘要揭露一種

散熱器鰭片與基座沖壓組合結構,係於一基座上組接複數散熱鰭片的技術特徵,其中基座、散熱鰭片,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底座、散熱鰭片,因此,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沖壓結合散熱鰭片的散熱器改良,其至少包括一底座及複數個散熱鰭片」的技術特徵;證據

1 請求項1 及第5 圖(見舉發卷N01 第29、27背頁)揭露「一基座1 ,其金屬座體11表面間隔設有複數定位部12,各定位部均包括一定位槽15;複數散熱鰭片2 分別插置於相對定位部之定位槽內」的技術特徵,其中定位槽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溝槽,因此,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底座,係在表面開設複數個相鄰的溝槽,以供分別對應插植各散熱鰭片」的技術特徵;證據1 請求項1及第5 圖(見舉發卷N01 第29、27背頁)揭露「複數散熱鰭片2 ,其金屬片體21末端各設有一反折片22,以分別插置於相對定位部12之定位槽15內」的技術特徵,其中反折片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反折部,因此,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複數個散熱鰭片,係於插植端設有一反折部,該反折部係供匹配植入底座的溝槽」的技術特徵;證據1 說明書第5 頁第17行以下記載「…將各散熱鰭片2 末端及反折片22或23分別插置於基座1 之相對定位部12之定位槽15內…,以沖壓設備沖頭3 之沖壓端31朝下沖壓散熱鰭片2 之反折片22端部,使散熱鰭片2 之反折片22成為端部方向壓縮之擠壓變形體24,並且擠壓變形體24具有一朝外擴張部25,以擠迫固定於定位部12之第二凸肋14內側暨定位槽15及其相對側,達到牢靠緊密結合效果,…」(見舉發卷N01 第31頁),因此,證據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用上述的底座及複數個散熱鰭片,於散熱鰭片將反折部插入底座的溝槽後,再利用一沖壓沖頭對準插植的反折部位進行沖壓,經沖壓後使反折部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內」的技術特徵;證據

1 說明書第3 頁(見舉發卷N01 第32頁)先前技術第9 行以下揭露「…鰭片92均為片狀體,將鰭片92下緣反折部94置入於基座91各溝槽93中,再利用鉚接方式將鰭片92固定於基座91上。於第二圖所示之鉚接過程中,沖頭96係沖壓於溝槽93外側之夾肋95產生移動變形,以往內夾固鰭片92及反折部94…」,且由第2 圖(見舉發卷N01 第28頁)可見該沖頭96具有一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及夾肋側壁的沖壓斜面,因此,證據1 已揭示利用沖頭之沖壓斜面沖壓推擠於溝槽外側之夾肋,而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外側之夾肋往內壓住反折部之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沖壓沖頭並具有一同時局部涵蓋反折部及一溝槽側壁的沖壓斜面,沖壓斜面沖壓推擠溝槽側壁而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係壓住反折部,以完成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之技術特徵。

⒊綜上,經整體技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

為證據1 (含證據1 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所揭露,證據1 沖壓後不但反折部會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內,且沖壓斜面亦可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側壁壓住反折部,而達到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會更為穩固的目的,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移動變形的溝槽側壁不

但可以由上而下壓住反折部,且沖壓後反折部會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內,故系爭專利具有兩種不同作用力的結合效果,但證據1 只有單一作用力,且證據1 擠壓變形體頂端部是完全露出,頂端部上並無由上而下的壓制作用力,兩者結合效果不同,且證據1 所述習知第1 、2 圖的反折部於溝槽內很容易發生動搖或脫落情形,其功效理當不能與系爭專利相比,故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見本院卷第22背頁至23頁)。然查,證據1 揭示以沖壓沖頭朝下沖壓散熱鰭片之反折片,使散熱鰭片反折片成為端部方向壓縮之擠壓變形體而具有一朝外擴張部,以擠迫第二凸肋內側,達到牢靠緊密結合效果,另證據1 之先前技術揭示利用沖頭之沖壓斜面沖壓推擠於溝槽外側之夾肋,而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外側之夾肋以往內壓住反折部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 教示以沖壓沖頭朝下沖壓散熱鰭片之反折片,及該沖頭沖壓端之限制部使受擠迫之第二凸肋內側緊迫壓住反折片,並且揭示利用沖頭之沖壓斜面,使移動變形後的夾肋往內壓住反折部,而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移動變形的溝槽側壁不但可以由上而下壓住反折部,且沖壓後反折部會於溝槽內下壓產生變形增大而迫緊結合於溝槽內之兩種不同作用力的結合效果,自可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使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會更為穩固,並能確保各散熱片不會發生搖動或脫落之功效,及克服習知技術上述缺失,是以原告上開所稱,並不可採。

