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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行商訴字第 160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0號原 告 江永文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衣川英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0 年9 月7 日以「柏瑪思BERMA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 類之「人造皮革;公事包;皮箱;旅行箱;皮革製盒;皮革;鑰匙包;書包;旅行用衣物袋;錢包;購物袋;運動包;家具用皮緣飾;皮製帶;護照皮夾;寵物衣服;傘;動物皮;皮板製盒;行李箱」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4 年9 月11日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4 月26日中台廢字第104048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6 年10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60631013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原告不服,繼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日商衣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