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台銘(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陳冠宏律師林詠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QUALCOMM INCORPORATED 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有關公平交易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