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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行著訴字第 1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施人誠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法 官 蕭文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