⒌又參加人陳慶忠雖主張:證據1 所載的習知技術是利用沖

頭96沖壓於溝槽93外側的夾肋95,但沖壓技術跟產生結構及功效與系爭專利有三點差異,證據1 習知技術沖頭96是往下壓,壓到槽的邊側,它只是稍微靠持並沒有由上而下的緊迫作用力,因此會有鰭片上下結合的高度參差不齊及鬆動的現象,且沖頭96沖下後易造成邊側的折斷,折斷後就不能夾持定位,又邊側彎折會與散熱鰭片根部形成一個很大的間隙,由於散熱器的製造過程中還要經過水洗,因此間隙內就會殘存水漬或是金屬的細屑,對於散熱效果會產生很大的干擾,系爭專利可克服上述三項缺點云云(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第96至97頁),並提出系爭專利之中國大陸專利對應案(即第CZ000000000 號),藉此證明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然查,由證據1 之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揭露「…於第二圖所示之鉚接過程中,沖頭96係沖壓於溝槽93外側之夾肋95產生移動變形,以往內夾固鰭片92及反折部94…」(見舉發卷N01 第32頁)等語可知,證據

1 之先前技術係沖壓推擠於溝槽外側之夾肋以產生移動變形,使移動變形後的溝槽外側之夾肋往內夾固反折部之技術特徵,該往內夾固反折部即包含至少一點下壓反折部,是以不管證據1 夾肋是否壓平或擠壓散熱鰭片的根部,其權利範圍已涵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 「溝槽側壁係壓住反折部」之技術特徵。又證據1 第2 圖散熱鰭片反折部94(根部)與溝槽93雖有間隙,且反折部於沖壓後沒有任何變形,惟證據1 第5 圖(見舉發卷N01 第27背頁)揭露以沖壓沖頭朝下沖壓散熱鰭片之反折片,使散熱鰭片反折片成為端部方向壓縮之擠壓變形體而具有一朝外擴張部,及該沖頭沖壓端之限制部使受擠迫之第二凸肋內側緊迫壓住該擴張部而沒有空隙,具有形成一體結合之散熱鰭片與基座組合結構,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限定夾肋(側壁)與反折部形成壓迫密合而沒有空隙,是以原告所稱系爭專利不會有證據1 空隙會造成鰭片上下結合的高度參差不齊、鬆動現象及會殘存水漬或是金屬的細屑之缺點,自無足採。

另系爭專利主要達成散熱鰭片與底座的結合會更為穩固之目的,而證據1 具有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兩種不同作用力的結合效果,已如前述,此無關乎原告指稱邊側是否容易折斷效果,況且,證據1 之先前技術沖頭沖下後易造成邊側的折斷,主要係因夾肋長度過長所導致,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只要將夾肋外形高度作縮小之簡單變更及搭配對應沖壓斜面外形,並參酌證據1 教示利用沖頭之沖壓斜面由上往下沖壓推擠於溝槽外側之夾肋,而產生移動變形之技術內容,自能輕易達到邊側不易折斷效果,且亦能使側壁與反折部形成壓迫密合而沒有空隙,而具有前述功效。末查,參諸系爭專利之中國大陸專利對應案(即第CZ000000000 號)說明書上所載(56)對比文件所示之專利號碼(見本院卷第107 頁),並無本件舉發證據1、2 ,且專利審查制度各國不同,自難以此而認系爭專利具進步性,是參加人上開所述均無足採。

㈤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附

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該底座的另一端面係開設一個以上的嵌槽,以供適配嵌入熱導管,並使熱導管具有平整貼底面,且外露結合於底座的底端面。

⒉查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再者,證據2 請求項1 及第1 、2 圖(見舉發卷N01第15、16背頁)揭露「在底座2 的下端表面23開設一個以上的嵌溝24;一個以上的熱管3 ,…管體具有兩個延伸臂

31 、32 ,…另一延伸臂32則對應置入底座下端表面的嵌溝,…熱管底面形成一壓平部33,使壓平部與底座的下端表面係平整切齊,且壓平部係顯露於底座的下端表面」,其中底座、另一端面、嵌槽、熱管延伸臂及壓平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底座、下端表面、嵌溝、熱導管及平整貼底面,因此,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如系爭專利請求項5 提供一附有熱導管散熱器的組合裝配之相同功效。又查證據2 及證據1均為散熱器鰭片與基座組合結構相關技術領域,且技術手段均為座體上端面係以擠形模成形設有與複數個散熱鰭片的壓褶根部呈相對匹配的複數個嵌槽,因此,該證據2 之附有熱導管散熱器組合裝配的結構設計可供熟習系爭專利該項技術者作為參考及引用。故整體視之,系爭專利請求項5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與證據2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5 之附屬項,其權

利範圍應包含請求項5 及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該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5 之該熱導管係彎折貫穿複數散熱片,形成緊配組合。

⒉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查證據2 請求項1 及第1 、2 圖(見舉發卷N01 第15、16背頁)揭露「一個以上的熱管,…管體具有兩個延伸臂,其中一延伸臂係緊配貫穿各散熱鰭片的貫穿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如系爭專利請求項6 達到熱導管與散熱片穩固組合之相同功效。故整體視之,系爭專利請求項6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⒈按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該底座係圓形座體,並於周壁面開設複數軸向相鄰的溝槽,以供對應插植複數個散熱鰭片。

⒉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查證據1 說明書第6 頁第3 段(見舉發卷N01 第31背頁)記載「請參閱第十一圖所示之另一較佳實施例,將基座

4 設為圓形體,並且於外圓周表面間隔設有複數定位部41及其定位槽42,以分別插置有相對散熱鰭片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可如系爭專利請求項7 達到圓形座體的組合裝配之相同功效。故整體視之,系爭專利請求項7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即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經整體技術比對,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不具進步性,是原處分所為「請求項1 、

5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38

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