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3原告協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5代表人林光清(董事長)67訴訟代理人楊敏玲律師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1112參加人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1314代表人鄭瑞隆(董事長)1516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17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19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0理由21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22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23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243項分別定有明文。25二、訴外人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山製酒公司)前26於民國101年9月4日以「中空設計酒瓶」向被告申請設計27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審查期間,復於102年411月18日將專利名稱修正為「酒瓶」,被告於同年5月14日2准予專利,並於同年7月1日發給設計第D154363號專利證3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3年3月17日以系爭專利4違反核准時即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5行之專利法第1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6經被告審查後,以104年12月31日(104)智專0(0)000000字第10421781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8處分。原告不服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5年5月27日經訴9字第1050630596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10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11分撤銷。
12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13銷,阿里山製酒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阿里14山製酒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152條第1、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8審判長法官林欣蓉19法官蕭文學20法官杜惠錦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聲明不服。23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24書記官林佳蘋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