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薇亘即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林志信專利師張涵專利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件訴訟事件之參加人,前經本院於106 年10月5 日裁定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惟聲請人復於106 年11月22日溢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聲請法院裁定返還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6 年10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前揭裁定並於106 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復於106 年11月22日繳納裁判費,此有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及聲請人繳款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60、6 頁)。
準此,聲請人既係受本院裁定而參加訴訟,自無須再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聲請裁定返還。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