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原 告 美商富曼西公司(FMC CORPORATION)代 表 人 David H. Vickrey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秀如律師朱淑尹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案生物材料寄存事件,本院於106年8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原告之代表人應更正為「代表人David H .Vickrey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