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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行專訴字第 88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原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木川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麗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水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以「收納盒㈢聯合㈥」作為第000000000 號「收納盒㈢」設計專利之衍生設計,向被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D06號審查,於

103 年8 月7 日准予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6325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 年7 月19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及第126 條第1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規定,以106 年5 月26日(106) 智專三㈠03027 字第10620571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 年9 月12日經訴字第106063103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