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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行專訴字第 65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65號原 告 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ヤマハ發動機株式会社

)代 表 人 黑田 久次(法務智財部 智財戰略組組長)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陳初梅律師郭家佑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李榮貴上列聲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榮貴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7月5日以「速克達型機車之外部構造,車體骨架構造,引擎裝配部構造,及消音器周圍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並以西元2000年7月5日在日本提出申請之特願0000-000000、特願0000-000000、0000-000000及特願0000-000000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087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2年12月4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6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3年3月1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旋於104年6月18日提出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主張原告所提更正有違專利法第67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應不予更正,且證據2及3之組合可證明更正後之請求項5仍不具進步性。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3月22日(105)智專三(三)05048字第105203383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年3月1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5至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就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年7月4 日經訴字第105063075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