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聲請人 即原 告 吳東法相對人 即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7 日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7 年5 月7 日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理由欄所述系爭專利一至八(專利號碼詳見上開裁定所載)之申請及審查、再審查過程,均屬錯誤,被告即智慧財產局並沒有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進行審查,並且有使用詐術欺騙,來函面詢時間及面詢內容結果,並沒有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進行審查,並且有使用詐術欺騙,爰聲請裁定更正,系爭專利一至八之申請及審查過程之全部內容應予刪除云云(詳見原告107 年8 月7 日聲請狀,本院總收狀字第06278 號)。
三、查本院107 年5 月7 日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理由欄所載系爭專利一至八之申請及審查、再審查、訴願之過程,係本院依卷內之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整理而成,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告縱使認為被告並未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進行審查,並且有使用詐術欺騙,原處分顯有違法等情形,亦屬原告訴訟上之主張,尚不得謂本院上開裁定內容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事,原告聲請更正上開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已對本院107 年5 月7 日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 項但書規定,對於本件駁回聲請更正之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